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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钓鱼触电身亡家属依法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11-08-02    作者:110网律师
周某在他人承包的鱼塘钓鱼时被高压电电击身亡。523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供电公司、鱼塘主张某分别赔偿周某家属14.1万余元和2.3万余元。 20071026日早,周某和自己的两位钓友一同前往张某承包的鱼塘钓鱼。该鱼塘系在自然河道中修建拦河坝聚水形成,鱼塘边有公路,公路靠鱼塘一侧有一条10KV的高压线。当天中午,周某手持未收起的渔竿更换钓鱼地点,在通过高压线时渔竿接触电线,周某被电击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地点位于高压线下方,距水域水平距离约45米,事发点高压线距地高度为5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即供电公司应对周某触电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与道路接近的10KV电压线路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为7米,本案中事发地点的电线紧邻公路而距地高度仅为5米,明显低于国家标准,增加了该电线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故供电公司对本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张某作为鱼塘主,在周某到其鱼塘垂钓时未能及时提醒或者劝阻,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承担10%的责任。周某在垂钓时未注意安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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