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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基本特点与生成演化
发布日期:2011-07-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2期
【摘要】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在主体上多表现为无业人员、共同犯罪,且前科、累犯率明显增加,在犯罪类型上表现为侵财犯罪突出等;犯罪现象是研究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前提,青少年犯罪的生成规律符合历史合力法则并受相关因素的影响,青少年犯罪现象在演化上契合质量互变规律与犯罪饱和定律。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现象;研究定位;演化规律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青少年犯罪现象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对于青少年犯罪进行科学的研究则必然要对青少年犯罪现象有客观准确的把握,对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基本情况、生成态势、发展演化规律有理性的认识,这是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原因与对策,从而实现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基本特点—以南昌市某区为样本

  总体而言,我国青少年犯罪形势严峻,呈现居高不下的局面。统计资料显示,新世纪第一个10年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尤以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随着“十五”与“十一五”期间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一定的上升通道之中,虽然近年来在比例上有所回落,但基本上属于高位震荡,形势不容乐观,现在断言青少年犯罪高发态势已经得到有效遏制恐为时尚早。

  表一: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刑事罪犯情况统计(表略)

  现阶段的青少年犯罪现象有了很多新的变化,除保留了传统青少年犯罪的一些基本特征之外,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为更好地明晰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实际情况,本文选取南昌市某区作为样本,以近7年的未成年犯罪数据做简要分析。通过对相应数据的分析,做出如下归纳:

  (一)青少年犯罪以共同犯罪为主

  表二:南昌市某区2004年—2010年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情况(表略)

  1.共同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青少年由于体力、智力和经验等方面的原因,单个人实施犯罪困难比较大,相同兴趣爱好的人聚在一起,搭帮结伙,实施共同犯罪,并且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有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就指出,团伙犯罪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1}。从表二南昌市某区2004年至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关于共同犯罪的统计数字分析得知,其共同犯罪的比例由2004年的55.88%上升到2009年的78.07%,五年中上升了22.19个百分点。在共同犯罪中,青少年犯罪主要以一般共同犯罪为主,形成犯罪集团的较少。

  2.网络结社是青少年犯罪的新趋势。在互联网络上充斥者各种网络团体,有相同爱好或者经历的人通过QQ、MSN等网络聊天工具取得联系,加入其中。网络上的社团也常常被不法分子用作进行犯罪,结伙犯罪已经从现实世界走进了虚拟网络世界。如最近被媒体披露的“尊龙名社”即是其中之一。“尊龙名社”是一个由青少年构成的犯罪团伙,有成员169人,其成员在上海先后作案8起,主要涉及抢劫、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目前涉案的12名团伙成员均已被判刑入狱。“尊龙名社”有自己的管理机构,有堂规,要求成员缴纳堂费{2}。

  (二)青少年犯罪主要实施侵犯财产性犯罪,具有明显的暴力化、成人化特征

  表三:南昌市某区2004年一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罪名情况(表略)

  1.侵财性犯罪突出。从表三资料可以发现,与成年人犯罪不同,青少年犯罪涉及的罪名不多,集中在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等。抢劫罪、盗窃罪、和抢夺罪等三类侵财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84%。在侵犯财产犯罪中,主要采用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暴力手段,有时也采用盗窃、欺骗手段。

  2.抢劫犯罪高居首位。历年来抢劫罪在青少年犯罪类型中一直占有很大比重,以2005年为例,该区审结的犯罪类型中抢劫罪比例高达61.7%,远远高出其他各类犯罪的总和。这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3.暴力伤害案增长迅速。由于青少年情绪不稳定、易冲动,在与人言语不合时易发生激烈冲突。受哥儿们义气影响,经常多人参与斗殴,攻击、报复他人,引起人身伤害案件。因此,故意伤害案件始终占有较大比重,并出现逐年上升的势头,2007年故意伤害罪占各类型犯罪总数的3.42%,2008年是前一年度的3.54倍,达到12.09%。

  4.性犯罪不容忽视。青少年大部分处于青春发育阶段,没有形成正确的性观念,受色情网络视频、小说、图片、录像等因素的影响,性侵犯案件时有发生。

  5.犯罪类型成人化。除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的犯罪,最近几年,一些青少年还参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强迫卖淫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犯罪类型出现成人化迹象。

  (三)犯罪主体身份主要是无业人员

  表四:南昌市某区2004年—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身份情况(表略)

  从表四可以看出,涉嫌犯罪的青少年身份主要为无业人员、农民和学生三类。其中,无业人员的比重最大,2009年的比例高达92.98%,2006年最低为55.19%,也超过了55%。其次是农民,2006年为最高,达到了37.36%。这些农民身份者几乎都是外来人口,主要是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和一些进城务工人员。第三是学生,青少年犯罪中在校学生犯罪的现象也不容忽视,每年接近4%。

  近几年,大量的农民工子女不愿意回到农村生活,一些农村人口在初中未毕业或者刚毕业即进入城市,形成流动人口,在城市也很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工作,收入也低于其他从业人员,收入满足不了消费需求。他们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为了生存或者享受,很容易在老乡和朋友的诱惑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有资料显示,北京市海淀区2007年起诉部门受理的未成年刑案,外地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共171人,占总数的75%0其中只有15人是在校学生,大多数为社会闲散人员{3}。从我们掌握的资料来看,外来人口犯罪比例也很高。根据该区2004年的统计数字,68名未成年犯中南昌市城区范围内的有25人,43人为外地人,占总数的63.24%。

  (四)青少年犯罪有前科者明显增加

  表五:南昌市某区2004年—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情况(表略)

  我国犯罪学研究和实务部门通常以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过的次数为依据,认为青少年犯罪中初犯、偶犯居多{4}。进入21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具有前科者比上世纪九十年代明显增加。从表四的数据可以得到印证,有前科劣迹的比例不小,2004年这一比例为1.47%,但2008年具有前科者达到了9.89%,是2004年的6.73倍。

  青少年犯是否有前科往往作为能否从轻处理,日后是否容易校正改造的重要因素。多次实施犯罪不仅造成了更大的社会危害,而且巩固强化了青少年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心理,使他们对犯罪“习以为常”,可能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经验,其人身危险因而大大增强。这也增加了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难度。

  二、青少年犯罪现象的生成合力与影响因素

  (一)青少年犯罪生成的合力

  恩格斯晚年提出的合力法则深刻地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对于青少年犯罪规律研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历史规律是由许多单个人的意识的相互冲突中产生的,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产生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由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各个人的意志,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绝不应该做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的,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5}。

  恩格斯的平行四边形的表述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正如物理学中的万有引力定律一样,物与物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引力。社会发展变化的合力并不是单个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而是各种力量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从宏观的高度看,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各种合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在微观层面上看,作为历史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现象的形成也是其背后无数的合力作用的结果,各种微观作用的合力又成为新的分支力量汇集于宏观层面形成合力。犯罪作为重大的社会历史现象,同样是社会合力作用的结果。而犯罪所产生的力量又作为社会力量的一种作用于社会的整体进程。犯罪与其它社会力量相比,其主要的不同在于,犯罪的力大多是负相、抵消的的力,当然也不排除其存在正向力的情况。[1]总体而言,犯罪的影响力基本是负面的。但无论其方向如何,犯罪是社会合力作用的结果,是历史的必然。

  (二)青少年犯罪生成的影响因素

  在社会反应方面,强化社会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反应范围、反应强度与速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青少年犯罪,其主要表现为对于青少年犯罪生成的消减力,但在这种消减的力量中也同时存在强化的力,体现出极为复杂社会作用力的交织状态。譬如,执法不严,执法、司法惰性与腐败的存在就成为了青少年犯罪的促发力量。刑事政策的不稳定性与不公平性,导致了不同犯罪群体的不同犯罪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社会反应的效果。再如,家庭、学校教育、媒体舆论正面导向对于青少年犯罪表现出一定的抑制作用,属于对青少年犯罪社会反应的正向强化,再如青少年犯罪心理干预机制的实施,也可以大大地提高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效果,具有抑制犯罪的明显作用。而传媒舆论的不良导向,负面示范效应的出现,又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心理干预等手段抑制犯罪的功能。

  在伦理教化方面,开展社会伦理与道德教育、社会责任教育等,在青少年团体内部,可以影响犯罪行为的执行人,使得伦理道德力量内化为其内心信念,可以成为青少年犯罪团体主观意志形成时的制约因素,从团体内部发挥抑制犯罪的效果。在外部,可以影响教育青少年团体行为的各种辅助人,使得其尽量减少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帮助完成犯罪行为的心理动能,从外部发挥抑制青少年犯罪的作用。但与社会反应方面类似,在伦理教化上也可能会存在负向的作用力。如果教化的方式与内容存在偏差,或是社会舆论没有形成正确的导向,则就可能削弱教化的作用。像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虚无主义等消极思想,就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相反的作用。

  形成青少年犯罪合力的力量来自于方方面面,极为复杂地纠葛在一起,呈现出正反交互,好坏并存的局面。作为治理青少年犯罪的理想选择,当是尽可能地将其中有利于抑制犯罪的正向力予以发扬,同时对强化犯罪的负向力予以消减。但由于正与负往往会一体同存,因此现实的办法是,尽量的综合权衡各方面力的因素,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掌握各种力量的主要方向,扬长避短,扬正抑负,使得其力的总和为尽可能大的正值,从而在整体上强化对青少年犯罪的抑制力量。同时也需指出的是,各种力的产生不仅有其内在的规定性,还存在着发展变化和力的转化,所以合力的形成必将是一个动态的平衡过程,对此应有足够的心理预期。

  三、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演化

  作为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之一,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运动变化的基本方式,对于青少年犯罪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质是指事物在一定种属关系及其一定层次意义上所具有的属性的总和;对于一系统而言,质便是指该系统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所具有的结构与功能。对于量而言,量是构成事物的质具体存在的范围和程度的限度”{6}。

  从群体犯罪的高度看,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其中同样存在着质和量的因素。“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内部都存在着一定量的犯罪现象。特定社会的犯罪总量大小以及犯罪率的高低,是该社会的犯罪基本状况和社会安定程度的重要反映,同时也是测定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犯罪现象的量主要表现为犯罪总数、犯罪率、以及犯罪黑数的数量指标”{7}。对于犯罪现象的质,有学者将其归纳为“犯罪危害量”(P208),{7}其中也蕴含了质和量的辩证关系的思想。“诸如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结构都是犯罪现象的整体性特征的深化和精确化”。{8}

  作为犯罪类型的一种,青少年犯罪在变化规律上明显地体现出质量互变的基本特征。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比率与结构反映了其在量上的特征,而在青少年犯罪的演进过程中,当上述量的指标达到一定程度时,又会引起对于青少年犯罪质的规定性的变化。同时,青少年犯罪质的规定性变化又将使得该类犯罪的结构和分布,犯罪数量等量的新变化,体现了质对量的规定和影响作用。

  美国学者比德曼等在研究犯罪被害恐惧感时提出了“破窗理论”的思想。“破窗”理论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刚性的制度并非如其外观一样的坚固,哪怕是微小的破坏,如不及时修补,必将面临更大的破坏。其中即体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原理。对于青少年犯罪而言,当其犯罪态势初露端倪时,哪怕是轻微的犯罪现象,可能在量上影响较小,但其内部已经蕴含了向质的规定性方向转化的动能,对此不应忽视。如果反应不及时、任其发展,就会象未被修理的破窗一般,将导致更为严重的青少年犯罪,进而演变为质的变化。而且,这种从量变到质变的速度,不会总是一致的、匀速的,很可能呈现出加速的的变化。因此,从质量互变原理出发,一旦青少年犯罪出现‘破窗’,就应及时修复,以防止其发生加速质变。

  我国青少年犯罪形势的发展状况印证了这一判断。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立法的步伐相对滞后,从而影响了社会反应的速度,对青少年犯罪没有进行及时的治理。再者,由于司法机关的投入不足,效率低下,还有就是简单的粗线条的应对,使得相当程度的青少年犯罪没有得到有效的规制与治理。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破窗’未能得到及时的修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更大的青少年犯罪浪潮。使得原来青少年个体犯罪层面的‘星星之火’,演变为青少年群体犯罪层面上的‘燎原之火’。

  意大利学者菲利提出的犯罪饱和法则对青少年犯罪研究也有借鉴意义。菲利指出“每一年度犯罪的多少显然都是由不同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按照犯罪饱和法则……与行为人的遗传倾向和偶然冲动相结合而决定的。”{9}在菲利看来,犯罪现象存在两种状态,一种是饱和状态,属于正常态,一种是超饱和状态,属于异常态。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实际上蕴含着犯罪的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质在一定意义上是统一的。正常的情况下,青少年犯罪原因相对稳定,则犯罪现象呈正常态,犯罪数量也相对稳定和平衡,这正体现了犯罪现象中质决定量的客观规律。而当青少年犯罪原因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即意味着犯罪的质的规定性发生了变化,质的变化的结果必然会导致量的变化,因此,青少年犯罪数量会呈现出超常的增长,这也正是犯罪在量上对质的变化的呼应,仍体现了质的决定作用。而当上述原因的变化消失之后,犯罪在量上又会回到正常的状态,依然是与质的变化相对应。当然,这种正常状态不是与原来全无二致的正常状态,而是在变化的犯罪原因趋于稳定之后形成的新的正常态。

  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演化符合质量互变原理及犯罪饱和定律,且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如果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质的变化是朝着与犯罪发生相反的方向进行,则犯罪在量上将会出现相应的减少。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正是青少年犯罪治理的出路所在,我国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也在于此,并已经为实践效果所证实。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是国家和民族的更好发展的重要基础。实现对青少年犯罪的科学研究与防治,对于国家从总体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实现国家预防犯罪的根本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丁英华,国家检察官学院;张玉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温春玲,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1]在历史进程中各种意志和力量在合力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方向的意志和力量,对总的合力会起促进和推动作用,反之,则起反动和削弱的作用。犯罪亦是如此。


【参考文献】
{1}郭翔,马晶森.论青少年团伙犯罪[A].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1987首卷[C].北京:春秋出版社,1988.375。
{2}阎慧萍等.网络结社:未成年人犯罪新趋势[N].检察日报,2009-11-17。
{3}未成年犯罪二代“移民”占七成[N].北京青年报,2008-12-10。
{4}王亚东,鲍遂献一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9。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8-479。
{6}彭新武唯物辩证法诸规律的当代阐释[J].系统辩证学学报,2002, (1)。
{7}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88。
{8}于阜民.犯罪现象范畴论纲[J].人民检察,2004, (9)。
{9}[意]恩里克.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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