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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前坤律师: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发布日期:2011-07-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了。可婚后,双方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王某觉得王某不如恋爱期间疼爱自己了,张某也觉得王某像换了个人似的,不如从前那么善解人意了。为此,王某与张某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连同双方的家人也跟着遭殃。不久,王某便与张某开始分居。此时,王某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没有理由继续下去了,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也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是不幸的,与其这样两个人受折磨,倒不如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因此对离婚表示同意。但令张某没有想到的是,王某竟然要求张某部分返还自恋爱至同居生活期间给付张某的首饰、钱物共计3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请双方的介绍人侯某到庭作证。侯某证实,王某确实给付张某彩礼3万余元。同时,王某还提供了所在村委会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及所在单位提供的月收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侯某可以证实给付了彩礼,王某主张生活困难也有村委会和单位的证明,因此,判决张某返还王某彩礼礼金1.7万余元。

法律规定:

三种情况可请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回答。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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