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纠纷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婚约制国家,虽然已经早已罢黜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是订立婚约时,男方往往都会给女方家里一定数额的彩礼钱,这种民间习俗在农村地区甚至城市均普遍存在。如果夫妻双方面临离婚问题,双方之间或者双方家庭之间的症结往往是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尤其是在离婚率较高的今天,彩礼返还问题甚为突出。
男方在订立婚约时给付女方家里的彩礼是一种无偿赠与还是有条件的赠与?从性质上来讲,男方是基于结婚而赠与女方家里,这种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条件已经成就,原则上女方是无须退还彩礼的。但如果双方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能结婚,或结婚后不久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这种情况彩礼该如何处理?
为了保护婚姻一方的权益,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虽然按照民间习俗举办酒席或者结婚仪式,但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或者双方刚领取结婚证,但还没有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了,男方因为给女方筹备彩礼而向外借债或者因此而倾家荡产,最终导致家庭生活实在困难的,此时男方也可以要求女方适当返还彩礼。同时,本律师在实践中会遇到,如果女方在婚后一年多时间内主动提出离婚,有些法院也会判令女方退还一半的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