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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返还彩礼纠纷案件的答辩词(杭州律师林建平)
发布日期:2009-12-10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一起返还彩礼纠纷案件的答辩词(杭州律师林建平)       
   杭州律师林建平13486171835                 
就上诉人诉         一案,现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上诉人要求返还彩礼的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0694登记结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被上诉人把户口也已经转户到上诉人户籍中,上诉人称没有共同生活背离了事实真相。
(二)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圆房,继而认为双方“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最后得出“故不应认定为共同生活”的结论。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偷换概念,没有行夫妻之礼,并不代表没有共同生活。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双方没有夫妻生活,是由于上诉人身体欠佳,有心无力,自身身体原因造成。被上诉人发现后,劝说上诉人治疗,而上诉人不加理会,正因为如此才造成这场婚姻的今天的局面。
(三)上诉人一直知道自己身体状况不佳,却一直隐瞒情况,被上诉人未经人事,不懂个中原由,结婚一年多才发现。尽管现在国家已经取消强制婚检,但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身体状况,而本案上诉人隐瞒了自己“身体不佳,无能力圆房以及不能生育”的重大事实,存在欺骗行为,而该欺骗行为对被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本案在被上诉人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情况下,相反作为过错方的被上诉人却要求返还彩礼,令人恼火,为此,被上诉人将保留另案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上诉人辩称“婚前给付造成上诉人生活决定困难”不符合实际情况。
1、上诉人的月工资并非1000多元,而是2000多元。上诉人在浙江新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由于行业特点,工作量分淡忙季,而上诉人只提供了200812月到20095月份闲季的工资状况,该季度工资不能反映上诉人的全面反映其收入状况。
2、上诉人自小学毕业后就已经工作,至今已经工作十余年,这十年就算平均每年节余1万元,上诉人也有十余万的节余。我们可以调取上诉人的10余年的银行帐户进出入信息来反映上诉人的财产情况。
3、上诉人不仅在单位工作,而且户口为农业,拥有农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按照2009年最新的统计数据,农村人均收入9258元一年,农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7072元”,根据该数据,上诉人仅仅农田收入已能解决其生活在农村的生活问题并且还有节余。
4、评定给付人是否导致生活困难的标准不能只仅仅以给付人的年收入作为依据,也要根据给付人的家庭情况来认定。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个富家子弟,游手好闲,无业游民,如果按照其收入与支出作对比,那将得出“富家子弟生活困难”的荒唐结论。因此是否导致生活困难要结合家庭情况来认定,上诉人家里拥有织布机,从事织布作业,家庭经济情况良好。
5、上诉人称其“为了结婚,举债送的彩礼”,该情况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提供的借条为事后伪造。在此,郑重提醒原告,通过司法途径诈骗公私财产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已有判处刑罚的判决,请上诉人慎重。
(五)即使退还彩礼的理由成立,被上诉人也没有实际获得经济利益可返还。上诉人根据习俗,花费50524元置办了嫁妆,该嫁妆已在结婚时嫁入上诉人家中,至今该批嫁妆仍在上诉人家中供上诉人家庭使用,被上诉人未带出任何物品。另被上诉人为订婚、结婚置办宴席分别花费8000元、18000元,嫁妆以及宴席花费总计76524元。且上诉人送的金饼,被上诉人制成手链已经返还给上诉人。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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