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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款纠纷解决 13年前百万元投资款终返还
发布日期:2011-07-14    作者:110网律师
A公司等返还1995年的投资款100万元纠纷案,本律师代理一、二审、执行过程,甲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并通过执行和解,收回100万元的投资款。
199412月,A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注册资本50万美元,股东为某投资公司和国外公司(以下简称“两股东”)。两股东按约投入首期注册资本金。19968月,经外经贸批准后,A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至20余万美元,投资公司出具为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书。投资公司在A公司成立之初认缴的出资额与A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相比少出资138万元。2004A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局吊销,未清算。
95年甲支付至A公司100万元,A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交款事由为购股本金。后A公司未给甲办理任何公司的股权过户手续,A公司被吊销后,甲购买股权事项已无法实现,故甲于2006年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还款100万元,两股东承担民事清偿责任。
庭审中,投资公司的答辩甲向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A公司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已履行减资声明,A公司及两股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律师主要答辩意见如下:一时效问题。酒店与A公司未约定履行购买股权的期限,A公司未办理任何股权变更,故甲要求A公司返还股权款的诉讼主张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二是A公司减资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债务人义务,其股东某投资公司应在A公司减资范围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资本是公司债务履行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减少注册资本必然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必将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产生重大影响。新老公司法均严格规定了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即对债权人进行通知,同时以报纸公告为补充通知的手段。报纸公告是在无法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为防止其利益受损害而并行采取的补救措施。A公司减资期间,甲公司正常且未变更地点,A公司却未通知甲,A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恶意逃避债务,投资公司在收回出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A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代理意见被一、二审法院全部采纳,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200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本律师代理该案的执行,通过执行和解,甲顺利收回100万元的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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