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经法19黄金考点总结(15)
发布日期:2011-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营业税法
1.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A应税劳务、B转让无形资产或者C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总结:1,营业税是:二无(务)一不!
2营业税侧重劳务,轻销售无形和不动产;
2.营业税的征税对象。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的税收减免。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总结: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总结」免征额和起征点不是一回事!
1免征额内的不征税,只征收超过部分的税;
2起征点不超过时,起征点内的额度,不征税;但是一旦超过起征点,那么连同起征点内的都要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