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经法19黄金考点总结(13)
发布日期:2011-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3)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4)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5)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总结:纸面形式的股票一般存在于非上市的股份公司;
其他形式为数字形式,一般是上市公司;
(6)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期货)进行交易。
总结:期货为缔约期和履约期有相当时间间隔的货物买卖合同;例如期房。
(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总结:职业回避。
(8)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9)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60日)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总结:一级证券发行市场,限制时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