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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实证研究之死刑观的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1-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我国学界对于死刑的研究,至今基本停留在推理论辩的层面,缺少实证的调查分析。不说死刑本身的利弊得失,仅民众对于死刑的态度问题,也少见有实证的调查报告发表。2003 年3 月,作者组织西北政法学院2002 级刑法专业研究生,就该专题在法学、非法学的1873 名本科生中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问卷调查,作为这方面的一次尝试。
关键词:刑法 刑罚 死刑 实证研究

我们以大学生为调查研究对象,主要优点在于:一是我们广泛接触和了解的是大学生,以此为对象加以研究比较容易方便;二是大学生作为最具活力、最富有创新精神的群体,是不久的将来社会变革的中流砥柱,他们的观点对现实和未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三是大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各行各业的家庭,社会背景丰富,他们对死刑的观点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代表性,可能为我们的进一步研究提供真实的、全面的第一手资料。这次调查的不足之处在于:其一,对象比较单一,且又在接受高等教育,可塑性大,他们对死刑的态度无法全面反映社会对死刑的基本态度;其二,问卷设计论证不充分、调查时间较短、调查内容较少、调查资料可能缺乏必要的广度和深度,也无法对学生的动机作深入的动态分析。所以对这次调查的价值也不敢有高的期待,仅供研究者参考。本文是对问卷调查所取得数据的分析报告。
1 .您认为当前中国社会治安状况()。A 、很差B 、一般C、 较好D、 很好
设计意向:“治乱世用重典”的刑法思想在我国历代官员和民众观念中根深蒂固。自1983 年以来,“治乱世用重典”的刑法思想实际上就是我国的“严打”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社会民众的影响也是非常之大,而我国社会民众对待犯罪行为的主流观念必然影响立法者的刑罚观及死刑观。所以,本题用以考察被调查者对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所持态度,第2 题则用以考察被调查者在对社会治安状况认识之下的刑事政策观。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370 人,约占19 . 8 % ;选择B 的为1 127 人,约占60 . 2 % ;选择C 的为360 人,约占19 . 2 % ;选择D 的为13 人,约占0 . 7 % ;未选3 人,约占0 . 1 %。由此可见,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中,对社会治安状况持满意态度的人居多,但仍有约二成的被调查者对社会治安状况表示不满。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40 人,约占11 . 3 % ;选择B 的为253 人,约占71 . 3 % ;选择C 的为50 人,约占14 . 1 % ;选择D 的为12 人,约占3 . 3 %。由此可见,认为社会治安状况在一般以上的被调查者占大多数,但仍有一成多的被调查者对社会治安状况表示不满。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330 人,约占21 . 7 % ;选择B 的为874 人,约占57 . 6 % ;选择C 的为310 人,约占20 . 4 % ;选择D 的为1 人,约占0 . 1 % ;未选3 人,约占0 . 2 %。由此可见,认为社会治安状况在一般以上的被调查者占大多数,但仍有二成多的被调查者对社会治安状况表示不满。
在接受调查的学生中,法学本科生对社会治安状况不满者占的比例相对较大。但总体来说,被调查者对社会状况持肯定评价的(包括一般)占到绝大多数。

2 .您认为当前中国的刑罚()。A 、严厉B、 较严厉C、 较宽松D 、宽松
设计意向:基于第1 题的数据,考察对社会治安状况持不同判断的人对当前中国刑罚的基本认识,以及对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社会治安状况之间的关系的看法。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171 人,约占9 . 1 % ;选择B 的为885 人,约占47 . 3 % ;选择C 的为676 人,约占36 . 1 % ;选择D 的为117 人,约占6 . 2 % ;未选24 人,约占1 . 3 %。由此可见,认为中国当前刑罚严厉或较严厉的比例比认为宽松或较宽松的比例稍高一些。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44 人,约占12 . 4 % ;选择B 的为133 人,约占37 . 5 % ;选择c 的为139 人,约占39 . 2 % ;选择D 的为39 人,约占10 . 9 %。由此可见,认为中国当前刑罚严厉或较严厉的为49 . 9 % ,认为中国当前刑罚宽松或较宽松的为50 . 1 % ,后者略多一些。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27 人,约占8 . 4 % ;选择B 的为752 人,约占49 . 5 % ;选择C 的为537 人,约占35 . 4 % ;选择D 的为78 人,约占5 . 1 % ;未选24 人,约占1 . 6 %。可见,认为中国当前刑罚严厉或较严厉的为56 . 4 % ,认为中国当前刑罚宽松或较宽松的为42 . 3 % ,前者高出后者约14 . 1 个百分点。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与非法学本科生不同的是,较多法学本科生认为中国目前的刑罚较为严厉,与当前社会治安状况较好的现状不适应,故持批评态度。
3 .您认为中国的刑罚会趋向()。A、 严厉B 、宽松C、 更严厉D 、更宽松
设计意向:了解大学生对于我国刑罚发展大趋向的预测和判断,以及对我国刑事政策走向的理解。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515 人,约占27 . 5 % ;选择B 的为911 人,约占48 . 6 % ;选择C 的为267 人,约占14 . 3 % ;选择D 的为173 人,约占9 . 2 % ;未选的为7 人,约占0 . 4 %。可见,有将近一半的人认为中国的刑罚会趋向宽松。但是,在接受调查的两类学生中,看法却大不相同。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39 人,约占39 . 2 % ;选择B 的为101 人,约占28 . 5 % ;选择C 的为76 人,约占21 . 4 % ;选择D 的为39 人,约占10 . 9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376 人,约占24 . 8 % ;选择B 的为810 人,约占53 . 3 % ;选择C 的为191 人,约占12 . 6 % ;选择D 的为134 人,约占8 . 8 % ;未选的为7 人,约占0 . 5 %。
通过对两类学生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对于中国刑罚的趋向认识,也许是出于所学专业的原因,非法学本科生受法制文明的熏陶较少,对于中国刑罚制度的现状和世界潮流了解不多,而法学本科生具有一定的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国刑罚制度的现状和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潮流有一定认识,致使这两类学生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存在明显差异。在接受调查的人中,非法学本科生有60 %的人主张刑罚会趋向严厉,而法学本科生却有60 %的人主张刑罚会趋向宽松。
4 .您认为中国的刑罚应该趋向()。A 、严厉B 、宽松C、更严厉D、 更宽松
设计意向:立足于大学生对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社会治安状况之间关系的认识,以及对历史潮流、人文精神的理解,考察他们个人对中国刑罚严厉程度应然走向的基本价值判断。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596 人,占31 . 8 % ;选择B 的为590 人,占31 . 5 % ;选择C 的为514 人,占27 . 5 % ;选择D 的为156 人,占8 . 3 %。未选的为17 人,占0 . 9 %。总体来讲,在被调查者中,认为应该趋向严厉的比例和认为应该趋向宽松的比例大致相当。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07 人,占30 . 1 % ;选择B 的为50 人,占14 . 1 % ;选择C 的为152 人,占42 . 9 % ;选择D 的为46 人,占12 . 9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489 人,占犯.2 % ;选择B 的为540 人,占35 . 6 % ;选择C 的为362 人,占23 . 8 % ;选择D 的为110 人,占7 . 3 %。另有17 名被调查者未选此题,占1 . 1 %。通过对两类学生的比较,不难发现,非法学本科生有42 . 9 %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刑罚应该趋向更严厉,而仅有14 . 1 %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刑罚应该趋向宽松;与之相对,法学本科生有32 . 2 %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刑罚应该趋向更严厉,却有35 . 6 %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刑罚应该趋向宽松。这表明,具有法学知识背景的本科生基于刑罚人道性的理解,对刑罚的看法有较全面客观的认识,对刑罚严厉程度的判断也较为理性,所以有三成多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刑罚应该趋向宽松;而非法学本科生可能由于受传统的刑罚观的影响较大,又未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及法律意识熏陶,有七成多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刑罚应该趋向严厉。

5 .您认为死刑执行的数量越多,一国的社会进步、文明程度就()。A 、越高B 、越低C 、不好说D、两者之间没有联系
设计意向:考察接受本次问卷调查的本科生对死刑执行数量的多少与一国社会进步次明程度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存在何种联系的主观判断。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105 人,占5 . 6 % ;选择B 的641 人,占34 . 2 % ;选择C 的657 人,占35 . 1 % ; 选择D 的450 人,占24 % ;未选的20 人,占1 . 1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25 人,占7 . 1 % ;选择B 的114 人,占犯.1 % ;选择C 的126 人,占35 . 5 % ;选择D 的90 人,占25 . 3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80 人,占5 . 3 % ;选择B 的527 人,占34 . 7 % ;选择c 的531 人,占35 % ;选择D 的360 人,占23 . 7 % ;未选的20 人,占1 . 3 %。
可以发现,在这个问题上,接受调查的本科生中,非法学本科生和法学本科生之间观点并无明显差异。受访学生中认为死刑执行数量的多少与社会进步次明程度存在正比例关系的人很少;认为两者存在反比例关系的人相对较多,占1 / 3 强;不敢肯定是否存在关系以及存在何种关系的人占1 / 3 强;断然否定两者存在联系的人占将近1 / 4 。可见,一方面,被调查者中很少人认为死刑数量越多,一国的文明程度就越高;但另一方面,也有相当数量的人对于死刑数量的多少与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之间的联系,并没有很清楚的认识。

6 .您认为在中国现行刑罚体系中死刑的地位()。A、 非常重要B 、重要C 、一般D 、可有可无

设计意向:考察本科生对死刑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地位的认识。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617 人,占犯.9 % ;选择B 的789 人,占42 . 1 % ;选择C 的328 人,占17 . 5 % ;选择D 的121 人,占6 . 5 % ;未选的18 人,占1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139 人,占39 . 2 % ;选择B 的120 人,占33 . 8 % ;选择C 的50 人,占14 . 1 % ;选择D 的46 人,占12 . 9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478 人,占31 . 5 % ;选择B 的669 人,占44 . 1 % ;选择C 的278 人,占18 . 3 % ;选择D 的75 人,占4 . 9 % ;未选的18 人,占1 . 2 %。
受访学生中,认为死刑在中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和重要地位的本科生占75 % ,可见死刑在中国现行刑罚体系中至少在多数公众的观念层面是不可或缺的,其重要地位不可动摇,死刑在中国的废止绝非很简单的事情。
7 .您认为死刑的设立和执行()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犯罪。A 、必定B、可 以C 、未必D 、不能

设计意向:考察本科生对死刑的效用,即死刑的存在与适用能否威慑预防犯罪的个人认识情况。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254 人,占13 . 7 % ;选择B 的880 人,占46 . 9 % ;选择C 的658 人,占35 . 1 % ;选择D 的77 人,占4 . 1 % ;未选的4 人,占0 . 2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69 人,占19 . 4 % ;选择B 的145 人,占40 . 9 % ;选择c 的120 人,占33 . 8 % ;选择D 的21 人,占5 . 9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185 人,占12 . 2 % ;选择B 的735 人,占48 . 4 % ;选择C 的538 人,占35 . 5 % ;选择D 的56 人,占3 . 7 % ;未选的4 人,占0 . 2 %。
从调查问卷所显示的数据来看,认为死刑能(包括必定和可以)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犯罪的本科生占60 % 强;对死刑能够威慑犯罪持怀疑或者不肯定态度的占35 . 1 % ;而对死刑的预防作用持否定态度的人很少。可见,死刑的有效性得到多数人的认同。
8 .您认为当前中国死刑主要的功能是()。A 、惩罚与教育B、 减少和预防犯罪C、威慑D 、抚慰

设计意向:多选题。考察本科生认为死刑主要具备哪些功能,即死刑有哪些积极的作用,从而为进一步分析这些本科生对死刑所持的心理态度奠定基础。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1037 人,占55 . 4 % ;选择B 的998 人,占53 . 3 % ;选择C 的1434 人,占76 . 7 % ;选择D 的589 人,占31 . 4 % ;未选的13 人,占0 . 7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234 人,占65 . 9 % ;选择B 的222 人,占62 . 5 % ;选择C 的203 人,占57 . 1 % ;选择D 的88 人,占24 . 8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803 人,占52 . 9 % ;选择B 的776 人,占51 . 2 % ;选择c 的1231 人,占81 . 1 % ;选择D 的501 人,占33 % ;未选的13 人,占0 . 9 %。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观察,可以发现,认为死刑具有抚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功能的本科生相对较少,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大多数本科生原本就认为死刑没有多少抚慰功能,而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因为本科生对抚慰功能的内涵并不了解;认为死刑具有惩罚与教育功能的本科生相对较多;认为具备减少和预防犯罪功能和具备威慑功能的本科生占大多数,但是两者的比例却有些差距,主要体现在不同学科学生的选择上。法学本科生认同死刑具备威慑功能的比认为具备减少和预防犯罪功能的高出将近30 个百分点。
9 .您是否认为死刑()。A、 不人道B 、断绝了死刑犯悔过自新的道路C 、渲染和鼓励暴力D 、没有消极作用E 、不好说
设计意向:多选题。基于上题是对死刑积极作用的支持率的考察,本题考察的是肯定死刑具有消极作用的比率,即考察本科生认为死刑是否有消极作用以及有哪些消极作用的比例。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504 人,占26 . 9 % ;选择B 的793 人,占42 . 3 % ;选择C 的277 人,占14 . 8 % ;选择D 的273 人,占14 . 6 % ;选择E 的730 人,占39 % ;未选的34 人,占1 . 8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88 人,占24 . 8 % ;选择B 的158 人,占44 . 5 % ;选择C 的69 人,占19 . 4 % ;选择D 的44 人,占12 . 4 % ;选择E 的140 人,占39 . 4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416 人,占27 . 4 % ;选择B 的635 人,占41 . 8 % ;选择C 的208 人,占13 . 7 % ;选择D 的229 人,占15.1 % ;选择E 的590 人,占38 . 8 % ;未选的34 人,占2 . 2 %。

受访学生中,肯定死刑有消极作用的约占50 % ,大大超出否定死刑有消极作用的比例。还有接近四成的被调查者对于死刑是否有消极作用缺乏思考。
10 .您认为在中国现行刑法中有关死刑条款()。A 、过多B 、多C 、适中D 、较少

设计意向:考察本科生对中国死刑立法的认同程度,即对所设死刑条款的肯定或否定、主张扩张死刑或限制死刑的比例的认识。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180 人,占9 . 6 % ;选择B 的446 人,占23 . 8 % ;选择C 的832 人,占44 . 4 % ; 选择D 的368 人,占19 . 7 % ;未选的47 人,占2 . 5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25 人,占7 . 0 % ;选择B 的76 人,占21 . 4 % ;选择C 的127 人,占35 . 8 % ;选择D 的127 人,占35 . 8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155 人,占10 . 1 % ;选择B 的370 人,占24 . 4 % ;选择C 的705 人,占46 . 4 % ;选择D 的241 人,占15.9 % ;未选的47 人,占3 . 1 %。
通过观察调查结果,可以发现,认为中国现行刑法中死刑条款过多和多的非法学本科生占28 . 4 % ,法学本科生占34 . 5 % ,由此可见,对现行刑法中死刑立法持批评意见的人为数不少,特别是法学学生超过了三成;但主张中国现行刑法体系有关死刑条款适中的本科生比例相对较大;在认为死刑有关条款较少的本科生中,非法学本科生与法学本科生的比例相差悬殊,表明相当一部分非法学本科生认为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死刑条款过少,这可能是由于他们对我国刑法中的死刑数量了解不多,或对国际上的立法情况了解不多。也有可能是基于对死刑积极作用的信念,主张有更多的死刑立法。
11 .您认为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中()设立死刑条款。A、 应当B 、可以C、不必

设计意向:故意杀人罪一般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考察民众对于该罪死刑立法的态度,具有典型意义。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1092 人,约占58 . 3 % ;选择B 的为664 人,约占35 . 5 % ;选择C 的为113 人,约占6 % ,还有4 人放弃选择,约占0 . 2 %。可以看出,认为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中需要设立死刑的为93 . 8 % ,占被调查者的绝大多数;而认为在故意杀人罪中不需要设立死刑的仅占被调查者的6 % ,为极少数。由此可见,“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仍然具有广泛的市场。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253 人,约占71 . 2 % ;选择B 的为89 人,约占25 . 1 % ;选择C 的为13 人,约占3 . 7 %。也即,认为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中需要设立死刑的为%. 3 % ,占被调查者的绝大多数。而认为在故意杀人罪中不需要设立死刑的有13 人,占3 . 7 % ,这是值得注意的。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839 人,约占55 . 3 % ;选择B 的为575 人,约占37 . 9 % ;选择C的为100 人,约占6 . 6 %。加起来,认为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中需要设立死刑的为93 . 2 % ,比非法学本科生低约3 个百分点。而认为在故意杀人罪中不需要设立死刑的人占6 . 6 % ,高出非法学本科生约3 个百分点。还有4 人未选,约占0 . 2 %。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观察、比较,可以发现,对于最严重的故意杀人罪,绝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认为有必要在其法定刑中设立死刑条款。但同时法学专业中认为在故意杀人罪中不必设立死刑这一法定刑的人数比例略高于非法学专业,这说明即使对于最严重的犯罪,通过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还是有可能淡化的。
12 .您认为除故意杀人罪外,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严重犯罪的法定刑中()设立死刑条款。A 、应当B 、可以C、 不必
设计意向:在考察了被调查者对传统意义上最严重的犯罪——故意杀人罪的态度之后,进一步测试本科生对于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严重犯罪的法定刑中是否赞同死刑的适用。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512 人,约占27 . 3 % ;选择B 的933 人,约占49 . 8 % ;选择C 的428 人,约占22 . 9 %。可见,认为除故意杀人罪外,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严重犯罪的法定刑中需要设立死刑的1445 人,占总人数的77 . 1 % ,远超过被调查者的一半。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认为除故意杀人罪外,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严重犯罪的法定刑中应当设立死刑的为102 人,约占28 . 7 % ;认为可以设立的为171 人,约占48 . 2 % ;认为不必设立的为82 人,约占23 . 1 %。由此可见,认为除故意杀人罪外,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严重犯罪的法定刑中需要设立死刑的为76 . 9 % ,比主张故意杀人罪设立死刑者少18 . 4 个百分点,但仍占被调查者的大多数。而认为不需要设立死刑的仅有82 人占23 . 1 % ,比故意杀人罪的多19 . 4 个百分点。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403 人,约占26 . 6 % ;选择B 的为762 人,约占50 . 2 % ;选择C 的为346 人,约占22 . 8 %。观察上述数据可知,认为除故意杀人罪外,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严重犯罪的法定刑中需要设立死刑的为77 . 2 %。
综上,可以发现,认为除故意杀人罪外,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严重犯罪的法定刑中应当设立死刑的,无论是法学还是非法学专业都占被调查者的大多数。但与上一题相比,两类学生中认为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严重犯罪的法定刑中不必设立死刑的人数明显增加。说明在相当多的人的观念中,还是将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与抢劫、绑架等严重罪行加以区分的。
13 .您认为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设立死刑条款。A 、应当B 、可以C 、不必要
设计意向:结合第11 、12 题就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法定刑中应否规定死刑条款的调查测试,考察被调查者对于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设立死刑条款的态度,从而更加全面地反映被调查者对于死刑的认识。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906 人,约占48 . 4 % ;选择B 的为573 人,约占30 . 6 % ;选择C 的为38 。人,约占20 . 3 % ,还有14 人未做出选择,约占0 . 7 %。由此可见,在被调查者中,认为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法定刑中需要设立死刑条款的为79 % ,占被调查者的大多数。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222 人,约占62 . 5 % ;选择B 的为95 人,约占26 . 8 % ;选择C 的为38 人,约占10 . 7 %。即认为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法定刑中需要设立死刑的占被调查者的近九成。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684 人,约占45 . 1 % ;选择B 的为478 人,约占31 . 5 % ;选择C 的为342 人,约占22 . 5 %。还有14 人未表态,约占0 . 9 %。由此可见,认为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定刑中需要设立死刑的为76 . 6 % ,这在法学专业的被调查者中也占多数。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法定刑中应当设立死刑条款的必要性的认识,较之故意杀人罪,被测试的本科生支持比例明显下降,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现实危险性小于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非“自然犯”的范畴,人们的报应观念不是那么强烈。
14 .您认为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立死刑条款。A 、应当B 、可以C、不必
设计意向:通过针对发案率较高的危害公共安全类严重犯罪的法定刑中是否设立死刑的调查测试,考察本科生对死刑在该类犯罪中适用的态度。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738 人,约占39 . 4 % ;选择B 的为912 人,约占48 . 7 % ;选择C 的为217 人,约占11 . 6 % ;有6 人未表态,约占0 . 3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52 人,约占42 . 8 % ;选择B 的为133 人,约占37 . 5 % ;选择C 的为70 人,约占19 . 7 % ,即认为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需要设立死刑的为80 . 3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586 人,约占38 . 6 % ;选择B 的为779 人,约占51 . 3 % ;选择C 的为147 人,约占9 . 7 % ;有6 人放弃选择,占0 . 4 %。即认为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中需要设立死刑的为89 . 9 %。
综上可以发现,在被调查者中,认为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设立死刑条款的为1650 人,约占被调查者总人数的88 . 1 % ,占绝大多数;认为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需要设立死刑条款的约占被调查者总人数的11 . 6 % ,属于较少的一部分。而认同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立死刑条款的非法学专业的被调查者中,在必须与可以设立死刑问题上相对法学专业差异较小,但在法学专业学生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设立死刑的必要性的支持率低于非法学学生,并且认为不必在该罪中设立死刑的人超过一半,这可能是因为法科学生认为该类犯罪不一定直接危及到人的生命权利等最基本的人权,其社会危害性要低于故意杀人罪等暴力犯罪。

15.您认为在金融诈骗罪中()设立死刑条款。A、 应当B 、可以C、不必

设计意向:金融犯罪是与前述各种罪行性质不同,但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大的罪行。本题旨在考察被调查者对于这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态度与前述犯罪是否存在区别。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327 人,约占17 . 5 % ;选择B 的为723 人,约占38 . 6 % ;选择C 的为823 人,约占43 . 9 %。即认为在金融犯罪中需要设立死刑条款的为1050 人,约占56 . 1 % ,超过被调查者的一半;而认为在金融犯罪中不需要设立死刑条款的为占43 . 9 % ,接近被调查者的一半。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89 人,约占25 . 1 % ;选择B 的为145 人,约占40 . 8 % ;选择C 的为121 人,约占34 . 1 %。即认为在金融犯罪中需要设立死刑的为65 . 9 % ,占被测验者的一半多,而认为不需要设立死刑的超过被调查者的三分之一。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238 人,约占15.7 % ;选择B 的为578 人,约占38 . 1 % ;选择C 的为702 人,约占46 . 3 %。可见,认为在金融犯罪中需要设立死刑的为53 . 8 % ,占被测验者的一半,认为不需要设立死刑的接近一半。
综上,认为在金融犯罪中需要设立死刑的被调查者(无论是法学还是非法学专业)超过被调查者总数的一半。较之前面几项调查,被调查者中认为不必设立死刑的人数比例明显增长,超过被调查者总人数的43 %。特别是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认为对该罪不需要设立死刑的,更比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要高出12 个百分点,达46 . 3 %。这可能是因为金融犯罪毕竟不同于故意杀人爆炸等严重的暴力犯罪,没有根本触及人们报应观念的底线,所以认为罪不致死。
16 .您认为对盗窃、贪污、受贿、走私、毒品等贪利性犯罪()设立死刑。A、应当B 、可以C 不必

设计意向:贪利性犯罪与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有很大区别,有人主张首先应废除贪利性犯罪的死刑条款。本题考察被调查者对这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态度。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769 人,约占41 . 1 % ;选择B 的为669 人,约占35 . 7 % ;选择C 的为425 人,约占22 . 7 % ,还有10 人放弃选择,约占0 . 5 %。可见,认为在盗窃、贪污、受贿、走私、毒品等贪利性犯罪中需要设立死刑条款的为1438 人,约占76 . 8 % ,占被调查者的一半多。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58 人,约占44 . 6 % ;选择B 的为121 人,约占34 . 1 % ;选择C 的为76 人,约占21 . 4 %。可见,认为在前述诸种贪利性犯罪中需要设立死刑条款的为78 . 7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611 人,约占40 . 3 % ;选择B 的548 人,约占36 . 1 % ;选择C 的349 人,约占22 . 9 %。还有10 人未做选择,占0 . 7 %。可见,认为需要设立死刑的为1156 人,占76 . 4 %。

综上可以看出,认为在贪利性犯罪中应当设立死刑的本科生占被调查者的多数。被调查者中认为不必设立死刑的人数比例与上题比较,明显减少,不到被调查者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并且法学本科生与非法学本科生对此所持态度差异不大。这可能是由于这类犯罪与普通民众的利益关系密切(如盗窃、毒品),且身受其害,或者受测试者受到公众对于腐败犯罪的普遍不满心理的影响。
17 .您认为在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设立死刑条款。A、 应当B 、可以C、不必

设计意向:根据有关资料,在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里,已废除平时发生的普通犯罪的死刑,其中就包括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基于上面7—16 题的考察,在被调查者关于社会治安状况—刑罚—死刑联系的主观认知反映的基础上,探询民众对此二罪的死刑设置的价值取向。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990 人,约占52 . 9 % ;选择B 的为607 人,约占32 . 4 % ;选择C 的为270 人,约占14 . 4 % ,有6 人未作出选择,约占0 . 3 %。即认为在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需要设立死刑条款的为1597 人,约占85 . 3 % ,占被调查者的绝大多数;而认为不需要设立死刑的只占被调查者的一成多。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71 人,约占48 . 2 % ;选择B 的为139 人,约占39 . 2 % ;选择C 的为45 人,约占12 . 6 %。即认为需要设立死刑的占绝大多数,只有一成多的人不赞成设立。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819 人,约占54 % ;选择B 的为468 人,约占30 . 8 % ;选择C 的为225 人,约占14 . 8 % ;未选6 人,占0 . 4 %。与非法学本科生一样,认为需要设立死刑的也占大多数,只有一成多的人不赞成设立。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观察、分析,被调查的大学生中,针对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罪行,绝大多数倾向于设立死刑,这可能与立法的强调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严打”造成的影响有关,也可能与实践中这类犯罪常见多发,容易引起民众的强烈痛恨有关。
18 .您认为在战时,严重的军职罪()设立死刑条款。A、 应当B 、可以C、不必
设计意向:中国传统中有“违军令者斩”的说法,几乎成为人们的固定观念。但是,现代意义的军职罪却与民众生活关系不密切,而且这种犯罪实际发生的情况也不多见。通过调查,旨在了解民众对于出现几率较小且与自身生活联系不密切的严重军职罪是否需要适用死刑的态度。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683 人,约占36 . 5 % ;选择B 的为775 人,约占41 . 4 % ;选择C 的为405 人,约占21 . 6 %。即认为严重的军职罪需要设立死刑条款的为1458 人,约占77 . 9 % ,占被调查者总人数的一半多;而认为严重的军职罪不需要设立死刑条款的仅占21 . 6 % ,不到被调查者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65 人,约占46 . 6 % ;选择B 的为121 人,约占34 . 1 % ;选择C 的为69 人,约占19 . 4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508 人,约占33 . 4 % ;选择B 的为654 人,约占43 . 1 % ;选择C 的为346 人,约占22 . 8 % ;另有10 人未选,约占0 . 7 %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观察、分析,可以发现,对该类犯罪设立死刑持认同态度的被调查者超过被调查者总数的七成,这可能是基于军职罪容易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可能是认识到许多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却并未废除军职罪的死刑的缘故。
19 .您认为在加入《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之后,中国政府就()废除死刑。A 、应当B 、可以C 、不必
设计意向:我国已经签署了《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期之一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人权公约,其势必将对我国的社会生活、政治形势、人权动态产生重大影响。从履行国际义务的角度出发,废除死刑在中国应被提上议事日程。本题旨在考察被调查者对我国加入这一公约及其国际法意义的了解情况。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303 人,约占16 . 2 % ;选择B 的为672 人,约占35 . 9 % ;选择C 的为898 人,约占47 . 9 %。即认为中国政府需要废除死刑的为975 人,约占52 . 1 % ,占被调查者的一半;而认为中国政府不需要废除死刑的人数接近被调查者总人数的一半。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76 人,约占21 . 4 % ;选择B 的为114 人,约占犯.1 % ;选择C 的为165 人,约占46 . 5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227 人,约占15%;选择B 的为558 人,约占36 . 7 % ;选择C 的为733 人,约占48 . 3 %。
综上可见,认为加入《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后,中国政府应当或可以废除死刑的人数较多,这可能是出于对国际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考虑及对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有基本的认识,但也有接近一半的学生认为不必废除死刑,可能是出于死刑的设立是一国内政的考虑,或对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缺乏了解。 20 .您认为中国政府()向本国公民公布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A 、应当B 、可以C、 不必

设计意向:基于有关国际组织要求各国政府公布死刑执行人数强烈的持续呼吁,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向本国公民公布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出于政治考虑,我国政府一直把死刑的具体执行人数作为一项国家秘密,禁止公布。本题旨在考察民众对此项知情权的重视程度。
在接受调查者中,认为中国政府应当向本国公民公布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的为953 人,约占50 . 9 % , 认为可以公布的为426 人,约占22 . 7 % ,认为不必公布的为494 人,约占26 . 4 %。即认为中国政府需要向本国公民公布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的为1379 人,约占73 . 6 % ,占被调查者人数超过三分之二。而认为中国政府不需要向本国公民公布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仅占被调查者人数的四分之一。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96 人,约占55 . 2 % ,选择B 的为101 人,约占28 . 5 % ,选择C 的为58 人,约占16 . 3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757 人,约占49 . 9 % ,选择B 的为325 人,约占21 . 4 % ,选择C 的为436 人,约占28 . 7 %。
综上,可以发现,主张中国政府应向本国公民公布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占被调查者的大多数,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大学生对公民基本人权具有足够关注以及出于对死刑犯的最基本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因为大学生有着对司法公正、公开、公平的追求的理念。值得注意的是,法学本科生中认为不必公布的人数,要比非法学本科生高出12 . 4 个百分点。这可能是由于法学本科生中主张保留死刑的人,更多的了解公布死刑数量会对保留死刑带来国际压力以及给我国的国际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21 .您认为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递交本国有关死刑的报告。A 应当B 、可以C、不必

设计意向:本题的目的,是考察被调查者对我国政府处理有关国际事务的方式,以及死刑问题与中国国际形象关系的态度。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750 人,约占40 % ;选择B 的为562 人,约占30 % ;选择C 的为549 人,约占29 . 3 % ;未选的为12 人,约占0 . 6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39 人,约占19 . 2 % ;选择B 的为89 人,约占25 . 1 % ;选择C 的为127 人,约占35 . 7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611 人,约占40 . 2 % ;选择B 的为473 人,约占31 . 2 % ;选择C 的为422 人,约占27 . 8 %。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观察,可以发现,对中国政府应否向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递交本国有关死刑报告一事,被调查本科生半数以上持肯定态度。但具体到不同学科的学生,又有所不同。在非法学本科生中由肯定向否定的比例逐步增多,而法学本科生的情形相反,这可能是因为非法学本科生侧重认为公布死刑数量会影响中国国际形象以及认为死刑报告纯属内政,不必公开;而法学本科生则更侧重考虑司法公开与社会进步、文明的正比关系的缘故。
22 .您认为中国政府()向大赦国际通报每年死刑执行的数量。A、 应当B 、可以C 、不必

设计意向:有人认为大赦国际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没有义务向它通报死刑执行数量,但是否告之却代表了一个国家人权信息的公开程度和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对外交往中负责任的国际形象,本题旨在了解大学生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态度。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485 人,约占25 . 9 % ;选择B 的为617 人,约占32 . 9 % ;选择C 的为754 人,约占40 . 3 % ;未选的为17 人,约占0 . 9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07 人,约占30 . 1 % ;选择B 的为82 人,约占23 . 1 % ;选择C 的为166 人,约占46 . 8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378 人,约占24 . 9 % ;选择B 的为535 人,约占35 . 3 % ;选择C 的为588 人,约占38 . 7 %。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观察,可以发现,对中国政府应否向大赦国际通报每年死刑执行数量的有关调查,近六成被调查本科生持肯定态度。调查结果虽与前题大致相同,但仍存在细微变化。非法学本科生的倾向与前题相比没有太多变化,但法学本科生则出现了与前题不同的情况。可能基于大赦国际只是一个主要从事监控各国法律、人权状况的非政府国际组织,较少涉及一国主权、内政、外交等敏感问题,认同向大赦国际报告死刑执行人数的占六成,表明了法学本科生乐意与世界接轨的开放思想及愿意接受监督的现代法律意识。

23 .您认为在中国废除死刑是()。A 、不可能的B 、马上能实现的C 、可能在二三十年内实现的D、可以通过逐步限制和减少适用、在恰当的时机废除的
设计意向:在特定的国家,死刑存废取决于两个因素:社会存在的因素和社会意识的因素。社会存在的因素主要是指死刑废除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社会意识的因素主要是指死刑存废的精神的、文化的条件。其中,社会意识的因素对公众甚至立法者的死刑存废观念更是发挥着全方位、多层次的影响。在社会精神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对待犯罪的态度较为理智、宽容,死刑废除的精神条件较好;反之,报应观念浓厚,“杀人者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观念在民众心理结构中根深蒂固,死刑废除的必要精神条件则相对缺乏。该题旨在通过考察被调查者对中国废除死刑的现实程度的认识,反映出我国死刑废除的精神文化方面的现状。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有448 人,约占23 . 9 % ;选择B 的有48 人,占2 . 6 % ;选择C 的有87 人,占4 . 6 % ;选择D 的有1290 人,占68 . 9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82 人,约占23 . 1 % ;选择B 的有13 人,约占3 . 7 % ;选择C 的有19 人,约占5 . 3 % ;选择D 的有241 人,约占67 . 9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366 人,约占24 . 1 % ;选择B 的有35 人,占2 . 3 % ;选择C 的有68 人,占4 . 5 % ;选择D 的有1049 人,占69 . 1 %。
通过上述调查可发现,只有二成多大学生认为在中国不可能废除死刑,而近八成大学生对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持乐观态度。其中,70 %稍弱的被调查者态度谨慎,持逐步废除的观点。本题说明,废除死刑的观点在大学生中还是得到一定程度的理解,能给以合理期待,这可能说明我国存在将来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

24 .您认为在众多国家废除死刑之后,中国()废除死刑。A 、必须B 、可以C、不能

设计意向:由于各国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存在差别,根据本国国情选择死刑存废,是一个基本的国际现实。由于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适用已成为国际性趋势,随着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逐渐具备,死刑废除在我国将成为可能。该题旨在考察被调查者对国际废除死刑潮流的基本态度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有181 人,约占9 . 7 % ;选择B 的有984 人,约占52 . 5 % ;选择C 的有690 人,约占36 . 8 % ;另有18 人未选,约占0 . 7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14 . 4 % , 40 . 8 %的人认为可以废除死刑,44 . 8 %的人认为不能废除死刑。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有8 . 6 %的人认为中国必须废除死刑,比非法学本科生减少了近6 个百分点;认为可以废除死刑的人占55 . 2 % ,比非法学本科生上升了近15个百分点;认为不能废除死刑的占35 % , 比非法学本科生下降了近10 个百分点。
通过上述调查,可以发现,只有8 . 6 %的法学本科生和14 . 4 %的非法学本科生认为在众多国家废除死刑之后,中国必须废除死刑,说明对国际废除死刑潮流与中国国情之间的关系能够全面分析、理性思考者不多。有44 . 8 %的非法学本科生和35 %的法学本科生认为中国不能废除死刑,反映出大学生对我国国情存在狭隘的认识以及死刑存置论仍有很大市场;有55 . 2 %的法学本科生和40 . 8 %的非法学本科生认为可以废除死刑,表现出一种对死刑废除的谨慎的正面态度。
25 .您认为在中国讨论废除死刑是()的事。A 、刑法学家B 、立法者C、执法者D、全社会

设计意向:多选题。死刑存废之争影响深远,世界各国概莫能外,死刑存废是一个政治选择抑或是社会历史选择,即是其中重要议题。该题旨在考察被调查者本人如何看待死刑存废问题。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有805 人,约占43 % ;选择B 的有828 人,约占44 . 2 % ;选择C 的有622 人,约占33 . 2 % ;选择D 的有1459 人,约占77 . 9 % ;另有7 人未选,约占0 . 4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有39 . 2 %的人认为在中国讨论废除死刑是刑法学家的事;认为是立法者或执法者的事的,均占30 . 1 % ;认为是全社会的事的,则比例最高,达90 . 9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有43 . 9 %的人认为这是刑法学家的事,有47 . 5 %的人认为这是立法者的事,有33 . 9 %的人认为这是执法者的事;有高达74 . 8 %的人认为这是全社会的事。
总的来看,只有三到四成的人认为该问题是纯粹的法律问题或理论问题,而有近八成的人认为这是一个应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这就反映了在大学生的观念中,民意在废除死刑运动中的基础性作用。具体到不同学科的学生,答案又有不同。选择前三项的比例,法学本科生均比非法学本科生高出近4 —7 个百分点;认为这是全社会的事的,占总人数的74 . 8 % ,比非法学本科生低16 . 1 个百分点,这说明法学本科生中有更多的人把这一问题看作是一个专业问题而非社会问题。
26 .您认为()更能影响公众对死刑存废的态度。A 、伦理道德B 、文化传统C、法律观念D 、哲学理念E、 宗教信仰
设计意向:多选题。我国现行刑法之所以仍然保留死刑,除了因为中国现在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外,主要还在于中国几千年来积淀下来的“杀人者死”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以及人道、人权意识仍然比较淡薄的客观现实。另外,法律观念、哲学理念和宗教信仰也会影响民众对死刑存废的态度。该题旨在考察被调查者对影响死刑存废问题的关键因素的认识。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1447 人,约占77 . 3 % ;选择B 的972 人,约占51 . 9 % ;选择C 的1279 人,约占68 . 3 % ;选择D 的581 人,约占31 % ;选择E 的676 人,约占36 . 1 % ;另有10 人未选,约占0 . 5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各项因素统计结果由强到弱分别是:并列第一位,伦理道德和法律观念,均占78 . 6 % ;第二位,文化传统,占64 . 5 % ;第三位,哲学理念,占40 . 8 % ;第四位,宗教信仰,占35 . 5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各项比例分别是:第一位,伦理道德,占76 . 9 % ;第二位,法律观念,占65 . 9 % ;第三位,文化传统,占48 . 9 % ;第四位,宗教信仰,占36 . 2 % ;第五位,哲学理念,占28 . 7 %。

以上数据,事实上反映的是被调查者对死刑存废问题的本人关注视角。由统计可见,伦理道德和法律观念对死刑存废有最大的影响力,其次是文化传统。这说明在我国,由于法律观念、文化传统的更新远非一蹦而就的事,死刑的废除尚任重而道远。而宗教信仰和哲学理念的影响力则相对较弱。
27 .从经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您认为()。A 、处决罪犯比长期监禁更省钱B 、处决罪犯不比长期监禁更省钱C 、人的生命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能绝对地以经济效益为标准评价死刑
设计意向:该题旨在从经济效益角度考察公众对死刑废除的态度和观点。其中A 项和B 项考察被调查者对死刑经济效益的看法,C 项考察被调查者对人权及生命价值的关注程度。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有342 人,占18 . 3 % ;选择B 的有100 人,占5 . 3 % ;选择C 的有1407 人,占75 . 1 % ;另有24 人未选,占1 . 3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44 人,占12 . 4 % ;选择B 的有25 人,占7 . 0 % ;选择C 的有286 人,占80 . 6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298 人,占19 . 6 % ;选择B 的有75 人,占4 . 9 % ;选择C 的有1 121 人,占73 . 9 %。
通过观察以上数据,可以发现,认为死刑具有经济效益的仅占少数,在两类被调查者中均不足两成。而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在“生命权”与“经济利益”的取舍中,表现出较理智的态度,反映出人本主义观念在我国新一代大学生中有较多支持者,大学生的人权意识在逐渐增强。考虑到法学本科生更了解法律运作成本,接受调查者中认为死刑更经济的比非法学本科生高出7 . 2 个百分点,充分说明死刑比自由刑更经济的观念在法学本科生中仍有不少市场,法律意识人权意识的培养任重道远。
28 .您认为()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A、 应当B 、可以C、 不能
设计意向:该题旨在考察被调查者对限制死刑的认可度,尝试了解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民意基础。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有682 人,占36 . 4 % ;选择B 的有930 人,占49 . 7 % ;选择C 的有253 人,占13 . 5 % ;另有8 人未选,占0 . 4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127 人,占35 . 8 % ;选择B 的有152 人,占42 . 8 % ;选择C 的有76 人,占21 . 4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555 人,占36 . 6 % ;选择B 的有778 人,占51 . 2 % ;选择C 的有177 人,占1 1 . 7 %。
通过以上统计结果可知,在被调查者中,只有三成多的人认为中国应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对限制死刑的支持程度不高;近半数的被调查者则对该问题持“容忍”态度;还有两成多非法学本科生和一成多法学本科生认为不能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可见重刑主义对当代大学生仍有一定影响。这说明在我国,即使限制死刑都无法得到广泛的坚定的支持,废除死刑更非主流民意,因此,要在废除死刑问题上于专家层面和民众层面形成共识,必须在法律意识人权意识等方面有长足进步。此外,认为可以限制和减少适用死刑的,法学本科生比非法学本科生高出近10 个百分点,认为不能限制和减少适用死刑的,法学本科生比非法学本科生低近10 个百分点,这又给我们以积极的启示:法学教育在我国废除死刑的历史潮流中,其作用不可或缺。

29 .您赞同()死刑。A 、保留B 、废除

设计意向:通过前面数题对死刑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思考后,如果让被调查者在保留还是废除死刑中必择其一的话,观察答案又会如何,从而了解大学生本人在潜意识里对死刑的明确态度,进而探索民众心理能不能承受废除死刑。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1416 人,占75 . 6 % ;选择B 的451 人,占24 . 1 % ;有6 人未选,占0 . 3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291 人,占82 % ;选择B 的有64 人,占18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1125 人,占74 . 1 % ;选择B 的有387 人,占25 . 5 % ;另有6 人未选,占0 . 4 %。
通过以上调查,可以发现,绝大多数人赞同保留死刑。在目前阶段,死刑拥护者的队伍非常庞大,在我国现阶段甚至不远的将来,在民众层面要形成废除死刑的主流民意,尚有相当大的现实难度。但是,在非法学本科生有18 %在法学类本科生中有25 . 5 %的被调查者赞同废除死刑,这是不小的比例,说明我国具有一定的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值得引起我们注意。同时,法学类本科生比非法学本科生赞同废除死刑的比例高7 . 5 个百分点,说明法学教育对人们的法制观念转变会起一定作用。
30 .假设您或家人、亲朋受到严重暴力性犯罪侵害,您认为()废除死刑。A 、应当B 、可以C、不能

设计意向:当重罪实实在在发生在你身边,当暴力性犯罪指向的对象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时,还能不能保持克制与冷静?这时,潜在的报复心理会不会上升?换言之,是情感战胜理智,还是理智战胜情感?“推己及人”,通过此题测试,观察与受害人相关人员对待死刑的态度,考察一般民众在最困难最难以容忍的情况下,对死刑的基本态度。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有179 人,占9 . 6 % ;选择B 的有673 人,占35 . 9 % ;选择C 的有1009 人,占53 . 9 % ;另有12 人未选,占0 . 6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犯人,占9 % ;选择B 的有101 人,占28 . 5 % ;选择C 的有222 人,占62 . 5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147 人,占9 . 7 % ;选择B 的有572 人,占37 . 7 % ;选择C 的有787 人,占51 . 8 % ;另有12 人未选,占0 . 8 %。
通过观察以上数据,可以发现,在假设自己的亲人朋友面临严重暴力性犯罪侵害时,半数以上的同学会认为要对犯罪人动用死刑,说明死刑对于抚慰被害人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与前述调查的故意杀人罪相比,在大学生中,在涉及亲人或非亲人犯罪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时,态度并没有太大区别。可见,主张废除死刑的多数学生是经过理性思考的。
31 .假设您或家人、亲朋受到严重非暴力犯罪侵害,您认为()废除死刑。A 应当B 、可以C 不能

设计意向:与第30 题相比,此题意在考察如果对于严重暴力性犯罪还需要动用死刑的话,那么自己的亲人朋友在受到严重非暴力犯罪侵害时,站在受害者的立场,死刑还有没有必要,即对于实施严重非暴力犯罪的行为人,能不能废除死刑。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有231 人,占12 . 3 % ;选择B 的有965 人,占51 . 5 % ;选择C 的有655 人,占35 % ;另有20 人未选,占1 . 1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19 人,占5 . 4 % ;选择B 的有165 人,占46 . 5 % ;选择C 的有171 人,占48 . 1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214 人,占14 . 1 % ;选择B 的有800 人,占52 . 7 % ;选择C 的有484 人,占31 . 9 % ;另有20 人未选,占1 . 3 %。
通过观察以上数据,可以发现,在对于严重非暴力犯罪的态度上,人们态度较为缓和,均有半数左右认为可以废除死刑。虽然认为不能废除的比例仍然比认为应当废除的比例大,但也足以表明对于严重非暴力性犯罪,如果推动废除死刑,受到的民众压力相对较小,即使被害人也能够接受。以上调查进一步表明,死刑的废除如以非暴力性严重犯罪为突破口,不失为较妥之举,应该可以得到民众的支持和理解。
32.假设您的家人、亲朋犯有严重暴力性犯罪,您认为()废除死刑。A、 应当B 、可以C、 不能

设计意向:第30、 31 题均是要求被调查人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上看待死刑问题。此题反过来要求被调查人站在被告人即行为人的立场上看待死刑问题,会不会基于感情因素对死刑的态度而有所不同。此题重在考察倾向于被告人立场的被调查者对于严重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的态度。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有227 人,占12 . 9 % ;选择B 的有800 人,占42 . 7 % ;选择C 的有828 人,占44 . 2 % ;另有18 人未选,占1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38 人,占10 . 7 % ;选择B 的有101 人,占28 . 5 % ;选择C 的有216 人,占60 . 8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189 人,占12 . 4 % ;选择B 的有699 人,占46 . 1 % ;选择C 的有612 人,占40 . 3 % ;另有18 人未选,占1 . 2 %。
通过观察以上数据,可以发现,即使站在偏向被告人的立场上,在非法学本科生中仍有60 . 8 %的人认为不能废除死刑,在法学本科生中持有相同态度的比例也相当大。由此看来,目前对于严重暴力性犯罪大多数人认同需要动用死刑惩罚罪犯,即使罪犯是自己的亲朋好友也概莫能外。当然,基于人的感情因素,认为可以废除死刑的人数还是有所上升,表明受调查者在生离死别将发生在自己身边时,往往表现出更大的怜悯本能,有废除死刑以保全亲友生命的复杂的感情因素掺杂其中。
33 .假设您的家人、亲朋犯有严重非暴力性犯罪,您认为()废除死刑。A 应当B 、可以C 不能

设计意向:同第32 题一样,此题重在考察如果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被调查者对于严重非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的态度。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有345 人,占18 . 4 % ;选择B 的有985 人,占52 . 6 % ;选择C 的有532 人,占28 . 4 % ;另有11 人未选,占0 . 6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57 人,占16 . 1 % ;选择B 的有133 人,占37 . 5 % ;选择C 的有165 人,占46 . 4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288 人,占19 % ;选择B 的有852 人,占56 . 1 % ;选择C 的有367 人,占24 . 2 % ;另有11 人未选,占0 . 7 %。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比较汾析,可以发现,同第32 题相比,被调查者认为对于非暴力性犯罪可以废除死刑的人数明显增加,而认为不能废除死刑的人数明显减少,说明基于被告人一方的立场,被调查者不希望与自己有亲密关系者因非暴力性犯罪而被处死刑。同第31 题相印证,再一次证明对严重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态度,无论被害人一方还是被告人一方都更可能接受废除死刑的结果。
34 .您认为废除死刑后,原设有死刑条款的犯罪()呈现上升趋势。A、 必然B、 可能C、 不会

设计意向:本题旨在考察,在被调查者看来,死刑的威慑力到底有多大?换言之,废除死刑后原设有死刑条款的犯罪会不会上升,社会治安状况会不会恶化?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有443 人,占23 . 7 % ;选择B 的有1023 人,占54 . 6 % ;选择C 的有404 人,占21 . 6 % ;另有3 人未选,占0 . 2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95 人,占26 . 8 % ;选择B 的有202 人,占56 . 9 % ;选择C 的有58 人,占16 . 3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有348 人,占22 . 9 % ;选择B 的有821 人,占54 . 1 % ;选择C 的有346 人,占22 . 8 % ;另有3 人未选,占0 . 2 %。
通过对以上数据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半数以上被调查者认为废除死刑后,原设有死刑条款的犯罪必然或可能上升,说明有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相信死刑的威慑力。同时,法学专业的本科生中,认为死刑不具备威慑力的达到22 . 8 % ,高出非法学专业本科生6 . 5 个百分点,可能受到某些刑法理论的影响。

35 .目前,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案件的死刑判决拥有复核权,为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您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A 应当B 可以C 不能
设计意向:本题试图从程序角度入手,关注以制度保障和推动“慎杀”的刑事政策,并重新审视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考察本科生对死刑的复核是否应确定为专属权的态度。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1201 人,约占64 . 1 % ;选择B 的为444 人,约占23 . 7 % ;选择C 的为222 人,约占11 . 8 % ;未选的6 人,约占0 . 3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240 人,约占67 . 6 % ;选择B 的为108 人,约占30 . 4 % ;选择C 的为7 人,仅占2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961 人,约占63 . 3 % ;选择B 的为336 人,约占22 . 1 % ;选择C 的为215人,约占14 . 2 % ;未选的6 人,约占0 . 4 %。
通过以上调查可以发现,在接受调查者中,认为应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在60 %以上,只有少数人不同意把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尤其应注意的是,非法学的学生认为应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比例也超过65 % ,认为可收归的比例达到22 . 1 % ,。可见,认为应通过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从而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量的人数占绝对优势,数据本身也印证了最高人民法院应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当今的主流民意,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不应忽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反对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数,法学本科生达到14 . 2 % ,高出非法学本科生12 . 2 个百分点,说明法学本科生可能更了解死刑复核权上收的实质意义,因而其中主张多用死刑的学生反对这种上收。
36 .您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死刑案件的专门复核机构。A 有必要B 可以C没有必要

设计意向:本题在于考察本科生是否有以下认识:即对死刑案件的复核质量应否由专门机构把握,从而在暂时不能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尽可能罚当其罪,减少错案、冤案的发生。
在接受调查者中,认为有必要设立死刑专门复核机构的为1600 人,约占85 . 4 % ;认为可以设立的为266 人,约占14 . 2 % ;未选的为7 人,约占0 . 4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240 人,约占67 . 6 % ;选择B 的为115人,约占32 . 4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360 人,约占89 . 6 % ;选择B 的为151 人,约占9 . 9 % ;未选的为7 人,约占0 . 5 %。
通过观察以上数据可以发现,在接受调查的学生中,100 %的非法学本科生习9 . 5 %的法学本科生都支持设立死刑专门复核机构。统计结果充分表明,在认识到死刑作为极刑具有不可回转性(执行错误的不可挽回性)死刑关系到人的生杀予夺因而十分严厉等特点的前提下,几乎全部学生都主张用更加专业和严格的复核来减少死刑的误判,以避免最基本的人权受到最具毁灭性的侵犯,表明了主张“慎刑”的广泛群众基础。

37 .您认为死刑的执行应()。A 公开B 秘密

设计意向:通过本题来考察本科生对死刑威慑力,以及威慑力本身是否与执行方式存在联系的认识。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1213 人,约占64 . 8 % ;选择B 的为646 人,约占34 . 5 % ,未选的14 人,约占0 . 7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253 人,约占71 . 3 % ;选择B 的为102 人,约占28 . 7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960 人,约占63 . 2 % ;选择B 的为544 人,约占35 . 9 % ,未选的14 人,约占0 . 9 %。
通过观察数据可以发现,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认为通过公开执行可以发挥死刑威慑力的学生占大多数,但仍有三成的学生主张执行死刑应秘密进行。这其实存在一个悖论,公开执行可以发挥死刑威慑力,但秘密执行又利于避免昭示死刑残忍的示范效应。公开执行还是秘密执行死刑,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学生选择的答案本身,揭示的社会意义值得我们思考。
38 .您认为死刑的执行应采用()。A 枪决B 注射C 绞刑D 电刑E 酷刑
设计意向:多选题。本题试图从对死刑执行方法的选择角度,考察本科生的报应观,以及对死刑执行方法与威慑程度之间关系的认识。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809 人,约占43 . 2 % ;选择B 的1481 人,约占79 . 1 % ;选择c 的223 人,约占11 . 9 % ;选择D 的285 人,约占15.2 % ;选择E 的95 人,约占5 . 1 % ;未选的为24 人,约占1 . 3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45 人,约占40 . 8 % ;选择B 的为291 人,约占82 % ;选择C 的为44 人,约占12 . 4 % ;选择D 的为101 人,约占28 . 5 % ;选择E 的为犯人,约占9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664 人,约占43 . 7 % ;选择B 的为1190 人,约占78 . 4 % ;选择C 的为179 人,约占11 . 8 % ;选择D 的184 人,约占12 . 1 % ;选择E 的为63 人,约占4 . 2 % ;未选的为24 人,约占1 . 6 %。
通过观察数据,我们发现,在接受调查的学生中,支持采取文明方式执行死刑的人占大多数,特别是支持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人数分别为82 %和78 . 4 % ;我们注意到,虽然大多数人反对废除死刑,但大多数人同样并不认同死刑执行方式的残酷。
39 .以下是网易(www . 163 . com )对中国公众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网上调查,您赞同()。A .照中国目前情况来看,废除死刑还不成熟B .废除死刑是人类进步的表现,我们应当立即这样做C .中国犯罪率太高,不能废除D .死刑并不是惩罚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要废除E .有些手段太残忍的罪犯不判死刑不解恨F .不好说
设计意向:本题在于考察本科生对中国死刑存废的总体认识。
在接受调查者中,选择A 的为1242 人,约占66 . 3 % ;选择B 的为229 人,约占12 . 2 % ;选择C 的为309 人,约占16 . 5 % ;选择D 的为178 人,约占9 . 5 % ;选择E 的为141 人,约占7 . 5 % ;选择F 的为41 人,约占2 . 2 % ;未选的为14 人,约占0 . 7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221 人,约占62 . 3 % ;选择B 的为44 人,约占12 . 4 % ;选择C 的为127 人,约占35 . 8 % ;选择D 的为38 人,约占10 . 7 % ;选择E 的为31 人,约占8 . 7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021 人,约占67 . 3 % ;选择B 的为185 人,约占12 . 2 % ;选择C 的为182 人,约占11 . 9 % ;选择D 的为140 人,约占9 . 2 % ;选择E 的为110 人,约占7 . 2 % ;选择F 的为41 人,约占2 . 7 % ;未选的为14 人,约占0 . 9 %。
统计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者中,多数人支持保留死刑,主张立即废除死刑和不能废除死刑的都是少数人,大部分人对死刑的存废持的是观望态度。
以上充分表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意识等诸方面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废除死刑还是极具可能性的;同时也表明:在废除死刑问题上,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主张废除死刑的社会工作者,还有相当的努力空间。

40 .您是否听过(读过)废除死刑的报告(文章),您对死刑的态度是否因此发生了改变()。A .没有听过(读过)B .听过(读过),没有改变废除死刑的立场C .听过(读过),没有改变保留死刑的立场D .听过(读过),由支持废除死刑改变为支持保留死刑的立场E .听过(读过),由支持保留死刑改变为支持废除死刑的立场
设计意向:本题在于考察死刑废除理论对本科生的影响。
在接受调查者中,没接触过死刑废除理论的为483 人,约占25 . 8 % ;接触过这一理论,没有改变废除死刑的立场的为306 人,约占16 . 3 % ;接触过这一理论,没有改变保留死刑立场的为678 人,约占36 . 2 % ;接触过废除死刑理论,由支持废除死刑改变为支持保留死刑立场的为142 人,约占7 . 6 % ;接触过废除死刑理论,由支持保留死刑改变为支持废除死刑立场的人为252 人,约占13 . 5 %。另有12 人未选,约占0 . 6 % 。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133 人,约占37 . 5 % ;选择B 的为51 人,约占14 . 3 % ;选择C 的为83 人,约占23 . 4 % ;选择D 的为44 人,约占12 . 4 % ;选择E 的为44 人,约占12 . 4 %。

在接受调查的法学本科生中,选择A 的为350 人,约占23 . 1 % ,选择B 的为255 人,约占16 . 8 % ;选择C 的为595 人,约占39 . 2 % ;选择D 的为98 人,约占6 . 5 % ;选择E 的为208 人,约占13 . 6 %。

通过观察数据可以发现,在接受调查者中,接触过死刑废除理论的占多数,并且死刑废除理论对法学类学生的影响较大。但接触过废除死刑理论役改变保留死刑立场的比例仍较高,分别为23 . 4 %和39 . 2 % ,这充分表明,社会意识的改变非一时之功,对于死刑态度的决定因素,传统的习惯意识仍起举足轻重的作用。

贾 宇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双月刊)》2005 年第3 期(总第13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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