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探讨: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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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调查报告
摘 要
随着我国市
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形成,企业和从业者的行为逐步趋于规范化,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在逐步加强,在外部市场激烈竞争与内部经营管理的双重压力下,大型企
业为防范风险,选择法律顾问服务已成为必然。而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法律顾问服务在同样卷入市场洪流中的中小企业中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研究法律顾问服务在广大中小型企业中的作用与特点,我们针对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本报告将力求展现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在市场化程度较高、法律服务需求正在发展过程中的地区所具有的特点。
关键词:供求两欠 高卷入 感性购买 品牌忠诚度 风险 费效比 需求
目 录
一、调查背景. 2
●中小型企业规模分类及评价指标
●中小型企业行业分类及评价指标
●已聘企业与未聘企业分类及评价指标
二、企业分类与评价指标说明
●中小型企业规模分类及评价指标
●中小型企业行业分类及评价指标
●已聘企业与未聘企业分类及评价指标
三、 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现状.
●深圳中小企业在法律顾问服务上总体处于“供求两欠”的局面
● 深圳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呈现理性商品感性购买态势
● 深圳中小企业对现有法律顾问的品牌忠诚度偏低
●中小企业聘用状况分析
四、 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现状成因
●总体供求失调的原因分析
● 理性商品感性购买的原因分析
●品牌忠诚度偏低的原因分析
五、深圳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需求
●企业总体需求状况
●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需求分析
六、调查说明
七、参考文献
正 文
一、调查背景
1、深圳经济发展概况
2003年,深圳全年实现生产总值(GDP)2895.41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19.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47亿元,比上年下降14.3%,第二产业增加值1723.66亿元,增长26.1%,第三产业增加值1155.28亿元,增长10.3%.一、二、三产业结构比为0.6:59.5:39.9,第一产业增加值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比上年下降了0.2和4.1个百分点,而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则上升了4.3个百分点。
2、深圳中小企业发展概况
从深圳中小企业的现状来看,凭借其灵活的机制、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在深圳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深圳中小企业更是迅猛发展,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深圳市经济增长的基本力量,全市16.2万家各类企业中有99%以上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创造了深圳工业总产值的65%、利税的50%、销售收入的69%、出口贸易额的73%,吸纳了全市就业人数的86%以上。深圳市的中小企业广泛分布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涵盖产业目录的所有范围。据深圳市的中小型企业处提供的数据显示,按销售收入划分,在50万元以下的占27.4%; 50—100万元的企业占22.4%,100—500万元的占26.4%,500—3000万元的占19.4%, 3000—5000万元的占4.4%。
3、深圳律师行业发展简况
从深圳律师行业来看,截止2004年6月30日,深圳市共有195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所46家,已经通过年检注册的有182家。共有注册执业律师2772名,比去年的2018人增长37.4%,其中已经进行了年检注册的2460名。全市律师全年业务创收8.4亿元,比前年上升33.3%;纳税总额8030万元,比前年上升36%。经
过长期的发展,深圳律师业本身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专业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适用于不同领域和专业的法律规范越来越多,各类行业规定、司法解
释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单个律师越来越不可能包办所有法律事务,而是朝着各有专长,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各具特色的方向发展,而专业分工,团队作业也成为广大律
师们越来越认同的工作模式。
4、本次调研的目的
作为为深圳作出突出贡献的广大中小型企业,其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如何?对法律顾问服务本身的认知如何?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主流——执业律师如何看待?何种法律顾问服务才是其真实的需要?为了切实了解深圳中小型企业在法律顾问服务方面的现状与需求,更进一步地改进和改善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自然就成为我们此次调研的目的。
二、企业分类与评价指标说明
为体现不同类型的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的不同认识与需求,本报告在全面阐述的基础上,将调查中的中小型企业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划分,具体的分类标准及评价指标如下:
●中小型企业规模分类及评价指标
本次调研主体报告中所列示的中小型企业的范围在《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范围内,并参照国际上通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及深圳市产业发展的现状趋势进行分类,总体而言,属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部分中小型企业(年营业额介于500万至5000万之间),结合本次调研的目的,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类型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的现状与需求,本报告将中小型企业从营业额收入进行了划分,本报告中所指的中小型企业分类及评价指标如下:
1)一类中小型企业:营业额介于3000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一类企业)
2)二类中小型企业:营业额介于1000万---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3)三类中小型企业:营业额介于500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三类企业)
本次调研的总样本405个企业中,一类企业占11.11%,二类企业占22.22%,三类企业占66.67%,具体分布如下图列示:
图2.1:
●中小型企业行业分类及评价指标
本报告对企业行业的分类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以下简称《标准》)为基础,参考《香港标准行业分类》、WTO采用的国际分类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行业发展的现状、特点及趋势,遵循不偏不颇、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行业分类。鉴于深圳第一产业主要以加工为主,对法律顾问服务无明显需求,故本报告列示行业中不包括第一产业。
具体的行业调整说明如下:
1、 将《标准》中第二产业中的C门类制造业、E门类建筑业单独列示;
2、 将《标准》中第二产业中的C门类制造业中40大类“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单独列示,并统称为“电子信息产业”;
3、 将《标准》中第三产业中的F门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单独列示为“运输业\仓储业”;
4、 将《标准》中第三产业中的H门类“批发和零售业”及I门类“住宿和餐饮业”列示为“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5、 将《标准》中第三产业中的K门类“房地产业”单独列示;
6、 将《标准》中第三产业中的L门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门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门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P门类“教育”、Q门类“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门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归为“社会及商用服务业”
7、 将《标准》中第三产业中O门类中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归入“社区及个人服务业”。
样本分布按行业划分,具体分布如下图所示:
图2.2:
●已聘企业与未聘企业分类及评价指标
本次调研主体报告中按企业对法律顾问的聘用与否进行划分,所列示的已聘企业表示该企业正在使用支付费用的法律顾问,未聘企业表示该企业现在未使用付费的法律顾问服务。
按聘用与否划分,405个总样本中,已聘企业95个,占23.5%;未聘企业310个,占76.5%。具体分布如下图列示:
图2.3:
三、 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现状
●深圳中小企业在法律顾问服务上总体处于“供求两欠”的局面
从深圳法律顾问的主要提供方近200家
律师事务所在非诉讼领域方面来看,其注意力与业务投放精力相对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中,作为大型企业而言,不管在内部管理,还是外部经营方面,其在法
律方面的事务涉及面广、专业水准要求高,这部分企业通常都会设置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或聘请专职律师来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而对于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一
方面多数律师认为这部分企业不具备明显的消费倾向,故而忽略或少有关注这部分企业的需求,因此,就律师事务所资源整体而言,法律顾问服务的供应能力有较多
富余;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的(企业决策者认定的)规模以后,对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趋于确定;第三,对法律顾问服务这种无形性的商品来讲,企业考
虑到无形商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会将法律顾问服务的提供机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传播资料、象征和价格等作为服务质量的标志或证据加以考量;第四,企业接
触这些质量的标志或证据相对较为困难,加上信息获取的不对称,企业在全面搜集与服务相关的信息后对服务的了解仍不明晰时,会增加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风险的
意识,如此一来,部分企业自身感觉无法克服或承担这种风险时,则会考虑放弃购买此类服务,但企业的需求却是客观存在,从而造成企业“求欠”的局面。
● 深圳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呈现理性商品感性购买态势
从消费决策来看,法律顾问服务在消费上属于高卷入性的理性商品,但通过本次调查结果反映,深圳中小企业在购买此项服务时却以感性为主导。
第一,从消费者卷入说起,“消费者卷入”即消费者主观上感受客观商品、该商品消费过程以及该商品消费环境等与自我认知相关性的指标,主观上对于这些因素
的感受越深,表示对该商品的消费卷入程度越高,称为消费者的“高卷入”。对法律顾问服务这类商品来讲,中小企业(消费者)在选购这项服务时对服务的提供
方、服务者的素质、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方式、服务的形式如此种种都进行很高程度的关注,由此表明,法律顾问服务在消费上的确属于高卷入性的理性消费产品。
第二,从对法律顾问服务卷入的形式来看,深圳中小企业更关注服务商品质量、他人对服务商品的评价和消费体验。按理来说,对于高卷入的理性消费品在采购意向→决策→购买过程中会经过一系列的信息筛选、甄别、了解、记忆等流程,属理性购买行为,但
是调查结果显示,中小企业在挑选法律顾问服务方面由于交易交流平台存在缺陷、有效的信息传递双向不对等因素,采购决策基本上以口碑为主,缩减了理性挑选的
大部分过程,从而导致企业对自已选择的法律顾问不甚了解,由此引发了对法律顾问的防范,进而限制了法律顾问在应有领域内水平的发挥,从而加剧了企业对法律
顾问服务的存疑。
第三,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企业聘用法律顾问的途径也较为集中,有52.6%的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朋友介绍的,有44.2%是通过报纸找到的,有31.6%的通过网络的途径找到的,还有25.3%的通过户外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其余电视、杂志、电话薄或黄页、广播分别占有24.2%、23.2%、8.4%和2.1%的比例。朋友介绍为主说明采购决策时信任占主导因素,但信任的建立完全由朋友主导客观上为服务的满意埋下隐患。
图3.1:
年营业额
|
已聘用法律顾问
|
未聘用法律顾问
|
已聘比例
|
500万-1000万(三类)
|
50
|
220
|
18.5%
|
1000万-3000万(二类)
|
31
|
59
|
34.4%
|
3000万-5000万(一类)
|
14
|
31
|
31.1%
|
Total
|
95
|
310
|
23.5%
|
● 深圳中小企业对现有法律顾问的品牌忠诚度偏低
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反映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特定品牌所保持的选择偏好和重复性购买行为,更进一步时,消费者会向他人主动介绍或推荐。而本次调查结果却显示,已聘用法律顾问的企业对现有的法律顾问的品牌忠诚度偏低,第一,在对法律顾问服务的延续上,当问及以何种方式提升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水平时,42.1%的受访者表示只要满足公司法律服务方面的要求,不拘泥于方式;有12.6%的受访者明确表示要更换原有的法律顾问,而 16.8%的受访者表示向已聘请的法律顾问提出要求,并再协商增加相应的费用。由此可见,法律顾问还需在建立品牌营销、提升自身价值、提升企业的满意度等方面下功夫。
第二,对部分已聘企业决策者的访谈结果表明,绝大部分企业对满意度的要求有趋于一致的诉求,当感受到所聘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需求时,均会选择更
换,例如有一家一类企业在四年间就更换了四个法律顾问。由此可见,法律顾问服务提供方在开拓新客户的同时,要维持好现有的客户群体,必须首先从自身寻找原
因,提升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的满意度。
图3.2:
行业类别
|
未聘
|
已聘
|
小计
|
已聘比例
(%)
|
社区及个人服务业*
|
15
|
2
|
17
|
11.8
|
电子信息产业
|
32
|
10
|
42
|
23.8
|
建筑业*
|
8
|
4
|
12
|
33.3
|
社会及商用服务业
|
44
|
19
|
63
|
30.2
|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
139
|
24
|
163
|
14.7
|
制造业
|
55
|
22
|
77
|
28.6
|
运输业\仓储业*
|
6
|
5
|
11
|
45.5
|
房地产业*
|
11
|
9
|
20
|
45.0
|
Total
|
310
|
95
|
405
|
100
|
●中小企业聘用状况分析
1、三类企业聘用法律顾问的比例
调查数据显示,在聘用比例方面,三类企业要远远低于其它两类,只占到18.5%,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在企业年营业额处于500万-1000万
范围时,相对而言,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与企业成长扩张初期所遇到的其他问题相比较而言,不处于主导地位,导致企业管理者关注的重点
不会放在企业法律风险的问题上;第二,三类企业相对其它两类企业而言,在资金及资源投放方面比较紧缺,企业对于关联防范性而非直接收益性的支出也会相对谨
慎。
二类企业的聘用比例略高于一类企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类企业聘用专职法务人员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二类企业,从深访结果看,一类企业设有的专职法务机构
及人员往往兼职企业的其他一些管理工作,企业在使用此类方式提供企业所需的法律服务时,支出成本更为合算。而二类企业在该阶段聘用社会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
问则比设立专门法务机构要经济,故此,在此阶段二类企业更倾向于使用社会律师担当的法律顾问服务。
表3.1:
年营业额
|
已聘用法律顾问
|
未聘用法律顾问
|
已聘比例
|
500万-1000万(三类)
|
50
|
220
|
18.5%
|
1000万-3000万(二类)
|
31
|
59
|
34.4%
|
3000万-5000万(一类)
|
14
|
31
|
31.1%
|
Total
|
95
|
310
|
23.5%
|
2、各行业企业聘用法律顾问的比例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从各行业企业已聘用法律顾问的比例分布来看,高于平均值的三个行业依次为运输\仓储业占比45.5%、房地产业占比45.0%和建筑业占比33.3%。略低于平均值的行业为社会及商用服务业占比30.2%、制造业28.6%,而其余三个行业包括电子信息产业占比23.8%、零售批发贸易及餐饮业占比14.7%、社区及个人服务业占比11.8%与平均值有较大差距。由此可见,各行业企业在聘用法律顾问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意识差别。
表3.2:
行业类别
|
未聘
|
已聘
|
小计
|
已聘比例
(%)
|
社区及个人服务业*
|
15
|
2
|
17
|
11.8
|
电子信息产业
|
32
|
10
|
42
|
23.8
|
建筑业*
|
8
|
4
|
12
|
33.3
|
社会及商用服务业
|
44
|
19
|
63
|
30.2
|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
139
|
24
|
163
|
14.7
|
制造业
|
55
|
22
|
77
|
28.6
|
运输业\仓储业*
|
6
|
5
|
11
|
45.5
|
房地产业*
|
11
|
9
|
20
|
45.0
|
Total
|
310
|
95
|
405
|
100
|
(注:*表示本次调查中该行业样本量<40个。作为本次调查研究的总体情况而言,行业样本<40的数据,仅具参考评价指标的意义,这类行业的详实情况将在《典型行业调查评价》中体现,不属于本篇讨论的范畴。)
图3.3:
四、 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现状成因
●总体供求失调的原因分析
1、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内容认知不够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未聘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认知不够,在对法律顾问七大内容进行选择时,无一例企业将七大内容全部涵盖,另有52.3%的
企业选择了其中的三项及以下。而从法律顾问服务广义上看,所有涉及法律的事务工作一般都可以归为法律服务的范围,即使从狭义上看,当前存在并运营的企业法
律顾问(国家经贸委认定)、律师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服务、司法援助服务等等诸多形式,所涵盖的服务内容及方式又存在区别。几类不同的服务类型对消费者
的认知而言不仅名称上差异不大,内容上的差异也容易混淆,其中很多规定和内容专业人士尚难以清晰识别。
因此在企业经营人员中,能够准确认识法律顾问的比例微乎其微,造成了大量企业难以了解法律顾问服务的确切概念,认知偏差巨大。这等于把企业挡在服务的门
外,需求难以转换为具体的服务消费。同时,由于认知差异也导致出现了不少黑律师、黑顾问的情形,加剧了企业对法律顾问认知识别的迷茫,从而导致企业经营的
法律风险反而被扩大。
企业对法律顾问的认知不足主要体现在:
ü 名称称呼难以识别
ü 无法区别诉讼与非诉讼事务
ü 缺乏法律服务咨询概念
ü 无法识别事务性顾问和常年顾问之间的差异
ü 对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方式不了解
ü 错误的认为法律服务是奢侈服务
2、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作用认知不够
调查显示:中小型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作用的认知不够,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众多中小型企业占有的社会资源少,他们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企业的经营中,以弥补由于社会资源或缺而形成的与大型企业的差距,由此对法律顾问服务等相关专业资讯的了解缺乏应有关注,往往道听途说将法律顾问服务理解为打官司。
第二,由于疏于了解,加之理解上的偏差,使得众多中小企业在纠纷发生时才想到要律师出面解决,聘用律师的原始动因是“出了事”,而不是预先思考“不出事
或少出事”,几种较为典型的情况是:错误以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是就是参与诉讼、错误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就是处理纠纷、错误以为法律顾问只能追讨债务、错误
以为法律顾问只能出具法律文书等等。
第三,中小企业经营者对法律顾问的认识偏差还在于,企业不知道经营发展总体过程中的多种法律风险,不了解法律顾问能够提供全程涉法服务,难以识别合格的法律顾问从业者,从而导致对企业整体性法律顾问作用的认识偏差。
第四,服务提供方对中小型企业需求的忽视,也是造成中小型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作用认知偏差的重要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从事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服务对象只选
择大型企业,除了追求高收益,也因为大型企业派生业务多,标的金额大,业务连续性强,长期服务专业性特色突出,而且大型企业管理较规范,提供的法律顾问服
务的时间并不会增加很多,故往往不愿意进行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久而久之,一些中小型企业就认为律师只为大型企业服务,打消了聘用法律顾问的愿望。
3、在费效比的认知上供求双方意见不一致
深
圳中小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在费效比的评价与感知上与提供方存在很大的差距,一方面深圳中小企业对法律顾问费效比感觉失衡,觉得付出的费用与达到的效果不成
正比,服务的过程与企业的期望也有距离,法律顾问还需改善自己的服务来达到企业的期望;另一方面法律顾问的提供方律师们在费效比上感觉平衡,认为企业对法
律顾问的工作存在误解,理解力不够,律师已经做了努力,效果不佳主要取决于其他客观因素,甚至是企业的配合不够等,因此,无需做出大的调整与改善。
出现这类落差的原因何在?第一:法律顾问服务是一种服务商品,具
有购买者即使在消费之后通常也难于做出评价的特点。基于法律顾问服务的这个特点,企业在购买时往往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信任程度,而在购买之后,对其发挥的功
效缺乏具体的数据进行评定,法律顾问在防范与解决问题时发挥的作用在企业看来,后者远远高于前者,对企业来讲,聘用法律顾问后企业的纠纷少了、小了固然是
法律顾问起到了作用,但是对法律顾问在解决问题的结果方面的评价却是企业对此顾问是否满意的决定性指标。第二:在法律顾问看来,解决企业的基本法律问题、
防止企业的纠纷的发生与解决企业具体法律问题同等重要,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结果往往不由单一因素来决定,更不能只由法律顾问本身这个因素来决定,企业对法
律顾问的评价仅以结果的好坏来判别让法律顾问感到不公平。也就是说在对法律顾问服务满意与否的期望上,企业(消费者)与法律顾问(提供方)认知之间有很大
差异。
● 理性商品感性购买的原因分析
深圳中小企业在法律顾问服务的选购上属感性购买的原因有二:
其一:深圳缺乏中小企业与法律顾问的交易(流)平
台。表现为一“蒙”一“捡”,所谓“蒙”是指律师在寻找需求企业时的状态,第一,部分律师对有需求的中小型企业群体不明确(即营销对象),仅将目标群体主
要锁定在大型企业中,主要是因为这部分企业需求明确;而对中小型企业群体而言,法律顾问服务的提供方还需要进行调查、市场细分、消费引导和刺激,对提供方
而言,寻找有需求的中小型企业群体也是比较复杂的一项工作;第二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比较隐性化(即营销产品),每一个企业因为从事的行业不同、规
模不同、业务流程不同,相应的在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上也不同,如此一来,法律顾问服务的提供方需了解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面对千千万万的企业、千千万万的
需求,没有针对性的提供服务会令到供求双方面都不满意。所谓“捡”是指中小企业在寻找法律顾问时的状态。对于法律顾问服务这种特殊的商品,企业一方面会秉
着谨慎小心的态度,另一方面会寻找自己信赖的朋友进行推荐,即便是这样,企业对法律顾问的信息了解得仍不够充分,使用一个不够了解不够信任的服务,在企业
看来,仍有“瞎猫碰死老鼠”的感觉。
其二:企业对法律顾问的信任度不够;第一,从法律顾问的主流从业人员——执
业律师来说,由于个别律师违背职业操守,使个人、企业乃至社会都对律师整个群体产生了信心危机,而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不论是以何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
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的商业秘密都会有所涉及,这使企业在与法律顾问的合作中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所需服务的,其为企业解决问题的
前提是了解问题所在,势必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及信息,以便有效地、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服务应有的作用;第二,从企业方面来看,企业对法律顾问缺乏了解
和信任,势必导致企业在与法律顾问合作时有所保留,提供信息不全面,甚至不真实,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这一点上很明显的表现就是企业对法
律顾问在其经营管理决策方面作用的要求,调查显示大部分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控制方面不会交给现有的法律顾问来处理,企业决策者会将法
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的深入程度与对法律顾问的信任直接挂钩,即企业对法律顾问越信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就越深入。
●品牌忠诚度偏低的原因分析
法律顾问服务理应属于品牌忠诚度较高的商品,这是由于消费者(企业)能在购买前感知其风险性这一特点导致的,对于这类型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消费者(企业)将会通过多种措施来尽量减少或消除风险,一般情况下,已选购服务的消费者(企业)会尽量保持其原来的消费行为与品牌忠诚,如果这部分企业对服务满意的话,企业会忠实于该服务的提供者,除非确实不满意,企业通常会避免选择其他不熟悉不了解的替代方带来的风险。
即便是这样,现有的法律顾问服务的忠诚度仍偏低,这与现有的律师开拓业务的方式及现有的企业聘用法律顾问的
流程有关,现有的企业聘用法律顾问,一般是认识某个律师在先,认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在后,甚至一直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甚了解。作为企业来讲,其聘用也
好,向朋友推荐也好,从选择服务方的角度来讲比较而言是基于对某个律师的信任,而并非对是其律师事务所的信任。法律顾问服务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企业与提供
者(某个律师)之间的联系要远远高于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事务所在法律顾问服务领域的品牌形成。就企业能够选择的角度而言,
由于现行的律师服务模式对企业需求的充分满足上构成壁垒,服务不到位,甚至发生错误在所难免,这在客观上也使得企业服务使用的忠诚度受到影响。
五、深圳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需求
●企业总体需求状况
1、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法律事务
在总结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多种法律事务的基础上,本调查将各种法律事务划分为两个大的类别,具体内容如下:
表5.1:
类别
|
内容
|
|
|
法律咨询事务类
|
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法律风险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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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商务活动、谈判法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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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内部管理文件及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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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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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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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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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律事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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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修改各类合同文书(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购销合同、销售代理合同、转让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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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续聘、辞退、解聘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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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修改企业章程,整理与规范企业各类规章规范
|
|
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维权的法律咨询
|
|
债务清收及其他侵权行为的权利维护
|
|
股权转让或变更、土地转让或变更、分支机构设立或变更、不动产租赁或抵押、增资、减资、招投标、合并或分立、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承包经营、债务重组等
|
|
办理在政府部门(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等)需办理的法律手续或判断该类法律手续的合法性
|
|
诉讼、仲裁、调解等事宜(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索赔、追收债款、其他企业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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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在对企业2003年以来所发生的法律事务列表来看,主要集中在企业劳动用工、合同及办理政府事务这些日常性的事务上。
35.3%的企业曾发生过聘用、续聘、辞退、解聘等行为,30.4%的企业发生过起草、修改各类合同文书、26.7%的企业发生过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事务,23.2%的企业曾发生过在政府部门办理的法律手续或判断其合法性的事务,21.1%的企业曾发生过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咨询事务。20.5%的企业曾发生过债务清收及其他侵权行为的权利维护。
图5.1:
(上图未完全列示调查的所有结果数据)
2、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也比较集中,主要涉及七类法规,其中公司及合同法律占68.4%、劳动、社会保险法律占50.6%、税务法律40.5%、侵权赔偿法律占36.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占34.3%、诉讼、仲裁及执行法律占27.7%、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法律占23.0%。
图5.2:
(上图未完全列示调查的所有结果数据)
本报告就各行业所涉及的法律进行分析,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合同法律、劳动、社会保险法律两大类法律在八大行业均涉及较高的比例,就各行业在涉及法律方面的差别而言,对这两类法律不作叙述。本报告仅列示其中的四个行业,以下四个行业中所涉的比例为回答人数/本行业样本数,因为是多选故百分比之和≠100。
1、从电子信息行业主要涉及法律来看,税务法律占比59.5%,侵权赔偿法律占比40.5%,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占比35.7%,诉讼、仲裁及执行法律占比33.3%。
图5.3:
2、从社会及商用服务业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税务法律占比38.1%,侵权赔偿法律占比31.7%,诉讼、仲裁及执行法律占比20.6%,金融、证券、保险法律、行政管理及行政处罚法占比19.0%。
图5.4:
3
、从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占比35.6%,税务法律占比35.0%,侵权赔偿法律占比33.1%,诉讼、仲裁及执行法律占比25.2%。
图5.5:
4、从制造业主要涉及法律来看,税务法律占比44.2%,侵权赔偿法律占比39.0%,诉讼、仲裁及执行法律占比36.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占比27.3%。
图5.6:
●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需求分析
1、中小企业对法律事务的需求分析
为了解已聘企业是否在主观上比未聘企业更有需求,本报告将这两类企业的需求进行比较分析,调查结果显示,已聘企业不管是在法律咨询事务类的需求程度上,还是在具体法律事务类的需求程度上,都比未聘企业的要高。
图5.7:
(注:已聘企业已聘用法律顾问,对其法律顾问需求程度赋值100分)
根据已聘企业对具体法律事务类的需求评价上可以看出,两类法律事务的需求程度相当,表明从主观意识上来讲,已聘企业中的法律顾问在两类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让这部分企业对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深有感触。即提供服务的同时激发并加强了企业在这两方面的需求。
从未聘法律顾问的企业对两类事务需求的主观评价上来看,其对法律顾问服务的总体需求评价低于咨询类法律事务,而咨询类法律事务的需求评价又低于具体法律
事务类的需求,由此可见,尽管这部分企业主观意识上对法律顾问服务需求意识不强烈,但是通过其对两类事务的需求性可以看出:这部分潜在需求群体的需求强度
也会随法律顾问服务的培训、宣传等的深入而增强。
2、潜在客户群体对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需求
未聘企业表示会交给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问题中,公司及合同法律占43.3%,侵权赔偿法律占32.7%,劳动、社会保险法律占2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占24.4%,诉讼、仲裁及执行法律占21.3%,税务法律占19.7%。
图5.8:
六、调查说明
1、研究对象以及内容
1)研究对象:
企业年营业额在500万—5000万之间的深圳企业
2)调查内容及主要指标
为了解深圳中小企业在法律顾问服务方面的现状与需求,以及影响其需求的各方面因素,此次调查涉及的内容及主要指标包括以下几方面:
l 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现状
l 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现状成因
l 深圳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需求
l 深圳中小型企业的服务方式与服务缺憾
l 深圳中小型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的发展态度
l 深圳中小型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使用行为倾向与习惯
l 深圳中小型企业特征及其对服务的使用影响
l 深圳中小型企业及行为特征分析
l 需求态度与影响因素
l 消费服务建议
2、调查方法
样本按分层抽样法进行现场抽样,覆盖了深圳六个行政区域;
3、定量研究访问问卷执行情况
1)本次调查目标有效样本400个;
2)实际调查结果有效样本量为405个,完成比例为101.25%;
4、项目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标准:
调研项目严格遵守《ICC/ESOMAR市场和社会研究的国际准则》;
2)质量控制流程:
本次调查活动得到深圳中小型企业的积极配合,调查历时两个多月(2004年8月10日—10月22日)。调查过程科学、客观、严谨、细致。为保证调查的质量可靠,我们采取分组实施、现场专人监督控制、QC巡视的办法,调查执行流程组织严密,调查质量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