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窝赃销赃罪明知认定(3)
发布日期:2011-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实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也承认推定是证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手段。《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6日《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4条规定:“走私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可以认为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推定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这种推定具有常理根据。因为如果不是出于牟利或者传播目的,行为人就不会走私较多的淫秽物品。换言之,行为人走私数量较多的淫秽物品,就能说明他是出于牟利或者传播目的。
基于相同的理由,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根据行为人接受物品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价格、行为人与本犯之间的关系、对本犯的了解程度等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例如,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前者是行为人窝藏、代为销售的确实是赃物)(法.律教育网整理)(1)行为人与本犯商定或事实上在秘密时间或地点交付物品,然后予以窝藏、代为销售的;(2)行为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接受物品,然后窝藏、代为销售的;(3)行为人接受的是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设施器材或机械零部件,对方又没有单位证明的;(4)行为人接受对方数量较大的物品,而对方没有合法证明的;(5)行为人接受国家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然后窝藏或销售的;(6)行为人知道对方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惯犯,而接受其物品予以窝藏或销售的;(7)行为人发现接受的物品可疑,而故意不查明来源的;如此等等。运用推定方法证明“明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推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不能主观臆断;推定结论的基础必须是客观行为与行为人心理状态的常态联系。第二,推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真实的,但不排斥特殊情况下的虚假性。应通过允许被告人反驳来克服虚假性,即被告人确实能证明自己不明知时,不能维持原推定结论。第三,推定方法只应在“明知”有无不清、又无法找出证据证明时加以运用,不得一概以推定方法代替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