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解读(3-4章)--8
发布日期:2011-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5、第六十条 (a)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b)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c)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第7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注意时间要求)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第二节 累犯26、「第65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律后果1),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区别于被假释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后者是假释之日起算)
「第66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没有刑度条件和时间条件的限制,但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
「第74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法律后果2)
「第81条」第2款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法律后果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 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 定。
这表明:前后两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之际的,是否构成犯罪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非3年(旧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