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特点
(一)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2.这一立法格局对理解立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举例一: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以上四条文的关系?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