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讲义(19)
发布日期:2011-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此项侵权责任的要件包括:
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人工饲养的动物,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如果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此项侵权责任因为主体的不同及饲养动物的不同,其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各有不同:
(1)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同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就任何情形都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任何的免责及减轻责任的事由。当然,此项侵权行为中的动物必须是危险动物。
(2)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项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前提是饲养主体必须动物园。
(3)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一、 物件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第十一章就物件损害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并区分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形。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有关单位包括"维护义务的单位"
2.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情形。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形: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