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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讲义(11)
发布日期:2011-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五)紧急避险行为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

  在紧急避险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时,其责任承担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险情是由人引起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险情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避险人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该条的规定,监护人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即使没有过错,虽然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监护人责任,注意如下问题:

  1.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2.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时,由监护人给予赔偿。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由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最大不同。在原来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得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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