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复习合同法名师讲义(9)
发布日期:2011-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三、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允许赠与人随意进行撤销。
十四、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如果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没有履行此此项通知义务,则承租人可以主张买卖合同的无效
(二)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出租期间如果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则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不能对抗承租人的承租权,即承租人有权继续租赁合同直至租赁合同期届满为止。
十五、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订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订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订作人的任意变更和解除权
1、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前,订作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因承揽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给承揽人带来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的留置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订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的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