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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银行卡 千万别取款
发布日期:2011-05-20    作者:郭建立律师
拾得银行卡 千万别取款
在公交车视频上看到自己成为通缉犯之前,刘强生还一直以为自己是个“幸运儿”。因为几天前,他刚刚“白捡”了万元天上掉的“馅饼”。看着视频录像中的自己,刘强生恍如隔世:“我被通缉了!?”当这几个字浮现在他脑海中时,他吓得狂奔到派出所自首。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强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8月10日晚上,刘强生来到海富路中国农业银行的ATM边,正准备取钱,忽然眼前一亮:自己还没插入卡去,插槽内已有了一张银行卡。刘强生心跳加速,知道有人将卡遗失于此,同时他发现该卡已输完密码,直接处于可取款状态。刘强生暗喜,便分5次取走了该银行卡内的1万元。
取款结束后,刘强生心安理得地将卡放在自己包内,在他看来,自己不过是在路上捡到了这1万元,属于“外财”。没几天,刘强生不慎将银行卡丢失,但他并没有太在意,逐渐将此事淡忘。
过了一周左右,刘强生乘坐公交车时,竟意外发现自己上了“电视”。警方发布的通缉诈骗嫌疑犯的一段视频,赫然就是刘强生当时在柜员机上取钱的情形。
大脑一片空白后,刘强生忽然反应过来。他越想越怕,赶忙下车,奔到派出所自首。在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的同时,刘强生第一时间退回了赃款。然而法不容情,随后刘强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检察机关起诉。
海沧区法院认为,刘强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冒领被害人卡内存款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不过刘强生的主动自首认罪,以及退赃行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与此同时,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蔡某也是因为同样的情节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09年8月17日16时许,阿花在小区门口的ATM柜员机取款后,忘了把银行卡退出柜员机就匆匆离开。阿花前脚刚走,蔡某后脚就跟了进来。她也是来柜员机取款的,看到屏幕上的显示,就知道前面一位取款人忘了拿走银行卡,再一看,卡里还有上万元余额。蔡某心动了,看看四周没人,就迅速操作键盘,分8次取走银行卡里的9500元,然后扔掉阿花的银行卡赶紧离开。
而阿花过了一会儿就发现银行卡不见了,于是马上报警。
警方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录像让阿花指认,阿花觉得蔡某有些眼熟,深信蔡某就住在同一个小区。于是,阿花在小区散步时多了一项任务,就是要揪出冒领钱款的蔡某。
2010年9月,阿花像往常一样在小区散步,一下子就认出在食杂店里喝饮料的蔡某。“终于还是让我找到你了。”阿花一把冲上去揪住正在食杂店喝饮料的40多岁的妇女蔡某。看着气势汹汹的阿花,蔡某马上承认冒领款项的事情,并且退还了这笔款项。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领人民币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最终判处蔡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切勿贪念犯错 惟有自首补救
思明区法院审理上述蔡某案件的法官郑志勇说,目前这类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此之前,他还办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件,一个年轻人也是发现一张遗忘在柜员机里的银行卡,卡里有3万余元款项,于是当场领取了1.8万多元,领完后还把卡的密码修改带走准备以后再领。但是,虽然银行卡还有1万多元,但是他怎么也没有胆量将余款取出来。而且,取出的1.8万元也成了烫手的山芋,让他彻夜未眠。经过36个小时的思想斗争,他最终拿起电话拨打110投案自首,将冒领的钱款和银行卡原物奉还失主。后来,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年轻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然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归案后主动退缴了非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于是判决对其免除处罚。
郑志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遇到上述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一定要绷紧法律这根弦,切莫伸手冒领别人的钱款,否则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郑志勇说,如果一时按捺不住贪念冒领了别人的存款,只要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自首并交出冒领的款项和银行卡,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只要在短期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线索前自首,法院一般也会考虑具体情况免予刑罚。(记者 郑金雄 通讯员 陈军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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