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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至此,人民法院停止了具体的司法鉴定工作,逐步建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将工作重点转向 “司法鉴定的审核和咨询工作;司法鉴定对外委托业务;对注射执行死刑的技术指导”三项职能上。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司法辅助保障作用,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然而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未得到解决。本文对柳州市法院开展司法辅助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司法辅助技术 现状 对策

前言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人民法院鉴于获取、审查、确认案件中的专门技术类诉讼证据和审判、执行过程中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的现实需要,对审判活动及各项司法政务的日趋重要性而规定的一项工作职能。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有感触,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是诉讼审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为使我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为法官正确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柳州市中级法院把本调研题目作为今年的重点调研课题之一,组织了调研组,并到基层法院及友邻单位进行专题座谈交流,对柳州市两级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分析,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责的定位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决定》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不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法发[200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1、坚决贯彻执行“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2、积极开展法院不设立鉴定机构、不再进行自主鉴定业务后如何加强司法技术工作,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专题调研工作。3、法院进行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时严格按照《决定》的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以促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2007年8月17日(桂高法转[2007]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区各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1、为本院和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等;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3、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4、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二、柳州市法院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基本情况

柳州市两级法院拥有法医执业资格的5人,其中4名已经改行分散于各基层法院,中院配备1名法医。市中院于2005年11月将原来的法医技术室变更为现有的司法鉴定委托中心,承担全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职能,目前中心共有5名工作人员:在编办案4人,聘用内勤1人。各基层院主要由立案庭或执行庭设一名(兼职)人员负责相应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联络和移送等业务。

两级法院涉及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主要由市中院司法鉴定委托中心统一收案和对外委托。近五年来各类鉴定案件有不断上升趋势。2004年至2008年司法鉴定中心收各类鉴定案件分别为230件、336件、389件、411件、602件(见图表1)。

图表 1:柳州市法院2004—2008年司法鉴定案件收案情况

在受理的对外委托业务中,主要以评估、法医鉴定为主,文检次之,还包括工程造价、审计和其他类案件。以2008年完成602件案件为例,其中法医192件,评估246件,文检92件,工程造价17件,审计17件,其它类29件(见图表2)。

图表 2:柳州市法院2008年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类型情况

此外,司法鉴定委托中心还协助执行案件进行摇珠选定评估、拍卖机构,负责完成死刑执行工作,接受两级法院的技术咨询和给受委托鉴定的机构反馈案件鉴定情况。

2005年10月1日起,司法鉴定全面执行法院不自行鉴定,一律对外委托鉴定的规定。为了确保案件鉴定的“质量和效率”,柳州市中院在这几年的实践探索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规章制度,如《鉴定人名册制度》、《选择(确定)鉴定机构规定及监督制度》、《委托鉴定协议制度》、《柳州市中级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的若干规定》。目前,我市法院《鉴定人名册》中有30多家鉴定、评估等机构,16家拍卖机构。为了使对外委托工作更“阳光”和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中心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在《鉴定人名册》随机选择鉴定机构并邀请纪检监察、政治部等人员协助进行鉴定机构选定的随机抽取监督,保证委托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三、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是我市法院特有的,也有是法院内部共有的问题。我们从司法鉴定委托中心主要工作职责一一进行阐述。

(一)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的情况和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司法鉴定中心每年的技术咨询都在一百人次以上,2007、2008年两年里,每年开展的司法技术咨询均达到200多人次。存在的主要问题:

1、范围广,技术力量不足。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调整以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范围有所扩大,相关技术人员调整未到位,工作开展困难。《决定》出台以前,法院鉴定机构主要以法医、文检业务为主,《决定》出台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调整,工作范围扩大了,既有法医、文检业务,还有常见的评估、审计、工程造价等,不常见的还有计算机技术、文物、古玩鉴定等等。可见,司法技术咨询范围,亦随之拓宽,但诸多业务领域的技术人员都还是空档,司法技术咨询也就无从谈起了。

2、司法技术人员以什么名义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的问题没有解决。《决定》实施前,法医、文检等技术人员开展鉴定工作时,鉴定人员均按要求签名并加盖“XXX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专用章”。如今取消了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司法技术人员是否以个人名义开展咨询、审核?显然不能。法院系统部分人员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也有原高院发给的司法技术鉴定资格证,原有资格是否可行?还有部分同志虽毕业于高等院校,但到法院工作后由于种种原因,既未获得技术职称,又无鉴定资格证,如何开展工作?以上问题均未明确,致使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的开展心存疑虑。

3、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的程序问题。审判人员如何提出咨询、审核,是移送还是委托?司法技术人员对涉案技术问题的答复是书面还是口头?审判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此经常会因为没有相关条款说明而出现认识上的不统一。目前,我们都只是釆取口头咨询,口头答复的办法完成此项工作,咨询、审核都是如此。

4、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属性问题。在工作中,咨询、审查、审核意见属于何种性质,技术人员可否以法官身份参与案件审理等问题认识不统一。司法技术人员很难适从,影响了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开展。比如,一例醉酒伤害的刑事案,对被告人是否是病理性中毒,我们组织法医进行了分析研究和鉴别定论,但结论出来后却不知如何采信。因此,形成司法技术人员“张口无名、办案无据、心中无数、保障无方”的尴尬局面。

(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法院全面实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已三年多的时间。从我国所处的发展要求来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当今司法活动和法律问题高度专业化和日益复杂化的发展要求;是科学发展的必然之结果。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实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一是消除了当事人对“自审自鉴”的疑虑;二是有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平等地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三是较好地运用和发挥了社会科技力量为法院审判服务的功能;四法院的司法鉴定活动便于监督,阳光下透明度高;五是有利于科学、客观地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鉴定中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造成鉴定结论打架、久鉴不决等问题。如,我院2005年至2007年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法医类二次鉴定的就有43件,三次鉴定的9件,四次鉴定的1件;文检类二次鉴定的12件,三次鉴定的1件;工程造价类二次鉴定的6件等等诸类重复鉴定的结论,哪个客观、哪个不正确叫人难以把握(见图表3)。


图表 3:柳州市法院2005-2007年重复鉴定情况表[1]



















二次鉴定


三次鉴定


四次鉴定


法医类


43


9


1


文检类


12


1





工程造价


6








2、鉴定的时间过长。按照规定鉴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但从这几年实行对外委托鉴定来看,鉴定时限超过30天的比比皆是,超过60天的也不少,超过半年的也常见,如我们统计2007年411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就有114件超期,占对外委托总数的27.73%,其中超过60天的鉴定案件有42件,超过90天的56件,超过180天的14件,超过360天的2件(见图表4)。这样的效率不但影响了案件的审结也使诉讼当事人疲惫不堪。



图表 4:柳州市法院2007年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期限情况

3、鉴定活动公正监督的问题。就目前运行的状况而言,法院的鉴定部门主要在保证鉴定程序上的依法有序运转、协调组织当事人的鉴定材料准备、交接鉴定材料及鉴定结论等方面展开工作,而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如何保证公正?监督管理机制、奖惩机制不明显、不够力度。因此鉴定活动实体上的公正与否,目前主要取决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4、没能力鉴定也揽,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强的现象。实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大多鉴定的鉴定证明力是可信的,但有的鉴定意见模棱两可,有的有多个鉴定意见,这就让法官为难了。如:“一印章真伪的鉴定,鉴定意见书是这样表述的:鉴定印章与比对印章大小一致,有些字迹模糊,不能确定是同一枚印章”。又如:医疗纠纷案的“不排除医方的责任”(有责任还是没有责任?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不得而知);又如一工程造价鉴定,出具了三个鉴定报告。如此种种,鉴定机构又把争议的问题还给了法官。这就给人以嫌疑:中介鉴定机构以收鉴定费用为主,而不是解决技术难题。


鉴定事项

鉴 定 机 构

原 告

收 费(元)

2008、2009年


部分项目报价


伤残等级

广西明桂司法鉴定中心

冯旺发

500

伤残600—700元起步



曾冬华

660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

韦日仕

790

伤残830元起步



吴 成

790



韦黄诚

790



韦秀娟

610



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

黄丽华

800

伤残800元起步



梁桂珠

550



韦 巍

850



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



伤残860元起步



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



伤残800元起步



费用审核

广西明桂司法鉴定中心

陈福生

800





杨丽娟

800



黄礼政

800



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

覃海燕

2500





笔迹鉴定

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

陈文灿

1250

文检1500元起步



张中兴

1300



覃军祥

1500



广西明桂司法鉴定中心

柳州地区


建筑公司

2000

文检1500元起步



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

何燕珠

800

文检1500元起步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

李永初

5000

文检1500元起步



亲子鉴定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

程某某

3700

亲子鉴定3600元起步



广西明桂司法鉴定中心

陈某某

2400

亲子鉴定3600元起步



5、社会中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不统一,不够规范。这三年多的对外委托鉴定收费,从几百元涨到了几千甚至几万元,鉴定机构的鉴定收费标准非常混乱,有随意开价的嫌疑。(见图表5)如伤残鉴定,图表 5:柳州市法院2006-2007年对外委托鉴定收费和2008年、

2009年部分鉴定项目报价情况表[2]

从500元到800元不等;文检鉴定“签名是否同一人书写”,从800元至5000元的收费,甚至更高;其它种类鉴定的收费标准也不统一。有时鉴定费用可能接近甚至超过诉讼标的额,致使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鉴定,即使有能力鉴定,鉴定本身也没有多大的意义了。还有的鉴定机构不是按鉴定的项目来收费,而是按诉讼标的来收费,这就明显不合理。

6、鉴定标准的制定、条文的释义等方面明显滞后,不利于司法鉴定健康有序地发展。《决定》已实施三年多,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等国家标准至今尚未正式出台。尤其是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鉴定更是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各地在对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时适用不同标准,同样的伤势出现不同的伤残等级、不同的赔偿。即使有了统一的国家标准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条文释义,对于同一条文不同的理解,也会造成同样的伤势出现不同的伤残等级、不同的赔偿。

7、存在着司法鉴定人的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问题。《决定》出台前,具备“副主任法医师”职称或者从事法医工作的技术人员,绝大多数都在公、检、法机关工作,《决定》出台后,社会中介鉴定机构风起云涌,一些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临床医师,他们虽有临床医师高级职称,但是《决定》中明确指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义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所以严格地来讲,他们并不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的资质条件。另外,中介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过于老龄化,尤其是法医、文检类的专业鉴定人员,大部分是退休下来的老同志,其精力、心智力量已到了休养的年龄,不利于鉴定质量的保证。

8、在鉴定机构中出现了“自治自鉴”的现象。《决定》实施后,各级法院取消司法鉴定职能,依法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使得“自审自鉴”的现象得以消除。但现在成立的司法鉴定所部分实际上附属于某家医院,一些从业人员既是司法鉴定人,又是医院的执业医师,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自治自鉴”的现象。诈伤及造作伤的鉴定本身就是鉴定的难点,比如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由于现行的鉴定标准漏洞很多,遇到当事人造作伤,或者伪盲、伪聋,以及血尿、脑震荡、鼓膜穿孔等情形,即使是一个普通的医生写的病历材料都很难甄别真伪,如果这个医生本人或者他的同事还是一个司法鉴定人的话,他们要和伤者串通造假,那岂不是易如反掌?而且,即使事情败露的话,司法行政机关充其量取消其鉴定人资格,但由于其具有双重身份,取消其司法鉴定人资格并不影响他继续行医。

(三)关于死刑执行中技术监督、指导与确认死亡的情况和问题

我市中院配备1名法医专门负责执行死刑辅助工作。这类工作出现的问题比较少,但在工作实践中就我院的情况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确认死亡工作的科技含量不高。我院是国内较早实行死刑执行针决(以下简称针决)的城市之一,是广西实行针决的试点,我院90年代末开始实行针决,但至今仍然是靠法医采用传统的通过颈动脉搏动消失和瞳孔对光反射消失作为死亡指征。这样,确认死亡可能就不够科学,尤其当负责确认死亡的法医责任心不够强时更容易出问题。我们在调研时刑庭的同志就谈到,以前实行枪决时或许能够一目了然,现在的针决死亡如睡去一般,若装备心电一体机或死亡鉴定仪,就真正一目了然了。

2、存在着如何防病的问题。常期以来,大多只关心法医及其他执行死刑的工作人员完成执行工作的情况,在执行工作中如何防范传染病上显得关注不够,没有应对这方面的措施和设施,如近年执行几名艾滋病死刑犯就显得有些无策,危险极高。

3、法医培训制度不够健全。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队伍人员,有些因技术人员退休或辞职或改行了,或长期闭门工作,视野不宽,技术交流少,不能与时俱进地提高。新上岗的法医初来咋到工作生疏,经验不足,而培训提高法医在死刑执行工作技能方面的机制、制度显得很不健全,近几年似乎没有组织过法医队伍的培训工作。执行死刑工作的法警亦没有进行相关培训。执行死刑工作由法警执行,虽然有法医进行指导,但由于没有进行过这方面的培训,如一些法警在注射操作中找不到静脉,把针误扎入犯人的动脉或肌肉组织,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影响执行工作。

四、理论思考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确定的2009年至2013年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队伍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和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也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作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会是今后几年法院改革的内容之一。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即是落实“公信立院”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环节。

《决定》的实施取消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的职责,但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仍然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责和运作来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本质上仍然具有科学性和司法性的双重属性。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既是一种科学技术活动,又是一种诉讼证明活动。其双重属性要求它既要遵循自然科学法则,做到客观、准确,又要遵循诉讼的程序规则,做到中立、公正。充分发挥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辅助保障职能作用,必须树立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从建立合理机制、规范化管理、提高人员和经费保障、提高科学技术含量等入手不断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五、 完善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以下对策和建议主要对调研我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中发现的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也是我市法院今后一段时期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我区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一)关于解决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的问题

1、配备相关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的扩展,各中级人民法院应配备至少一名相关常见鉴定的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为本院及基层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2、依托《法院鉴定人名册》及上级法院技术力量,解决科目繁多的技术咨询疑难问题。目前,法院配备的技术人员非常的有限而且专业技术科目亦非常的单一,大多数法院只有法医和文检二个科目,有的法院甚至没有技术人员。要解决司法鉴定、评估等工作中遇到的诸多的技术咨询问题,只依赖法院本身来解决是不现实的。1、依靠上级法院的技术力量帮助解决技术咨询的疑难问题。上级法院方方面面的建设以及人财物的配备、装备、技术力量都比下级法院的雄厚、先进,依靠上级法院帮助指导解决问题是法院内部的要求。2、要依托《法院鉴定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中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帮助解决我们自身没有能力解答的专业技术问题。《名册》中的专业都是我们开展工作常见的专业,亦即是我们审判工作常需咨询的专业性问题,况且,《名册》中的鉴定机构都是自愿申请进入《法院鉴定人名册》的,是择优选取的,业务、信义较好,并赋予一定的权利义务,这是法院可利用发挥的一种社会技术资源。3、寻求社会科技领域的力量给予帮助。《名册》中的专业技术科目是我们开展业务工作的一部分,还有许多专业技术科目在《名册》之外。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实扩展各专业技术种类的鉴定机构,使其专业技术科目全面齐备,更好地为司法鉴定服务。另一方面,我们本身要努力去寻求社会各科技领域的技术力量给予大力支持。使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科学、客观地开展和落实。

3、法院技术人员应拥有相关《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资格证》,规范咨询、审查、审核工作。对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原司法技术人员和确具有司法技术鉴定技能、经验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资格证》。一方面可明确司法技术人员咨询、审查、审核资格;二可明确司法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三可加强司法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对于审判人员用何种形式将案卷与司法技术人员交接,是移送还是委托?建议以移送的方式,而且仅限于专业技术问题,回复意见供内部讨论案件用;同时由于鉴定和审查、审核有区别,审查、审核时间不涉及诉讼时效中止问题。在形式上,由于审查、审核多涉及技术性问题,使用专业性术语的情况较多,因此,为确保审查、审核意见的客观、准确性,建议移送函和意见均采用书面形式。涉及回避等问题,司法技术人员应按照审判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认识不一致的,由分管院领导决定。

(二)关于解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等工作的问题

1、充实《法院鉴定人名册》,扩展专业技术科目。对外委托鉴定事项包罗万象,《法院鉴定人名册》中的鉴定机构服务项目还比较单调,时有鉴定机构“供不应求”的情况。这几年,自愿申请进入《法院鉴定人名册》的机构大多局限于法医、文检、工程造价、质量、评估、拍卖等领域,难以满足审判工作的要求。例如,我院曾遇到一例需要对被告人超过比例割取松脂对松林造成的伤害进行评估以及进行相应经济损失折算的案子,不得不将案件委托给有条件(能力)但未入名册的林业部门进行鉴定。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核定一些服务项目不同又具备技术实力的机构充实鉴定机构队伍,更好地服务审判。

2、加强对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这几年来,各法院在工作实践中探索总结,根据各自的实际建立一些管理、监督的规章制度。但不统一,不够规范化,各使各的招,各摆各的套路,依据不足,硬性不强,收效甚微。建议最高法院、区高级法院出台一套对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的管理和监督的措施规定。可从如下方面考虑:(1)加强《名册》制度的管理。一是建立完善鉴定机构的准入标准,虽然,《决定》和司法部规定了申请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条件,现就各地司法厅批准的鉴定机构,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可能会引发某些问题,如前所述的“自治自鉴”问题,另外,有的鉴定机构资质级别不够高,不适宜进行司法鉴定等。因此,很有必要在准入《名册》之际,根据法院的情况设计一道门槛,建立完善鉴定机构的准入标准,明确准入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级别和准入条件,把好准入关口。二是统一明确准入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围绕“接受委托、接受技术咨询、司法救助,鉴定质量及鉴定时限、回避、出庭、收费、接受监督、管理”等等方面进行约定。(2)建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考评制度,完善奖惩机制。主要以:鉴定质量、时限运作、鉴定文书规范、鉴定人的培训、回避制度、出庭接受咨询、服务态度、当事人意见、接受监督情况等为主线进行考评。由省(区)级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细则进行组织考评,考评等级分“好、中、差”或服务星级“三星、二星、一星”级。考评结果在辖区范围通报,并作为准入《名册》的参考。每年可进行一至二次考评活动,促进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同时,完善奖惩机制,对超过规定时限久拖不鉴或久拖退案的,鉴定差错或失误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警告或撤销其入《名册》资格。(3)设立鉴定机构的级别(等级),限制没完没了的鉴定,避免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4)加强《名册》司法鉴定机构的教育管理与沟通。尽管是对外委托鉴定,法院仍然责任重大,我们认为也应以“司法为民”的理念,以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客观的司法鉴定原则,结合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情况以及上级的工作指示精神,适时或每年以座谈教育的形式把委托鉴定的规定、要求、修正意见贯彻落实到司法鉴定机构中去,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司法鉴定的“公正与效率”。

3、加强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管理。一是建立对外委托鉴定的流程管理机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共同监控、监督。 杜绝谁收案谁办理,谁受理谁负责,或挑肥捡瘦,以喜好论案的不规范的流程。二是明确完善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规定。在调研中,各地法院确定鉴定机构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轮渡坐庄、有的以随机形式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我们认为以尊重当事人协商选择为优先程序的原则,采用随机的方法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更为公正、公平。三是监督机制。请纪检监察室等部门介入对外委托鉴定选择鉴定机构全过程。同时,制作对外委托鉴定笔录请当事人共同监督。四是规范委托鉴定文书。对外委托鉴定的受理、委托、中止、终结、组织勘察、组织听证、“通知(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函头、格式、内容提法等都不统一,建议规范统一委托鉴定文书。

4、切实规范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鉴定收费较乱的是《决定》出台后成立的鉴定机构,如法医、文检、计算机等专业技术类别的鉴定收费标准各区域差异较大,当事人反映较为强烈。建议有关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统一的鉴定收费标准并下发各法院以便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5、配备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相相适应的装备。《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法院的司法鉴定由自主鉴定业务转向对外委托鉴定。业务多,范围广,出外勤频繁,工作量大是对外委托鉴定的特点。既有办公室的大量鉴定材料、法律文书,还有外出委托、组织勘察现场、组织听证会、提取鉴定证据材料等。但装备与工作性质不相适应,如我院只配备了一辆微型车。建议配备:越野勘察车、委托工作车、照像机、音像检查器材、录音器材、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建设如法庭般的选择鉴定机构室。

(三)关于解决死刑执行中技术监督、指导与确认死亡的问题

1、建设科技型的死亡执行监督、确认方式。一是配备死亡鉴定仪、心电一体机。二是配备死刑执行车。三是装备执行死刑监控系统。

2、重视和加强死刑执行工作人员的防病工作。一是领导要充分认识执行与防病的重要性,把这二方面的工作提到院务日常事务工作中来,引为大家的关心和重视,把防病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加强自我防护的教育指导。执行工作前进行一次防护意识的指导教育,防止麻痹大意。三是建设隔离消毒室,配备隔离服装、靴子、手套、消毒用品等设备。

3、完善死刑执行工作的技术培训制度。建议:1、每年或每二年对法医进行一次业务培训,拓宽视野,交流经验,提高业务技能。尤其对初走上法医岗位的人员,要让其充分了解和熟悉注射(枪决)以及注射药物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把握注射执行过程中的药物性状和药物剂量。2、对执行死刑的法警亦要进行相应培训,提高注射技能,确保执行死刑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

[1] 因2008年较大一部分对外委托鉴定案件尚在鉴定中,故我们认为统计到2007年度的数据较为合理和科学。图表4数据同。


[2] 我们收集了柳州市司法鉴定委托中心2006—2007年部分对外委托鉴定案件收费数据和2008年、2009年部分鉴定中心的收费报价以反映当前鉴定机构收费情况。
作者:杨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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