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二)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的确认】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4、派出机构是否有被告资格,看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没有授权的一律视为委托。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必须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行政决定书,一个文号并且内容相同。共同应作实质性理解。包括联合执法、共同署名发文共同组成临时机构执法。
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7、不作为案件的被告的确认。
A形式标准。公民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以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未被告。如果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正确的行政机关或者将申请材料转送有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主管行政机关是被告。
B实质标准,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有作为的职责。有承担作为职责的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
通常的做法是实质标准为主,以形式标准为辅。
8、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被告资格的转移】
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主体被消灭。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被告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如专利局授予甲专利权,乙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丙认为该专利属于自己所有,提出撤销专利局授权决定的请求,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专利权属的请求与其他当事人不同。间接利害关系,如规划部门批准甲建房,水利部门将其作为违章建筑拆除,甲对水利部门决定不服,规划部门与水利部门的拆除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但与拆除决定的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拆除决定合法,甲可能提出赔偿建房损失。规划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权提出自己的请求,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第三人的确认】
1、行政处罚案件的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受害人起诉的,加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加害人起诉的,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中的共同被处罚人,一部分起诉的,一部分没有起诉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裁决的当事人,一部分不服起诉的,另一部分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该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不能作为被告,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时间是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判决未作出之前。
2.参加诉讼的途径。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神情。申请人不服裁定可以在5日内上诉。通知参加诉讼必须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
3、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要点:当事人是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相同同一或者同类;诉讼主张一致;案件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要点:诉讼标的同一。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如果是共同被告,应当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是共同原告,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这些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不能强行追加,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情形:两个以上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法人或者组织因违法被处罚,法人或者组织的负责人、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两个以上共同被害人对行政机关的统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起诉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的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者处罚一个或者若干个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