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执行(一)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执行】
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特征:
1、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执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一方是行政机关;
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判法律文书;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执行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各方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1、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自行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成为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当事人。行政诉讼执行中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3、执行参与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执行异议人。是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为案外异议人。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证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继续执行程序
【执行根据】
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职权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法律文书可执行的事项具体明确。
【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的处罚。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措施执行。
【执行程序】
包括开始、审理、阻却、完毕、补救。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