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发布日期:2010-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当事人在不同的审理程序中由不同的称为和地位。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当事人的权利:原告的起诉权,在诉讼中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的应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回避;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书;查阅补正庭审笔录;在宣判前,原告可以撤诉,被告可以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证据保全;原告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代表人】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的确认】
1、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为侵害的人,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者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的。加害人或者受害人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两方都起诉的,都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有关公民的相邻权,利害关系即成立,相邻权人具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起诉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企业的名义。
8、农村土地使用人的原告资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的移转】
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他们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1、条件: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在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者终止之前,仍在法定起诉期。
2、程序。承受原告资格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明或者证明文件。义务承受人未确定的,诉讼中止。终止诉讼期限满3个月以后无人要求或者继续诉讼的,依法终结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
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包括规章授权的组织
2、被告应当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A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B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果也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C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如派出所作出的拘留裁决属于种类越权,由所属的公安机关承担违法拘留的后果。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应当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E其他依法规定应承担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
3、被告人由法院通知应诉。
A被告的变更。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征得原告人同意后,可以变更被告,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得,则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B被告得追加,由两个以上得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而不同意追加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
【被告的确认】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4、派出机构是否有被告资格,看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没有授权的一律视为委托。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必须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行政决定书,一个文号并且内容相同。共同应作实质性理解。包括联合执法、共同署名发文共同组成临时机构执法。
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7、不作为案件的被告的确认。
A形式标准。公民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以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未被告。如果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正确的行政机关或者将申请材料转送有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主管行政机关是被告。
B实质标准,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有作为的职责。有承担作为职责的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
通常的做法是实质标准为主,以形式标准为辅。
8、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被告资格的转移】
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主体被消灭。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被告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如专利局授予甲专利权,乙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丙认为该专利属于自己所有,提出撤销专利局授权决定的请求,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专利权属的请求与其他当事人不同。间接利害关系,如规划部门批准甲建房,水利部门将其作为违章建筑拆除,甲对水利部门决定不服,规划部门与水利部门的拆除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但与拆除决定的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拆除决定合法,甲可能提出赔偿建房损失。规划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权提出自己的请求,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第三人的确认】
1、行政处罚案件的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受害人起诉的,加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加害人起诉的,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中的共同被处罚人,一部分起诉的,一部分没有起诉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裁决的当事人,一部分不服起诉的,另一部分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该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不能作为被告,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时间是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判决未作出之前。
2.参加诉讼的途径。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神情。申请人不服裁定可以在5日内上诉。通知参加诉讼必须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
3、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要点:当事人是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相同同一或者同类;诉讼主张一致;案件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要点:诉讼标的同一。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如果是共同被告,应当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是共同原告,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这些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不能强行追加,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情形:两个以上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法人或者组织因违法被处罚,法人或者组织的负责人、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两个以上共同被害人对行政机关的统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起诉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的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者处罚一个或者若干个当事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
是指两个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可以有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才能实行合并审理;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适宜合并审理,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
【集团诉讼】
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
1、原告方人数众多。5人以上,具有独立原告主体资格的主体。不包括一个原告内部的人数。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诉讼代表人和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代表人可以由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推选产生;如果原稿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为1-5人。
【诉讼代理人】
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行政诉讼代理人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3、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一个案件中代理一方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法定代理人。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集训宁行政诉讼的人。条件:被代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侵权或者监护关系。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可以代理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仍然是当事人。消灭的情况: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恢复正常,重新具有行为能力;代理人本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合法解除。
2、指定代理人。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条件: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被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责任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无需被指定人同意。被指定人是法定代理人为全权代理,是其他人,权限由法院明确。消灭的情况:案件终结;被代理人产生或者恢复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权。
3、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委托代理权及于委托人授权产生,委托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有关代理权限事宜应在委托书中载明。
委托代理人包括五种:律师、原告或第三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社会团体作为诉讼代理人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色。其中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据法律享有特殊的权限,可以查阅本案资料,包括庭审和庭外材料,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消灭的情形:诉讼终结;委托人解除委托;受委托人辞去委托;当事人、第三人死亡或更换;受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