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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二)
发布日期:2010-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规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在行政诉讼的法律条文含义不明确时,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可直接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为诉讼依据。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1、行政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行政审判权是我国司法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能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外国政府和机关不能干涉或者分割。其次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自己对某一行政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阿个人都不得干涉,最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案件审判独立。法院集体独立是我国行政审判独立的实质。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不受外界的任何非法影响。

  3、合议庭审判独立。合议庭独立进行审判,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审判委员会院长或者庭长的干涉。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如果合议庭经开庭审判不能作出判决,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4、审判人员独立。即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时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涉或者指使,独立进行判断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表决。法官的个人独立时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必要条件。

  5、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要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一是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查明行政机关自身调查的证据是否合法、客观和充分,查明行政机关的认定方法和结论是否正确。二是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当进一步查明行政案卷中没有真实反映或遗漏的有关案件事实。三是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不仅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

  2、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判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在遇到法律冲突时,还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受案范围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当然也就不能审查。

  从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审查合法性的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有为该行为的职权,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权限,以及是否享有事务管辖全、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任何一方面违法都构成无权限或者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是否清楚,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3)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在法定得力外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2、意义。明确了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制约关系。表明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仅限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对行政机关进行全面干预也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具体化对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等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1、行政机关和共民或者其他组织一样都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3、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参与行政诉讼的机会,防止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十佳压力同时也应当防止原告滥诉,无理纠缠。

  4、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异。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如果诉讼参与人通晓当地语言文字不需要或者不要求提供翻译并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提供翻译。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主张和意见,互相反驳进一步辩明真伪和是非。当事人有权就行政实体法问题、行政程序法问题、行政诉讼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辩论,在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进行辩论。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一、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则后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不适用独任审判。

  二、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三、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外,一律应公开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范围。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轰动的合法性有权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参与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行法律监督。

  2、方式。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抗诉应当符合两个原则。一是同级抗诉原则。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同,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制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二是抗诉必须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抗诉行为的约束力。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发现违法情况,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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