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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案由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然而,由于对民事案由的理解、认识不统一,法院在确定、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笔者结合自已一年多来的工作经验,浅谈一下民事案由在确定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对民事案由的选择、引用不规范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由于《规定》颁布仅一年多时间,一些审判人员对它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够充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案由的确定、引用不规范。如笔者就曾发现某份判决书将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写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甚至发现某份判决书前后案由使用不一致的现象。民事案由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对它的适用应当正确、规范,避免产生误解。

二、对一些相似案由容易混淆

每一个案由都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案由彼此之间都有明确的界线,如果对各个案由的理解和认识不透,就容易出现案由确定错误,将此案由确定为彼案由。笔者发现,在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次级案由,是指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的次级案由。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是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其特殊性在于以商品房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同样,“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在主体资格、主体性质及其关系、雇主的义务、调整的法律、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及纠纷的处理方式等均存在不同。因此,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区别清楚此案由与彼案由,适用符合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案由。

三、对“集团”诉讼案件案由的确定易出现错误

对于一些情况复杂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集团诉讼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可能并不一致,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案由,这就要求法院在确定案由时,必须审查清楚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并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如因原告诉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法庭应当向其释明,诉讼风险由原告承担。例如,本庭在2008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廖英等三十人与被告玉林市福润牛仔服装厂、陈善基、蒋永梅等三人案件时,因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理由均认为其与被告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出追索劳动报酬,本庭就将该批案件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后经庭审查明,除了原告梁忠、黄秀珍、陈英华和陈冰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外,其余26人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只是劳务合同关系,应当属于“劳务(雇用)合同关系”。由于这是原告廖英等26人错误地认定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依据错误的法律提出诉讼请求,经本庭依法释明,廖英等26人自愿撤诉。

四、对新类型案件的案由把握不准

由于新类型案件平时遇到较少,较容易出现案由确定错误。例如,2009年5月8日,原告罗惠熙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周世宏分割婚生儿子的死亡赔偿金,本庭在立案时,由于对死亡赔偿金的属性认识不清,导致将其定为“法定继承纠纷”。后经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及研究,认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原告主张的应当是对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最后将其确定为“共同共有纠纷”。因此,对于新类型或平时遇到较少的民事案件,法院在确定其案由时应当慎重,确保确定的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保持一致。

五、案由的变更与举证期限的关系问题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如果是在举证期限内变更,则应当变更案件的案由,并给当事人双方一定的举证期限就变更后的法律关系举证。如果是在举证期限后提出,则应当向其释明,让其自愿撤诉,否则对其申请变更或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再者,如果是法院在开庭前单方面改变民事案由,却不给当事人相应的举证期限,则违反民事诉讼法。如笔者就曾了解到,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因法院在开庭前单方面改变民事案由,却不赋予当事人相应的举证期限,结果导致被玉林市中级法院以违反民事诉讼程序发回重审。所以,必须把握好民事案由的变更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总之,要充分认识民事案由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断总结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过程中的经验,从而确保民事案件案由得到正确地确定和适用。

作者:刘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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