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五:争议结果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
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行政诉讼一审的判决类型(表-64)
★★★★行政诉讼裁判类型(表-65)
裁判类型 | 基本含义 | 适用条件 | ||
一审 | 被告胜诉 | 维持 | 是被告胜诉的主判决 |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
驳回 | 是被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 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 ||
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 ||||
原告胜诉 | 撤销(或撤销并责重做) | 原告诉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 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越权、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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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 原告诉不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 被告必须履行职责且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被告负有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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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原告诉处罚不公胜诉的主判决 | 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 | ||
确认 | 是原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 ||
附带 | 赔偿 | 判决被告做出国家赔偿 | 必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 |
二审 | 维持原判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 |
依法改判 | 判决类型参照一审 |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
发回重审 | 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 遗漏了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了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 | ||
改判或发回 | 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 ||
注意: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 ||||
再审 | 裁定执行原判 | 裁定继续执行原审裁判 | 原审裁判完全正确(注意:不是裁定维持) | |
指令受理审理 | 撤销一二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审理 | 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二审又维持的 | ||
发回重审 | 发回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重审 |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 | ||
改判或发回 | 都必须先裁定撤销生效裁判 | 原审裁判错误的其它情形 | ||
其它 | 行政诉讼裁定 | 针对程序问题 |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 |
行政诉讼决定 | 针对特别事项 | 回避决定、罚款、拘留决定可申请复议;但均不得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