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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争议法专题复习——争议结果(一)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五:争议结果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

  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行政诉讼一审的判决类型(表-64)

  ★★★★行政诉讼裁判类型(表-65)

  裁判类型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一审 被告胜诉 维持 是被告胜诉的主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驳回 是被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原告胜诉 撤销(或撤销并责重做) 原告诉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越权、滥权)
履行 原告诉不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被告必须履行职责且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被告负有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
变更 原告诉处罚不公胜诉的主判决 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
确认 是原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附带 赔偿 判决被告做出国家赔偿 必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二审 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依法改判 判决类型参照一审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发回重审 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遗漏了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了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
改判或发回 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注意: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再审 裁定执行原判 裁定继续执行原审裁判 原审裁判完全正确(注意:不是裁定维持)
指令受理审理 撤销一二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审理 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二审又维持的
发回重审 发回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重审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
改判或发回 都必须先裁定撤销生效裁判 原审裁判错误的其它情形
其它 行政诉讼裁定 针对程序问题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决定 针对特别事项 回避决定、罚款、拘留决定可申请复议;但均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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