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行政争议法专题复习——争议规则(一)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四:争议规则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举证、取证、质证、认证);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则(法律适用)。

  核心考点: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审查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相应地,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 现场笔录的证明力与其它证据不一样,其证明力比较强。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有效,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二、行诉的举证责任分配原理: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之所以确定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其基本根据是: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又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因而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自然公正原则,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依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由此产生对行政机关的两项基本要求:一是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有充分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才能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先取证,后决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行政机关应当有责任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

  (3)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行政机关是在某一领域的专门管理部门,技术手段先进,人员素质高,特别是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发明专利等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显然强于原告。

  (4)与原告相比较,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更为了解。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

  举证责任(原则上是被告举证,应重点掌握原告的举证责任)(表-58)

初步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形式上);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证明责任 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在依申请行为中应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有例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损害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新事实证明责任 如原告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原告也应证明

  举证时限(表-59)

  原告或第三人 被告
一般期限 开庭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未必导致败诉。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直接导致败诉,并且二审再提交也不采纳
一审补充 ①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②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或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①因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后10日内举证
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被告自己的行为合法(但可以用于认定它自己的行为违法)
③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二审补充 ①提出一审无正当事由未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②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或在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或一审中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的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①提交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②提出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证据,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提供证据的要求(表-补58)

书证 ①可提供非原件;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非原件必须盖章;③提供专业资料文献应附说明
物证 ①可以是原物的照片录像等;②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以只提供一部分
视听资料 ①可提供复制件;②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 ①写明证人基本情况;②证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③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鉴定结论 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材料、鉴定依据、科技手段、鉴定资格说明、鉴定人(部门)签名盖章
现场笔录 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签或不能签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可由其签名
域外证据 ①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②在港澳台形成的证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外文证据 附有中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涉密证据 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鉴定人不能出庭的正当事由,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