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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专题:行政争议结果
发布日期:2010-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有关执行制度。 核心考点: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一审的判决类型(图-79)

  ★★★★行政诉讼裁判类型(表-80)

  裁判类型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一 审
被告 胜诉 维持 是被告胜诉的主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驳回 是被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①诉不作为不成立②诉不合理行为③行为合法的依据改变
  撤销 原告诉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履行 原告诉不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被告必须履行职责且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变更 原告诉处罚不公胜诉的主判决 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
确认 是原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①行为不宜撤销②不宜责令履行③行为本身不成立或无效

二 审
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依法改判 判决类型参照一审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错误
发回重审 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遗漏了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了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
改判或发回 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再 审
裁定执行原判 裁定继续执行原审裁判 原审裁判完全正确
指令受理审理 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审理 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二审又维持的
发回重审 发回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重审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
改判或发回 都必须先裁定撤销生效裁判 原审裁判错误的其它情形
其 它 行政诉讼裁定 针对程序问题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决定 针对特别事项 回避决定、罚款、拘留决定可申请复议;但均不得上诉

  诗曰:

  一审裁判类型

  (一)被告胜诉

  被告胜诉如何判,或维或驳很简单。维持依据五指论,乃为“证法程越滥”。

  驳回判决情有三,一诉不作为不成立,二诉行为不合理,三是行为合法依据变。

  (二)原告胜诉

  原告胜诉判决出,撤履变确四家族。

  撤销判决最复杂,或者部分或全部。

  五指神论为标准,还可尾随重做出。

  起诉复议看结论,维持撤原改撤复。

  复议改变被撤销,责令重做不能无。

  处罚不公须变更,受害人诉可加重。

  履行判决不作为,确认判决变异族。

  确认判决兜底设,不宜履行不宜撤。

  行为本身不成立,确认无效来相替。

  公共利益两层皮,是否撤销看比例。

  一般损失照样撤,损失重大确认席

  二审裁判

  行政二审维发改,全面审理权力大。

  二审发还有点狠,一漏请求二漏人。

  若是请求属赔偿,先行调解先奏响。

  再审裁判

  再审裁判无“维持”,原审正确继续执。

  指令一审来受理,二个条件占二级。

  一审不理驳回起,二审错误维持的。

  再审发还五情形,三未两漏记忆明。

  三未包括避开传,漏人漏求两漏全。

  其 他

  受起管、用裁定、可上诉,

  避罚拘、决定出、复议路。

  几种裁判类型的特殊适用(表-81)

撤销判决
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失,则撤销的同时可以:①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 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撤销判决 与复议决定 ①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则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变更判决
的特殊适用
①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加害人与被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除外
②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确认判决
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判决撤销而应:①作出确认判决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③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赔偿
二审发回 重审的条
①如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则必须发回重审
②如一审遗漏的是赔偿请求,则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③如二审当事人新提赔偿请求,则也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再审发回 重审的条
条件为“三未两漏”: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②应开庭未开庭的 ③当事人应出席未经合法
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 ⑤漏判有关诉讼请求的

  附表一:五指论表

  维持(合法) (违法)撤销(之一)
证据 确凿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 错误
法定程序 符合 违反
职 权 依法行使 超越
滥用
  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附表二:确认判决情形表

  ★★★行政复议决定类型(表-82)

  诗曰:

  (一)

  复议变更别诉讼,可减轻来可加重。

  复议决定如鸡窝,赔偿附带窝中捉。

  (二)

  复议之中遇赔偿,人身财产各不同。

  复议发现人身损,不提申请不主动;

  依据职权赔财产,不要也给赔意浓。

  (三)

  依据申请审抽象,只能附带规章下。

  三十日内处理完,无权处理转移送。

  只能移送行政口,日照六十立满功。

  附带抽象依职权,任何规范都可研。

  转送对象更宽泛,审查日期无局限。

决定类型 主要内容 适用条件
维持决定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履行决定 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撤销决定 解除原行为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明显不当。
变更决定 做出新的权利义务安排
确认决定 确认原行为违法或无效
责令重做 撤销和确认的后续决定
赔偿决定 就不予赔偿决定或赔偿数额起诉的,复议机关可做共同被告 依申请审查:仅针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限30 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 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有权机关应在 60 日内处理
附带审查的决定 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文件并加以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依职权审查:参照依申请审理,但审查范围不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接受转送的有权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且无审查期限

  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区别:

  ①超越职权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超越了不同行政机关间的分工。二是超越了相同行政机关不同层级间的分工。三是超越了职权的地域范围。四是超越了时间的范围。五是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②滥用职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合乎法律的规定,但却违背了法律授予其该项职权的目的。其表现形式包括:一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不当考虑的因素,或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二是故意的迟延或不作为;三是不一致的解释或反复无常,前者指行政机关出于故意,在适用法律时作随意的解释,并且常常互相矛盾和抵触,前后不一致;后者指在其他情况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朝令夕改,已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四是不当授权和委托,即行政机关做出该授权或委托目的不是为了执行行政公务,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

  真题-32(02-72-多选)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 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

  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

  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真题-33(00-55-多选)某村瓜农赵某拉一车瓜到县城出卖,遇到一伙人哄抢,其子急忙到城关派 出所报案。时值中午,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瓜被抢。赵某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作何种复议决定?

  A.行政赔偿决定

  B.确认派出所行为违法决定

  C.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决定

  D.维持决定

  ★★执行制度

  对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表-83)

  诗曰:  工海税二安,拥有强执权;海外国金国,垂直并不多。

执行机关 (一般为一审)法院;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工海税二安,县级政府)
执行依据 判决书、裁定书、赔偿书、赔偿调解书
执行措施

对行政机关:: ①直接划拨款项 ②对机关加处罚款 ③对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处以罚款 ④向被告上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被告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我执行,无权的申请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公民为1 年,单位为180 天

  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的执行(表-84)

情况 原则 例外
行政机关有强制权 原则上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 裁定停止执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机关无强制权 原则上法院不得代为强制执行 如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外的执行(非诉执行)(表-85)

申请条件 申请期限 申请范围 执行管辖 审查期限
义务人既不起诉,
也不履行
义务人起诉期限届满后180 日内 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为 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法院在受理之日起30 日内组成合议庭裁定

  注意:行政裁决案件所确定的权利人,可在行政机关申请期限届满后的 90 日内,申请法院执行。

  诗曰:

  非诉执行哪负责,申请人之法院地,案件若有不动产,专属管辖君莫气。

  行政裁决权利人,期满执行申请提,一百八十后九十,九十日后使权利。

  非诉执行示意图(图-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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