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指导原则,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因此,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牢固树立“以调解为主,多调少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此,笔者对如何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作了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法院应设立上下联动、多方配合的调解机制。首先,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先由立案庭对案件进行调解,利用案件在立案庭尚未移送到业务庭的空隙,快速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增加案件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的调解次数,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如果案件在立案庭就能调解成功,将大大减轻业务庭的工作量,使业务庭有更多的精力去办理大案、要案。其次,当案件在立案庭调解不成功进入业务庭时,业务庭就可以根据立案庭调解的情况,制定更加充分、合理的调解方案以提高调解成功率。同时,立案庭也可以参与到业务庭的调解工作中,利用立案庭最先调解的熟悉案情、熟悉当事人的优势,联合调解,更能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最后,根据案件需要,也可以请求分管案件工作的副院长甚至是院长参与到案件的调解工作中来,达到上下联动、多方配合,齐心协力促成案件调解的效果。
第二,充分的准备工作,灵活的工作方法。法官接手案件后以最快的速度熟悉案情,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在送达应诉材料给被告时,了解被告对案件的看法以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同度。在了解了原告的诉求以及被告承受的底线以后,认真分析案情,找出一个平衡点,以该平衡点为基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应用多种调解方法,如换位思考调解法、因案制宜调解法、释法说理调解法、巧借外力调解法等等。在运用这些调解方法时要灵活运用,有时运用一种调解方法就能达到效果,有时需要运用多种调解方法来相互配合使用。
第三,动用一切积极因素来参与案件调解工作。法院的力量是有限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联合其他单位或者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来参与调解工作,也可以利用当事人信任诉讼委托人的心理,积极动员委托人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工作。只要有利于达成案件调解,法院可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参与案件调解工作。
第四,以人为本、心系群众、耐心调解、周到服务。法官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达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的效果,就必须真心为当事人着想,从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要使案件得到顺利的调解,还必须使当事人信服法官,而要使当事人信服法官,法官就必须具有亲和力,要不胜其烦地对当事人做工作。法官要认真聆听当事人的诉说,耐心地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在接近平衡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以后,还必须搞好案后跟踪服务。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协助当事人搞好案件执行工作;对当事人在执行调解协议中还不明白的地方,主审法官还要耐心仔细地做解释工作。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真正达到当事人息诉服判、案件案结事了的效果。
总之,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尽最大努力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不断加深研究调解案件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案件调解率,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担负起保驾护航的作用。?
作者:刘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