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之管见
发布日期:2010-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三年来,笔者共主审民商案246件,其中调解、撤诉218件,平均调解率88.7%;判决20件,其它处理8件,无改判发还,正确率100%;申请执行28件,平均申请执行率11.4%(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率达88.6%),基本上达到了以辩法析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服、以解开心结使当事人握手言欢的效果。主要做法和体会是严把“三关”,正确处理“四个关系”,做好“五抓五调”。
一、视当事人为亲人,把好宗旨关
审判宗旨问题,价值观问题,理想信念问题,决定着审判态度,而审判态度又决定着审判质量和调解率。因此,提高审判质量和调解率的前提和关键是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视当事人为亲人。要始终保持一颗追求公正的心,法官绝不能懈怠对公正的追求、逾越道德良心的底线。只有坚守住这些,才能焕发对当事人的热情。
一个案子多次调解不成,特别是遇到一些很固执、私欲强烈、的当事人,加之方方面面的干扰,这些就要求我们法官不断培养爱民之情,真正地视当事人为亲人,设身处地替当事人着想,力所能及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审判宗旨,才不至于因难调而心烦,才不至于为了结案而结案,而是竭力解决其思想问题和司法困难,追求案结事了。如审理的贺某诉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办证过户后生效,但徐某在卖房时隐瞒了其女有部分产权的事实。贺某已交清房款居住多年,徐某未予协助过户,后来房价陡升,贺某诉请法院判令徐某协助过户,徐某以合同未生效与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双方互不相让。笔者从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开始,促使他们同意履行合同、让徐女从外省回来协办过户手续、协调办证部门间的关系、力促贺某给予徐某相应补偿,断断续续用了三个多月时间,前后做工作三十多人次。当徐某没经过执行就协助过户完毕并拿到贺某的补偿款时,双方几乎异口同声地说:“感谢法官把我们的事当自己的事办”,笔者为自己能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感到分外欣慰。
二、视法律为准绳,把好公正关
我国的独立审判往往受到许多挑战,但是,无论遇到何种情况,只有忠诚于法律,坚持法律至上,始终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才能真正把守住公正关。实践中正确地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处理视当事人为亲人与视法律为准绳的关系,力求公正
视当事人为亲人是一种执法态度,视法律为准绳是裁判的思维方式和最高标准,它要求我们始终用法律的标尺来衡量当事人的得失。对待权益受损害的当事人,我们应该感同身受,仿佛亲人受害,努力把握案件实质,力争实质判断合理性与审判合法性的有机统一,竭尽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我们应该反复提醒自己,即使是爹娘,也要秉公执法,不迁就,不和稀泥,不包庇,充分发挥法律扶弱济贫、惩恶扬善的功能,以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力求胜败皆服
坚持“能调则调,该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也好,判决也好,关键是要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用准法律,找到公正的处理方案,围绕处理方案把思想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灵深处,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实调解不成的就判,判就得判成铁案,能经受住历史检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所有诉辩意见明察秋毫,做到百分之百地注意,辩法析理不留下丝毫疑惑,象写学术论文那样认真对待判理的论述,把每篇判决书写成生动的法治教材,对于支持和驳回的诉辩意见做到论述充分、说理透彻,无懈可击,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裁判内在的合理性,胜败皆服。如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我们组织调解十余次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后来反悔,我们便起草判决书认定被告全额赔偿保费。几经修改又全盘否定了这一判决意见,终于认定应当驳回原告诉请,但我们仍然感到原告从情理上讲有些吃亏,便决定再给原告一次调解的机会,将判决书先送达于原告。原告看后表示服判,果然愿意让步调解,请求我们再做被告工作。几经反复,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那么,如何具体做好调解工作呢?笔者认为,“五抓五调”在调解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指导性:
1、抓住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调,破解主要矛盾。一个复杂疑难案件,往往疑点、争点很多,但决定着案件性质和走向的主要争点一般只有一个,最多两个。我们每当接手案件,首先要吃透案情,融会贯通有关法理,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找到主要争点;其次抓住主要争点这个牛鼻子,针对性的找准调解方案;最后引导、指导、督促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互谅互让,围绕调解方案达成协议。抓住主要争点调至关重要,是确保调解成功的基础和前提。如审理原告某机床公司诉被告马某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而被告陆续投资达500多万元,仍在租赁经营。原告将房屋卖给某万佳公司,约定了搬迁期限及违约金,原告申请先予执行,被告同时提出管辖异议,并拟起诉原告与某万佳公司擅自在租房周围砌围墙、断水断电给其带来的营业损失80多万元,口口声声以命相守租房,拒不退还,眼看一桩马拉松式的诉讼就会发生,并很可能酿起矛盾激化。怎样调解以提高本案的执法效果?只有抓住主要争点调解。主要争点是什么?砌围墙、断水断电给原告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是多少。于是,我们依法履行释明义务后,原告到税务部门调查了被告的纳税情况,以纳税金额推算出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迫使被告成倍降低索赔金额,结果很快促使双方达成了被告退还房屋并由原告给予适当补偿的协议。
2、抓住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调,促进互谅互让。民商事纠纷很大一部分都互有过错,只是在过错性质、过错大小及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不同。我们要明察秋毫,找准他们的过错,启发引导他们认识自己的过错给对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和不利,促使他们对自己产生责备和忏悔心理,对对方当事人产生同情和认可心理,主动放弃不正当要求,最终达到互谅互让的目的。如被指令再审的某国土局申诉某林管局行政违法案,原判前者收回闲置土地程序违法并赔偿后者土建工程损失68万元,已被执行30万元。我们审理时抓住后者的过错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违法建筑,后者的木材加工企业土建工程半途而废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实施“天保”工程,而不是因前者违法行政处罚所致,使之认识到输官司的可能性较大;抓住前者的过错征收后者门面加价费30万元无合法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使之懂得即使赢了官司也输了形象的道理,最终引导双方达成前者赔偿损失30万元并撤诉再审的和解协议。
3、抓住当事人的错误认识调,解开心结。针对有的当事人出于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误读或者认定事实的不理解,难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我们坚持对其进行苦口婆心的、深入浅出的、循循善诱的解释说服,直到当事人真正排除困惑、解开心结为止。
4、抓住当事人的亲朋关系调,为沟通铺路搭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发挥“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作用,先与跟他们说话最权威的亲友进行沟通,达成共识,邀其帮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践中,办案中遇到说情往往能成为好事,因为与说情者沟通后,请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更为有效。
5、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点调,对症下药。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呈现出不同的心理特质。调解实践中,我们通过“望问闻切”仔细观察分析当事人的气质、性格、态度和纠纷动机,抓准其心理需要和不良心态,对症下药,辨证施治,找准与其心理特点相适应的调解对策,做到“药到病除”,解决矛盾纠纷。如审理钱某某(母)诉胡某(子)赡养纠纷案,胡某拒签文书,拒不到庭,拒绝调解。我们在与他的正面接触中积极寻找开启他心灵的钥匙,便试探性地告之将到其住所地开庭,发现他嘴上说不俱怕,心里却害怕家丑外扬,我们便当即筹备到其住所地居委会开庭,敲山震虎。胡某出于免受舆论指责的心理,遂即主动要求签订调解协议。
(三)正确处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力求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涉法上访案件,往往是法官疏于履行释明义务、片面追求程序公正的结果。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官是传播爱和善良的使者。我们不能片面地、机械地按照程序认定法律事实,而应该敏锐地观察发现客观事实,依法用足用活法官释明权利以引导相对弱势当事人举证、质证,促使双方当事人诉讼博弈不断趋于平衡,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查出事实真相,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如审理张某等人诉周某、宜昌某公司劳务工资纠纷案,周某十年前在宜昌某公司处分包工程,张某等人给周某做小工。后来,周某采取不合常理的方法给张某等人“更换”了49万多元的劳务费工资欠条,并趁宜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家之机找其女儿拿到公章捺印,作为宜昌某公司对所欠劳务工资认可的证据。宜昌某公司大喊冤枉。我们科学履行释明义务,查清张某等人与周某伪造欠条、欺骗捺印的虚假事实,最终使双方达成了符合比较公正的调解协议,从而避免了一起远离客观事实的判决。
(四)正确处理外界干扰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力求和谐
法官也有人情世故,内心往往也会发生法、情、理之间的冲撞,因此,每当遇到这些麻烦的时候,我们不能以“独立审判”自居,也不能以“严格执法”而简单地拒绝,而应当注重沟通,讲究审判艺术,多反省、多完善判决和调解方案,最大限度地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首先,在拿准审判方案的基础上,主动向领导汇报,赢得理解与支持,使之全面了解案情与背景,作出正确决策;其次,应当积极与持不同意见者及说情者沟通,争取他们帮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再次,还应当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加强民意沟通,力争达成共识,形成制裁侵权方当事人、维护受害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合力。面对打招呼者、说情者以及持有个人偏见者,我们该照办的照办,该解释的解释,该谢绝的谢绝,勇于排除方方面面的干扰。但与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哪怕牺牲个人的利益,也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神圣,决不违背法官职业道德、越过法律底线办“关系案”和“人情案”。我们坚信有关人们终会理解这种秉公执法的品格,终会理解这种不是为了私情私利的执著!如审理天泽公司与通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通产公司联营解体时将其投资捐赠给某市政府,该政府受捐后承诺代其偿还债务,但没相关法律手续,导致天泽公司只能找通产公司讨要所欠工程款。当时各方矛盾冲突激烈,若简单判决或按个别领导意见处理该案,将会导致矛盾激化,越级上访,我们遂站在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高度,在拿准审判方案的情况下,一方面联合有关力量尽力调解,另一方面建议向区委、中院汇报,向市、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通报,终于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的理解与支持,依法改判由通产公司支付天泽公司工程款40余万元及其利息后,通产公司表示服判不上诉,某市政府也遂即代之支付了所欠工程款。
三、视质量为生命,把好形象关
法律、法院、法官的形象是公正,而公正体现在审案的质量,案件质量是审判的灵魂。我们法官应当把不办错案作为毕生追求,作为人生的最大幸福。我们每当遇到难以说服当事人的时候,都应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之感,因为法官宁可失命,也不可失信。我们为了把住质量关,必须炼狱般地学习与思考,反复考证当事人的观点,不断探寻多种调解方案,反复推敲自己的裁判方案,直到自己没有任何疑惑、把当事人彻底说服为止,争取不让当事人带着对法官不公的印象离开法院。如审理原告某银行诉被告A、B、C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C公司找中国投资银行宜昌支行借款30万元后,该银行的全国网点被撤销,所有债权债务转移于某银行。A公司开办C公司,C公司开办B公司,A公司又来委托B公司代管C公司,并有资产处分和收益权。某银行三次向B公司送达“确认告知书”,告其债权已转移,催其还款,B公司两次签收承诺承担偿还责任。本案涉及焦点有:某银行接收债权后直接通知B公司是否合法有效?A公司是否承担偿还责任?能否认定B公司的签收承诺行为是一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C公司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我们写判决书时用了约占一半的篇幅近3500字进行说理,前后修改15次,直到从法、情、理三个方面把自己彻底说服,把B、C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的辩称意见驳服,感到辩法析理万无一失时才提交审委会讨论。为了确保判决质量,我们必须用良心、用心血、用智慧铸就每一份判决书,这样才使得输官司方当事人不得不服,宁可省吃俭用,借钱还债,也要自觉履行裁判文书。只有强烈的审判质量意识,以生命的全部呵护案件质量,才能抵挡住来自社会上的种种诱惑,站在公平的角度对待当事人,维护法官的公正形象。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蒋必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