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公司无过错是否要为乘客受伤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国庆节期间,程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长途汽车前往广东旅游,当客车行驶至广东省境内时,在高速道路上与苏某驾驶的货车相撞。程某受伤并被送往广东省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经鉴定,程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认定:货车司机苏某负全责,程某和客车司机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债台高筑的货车司机苏某表示对程某的赔偿请求无能为力。因此,程某便将长途汽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万元。庭审过程中,客运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客车司机无责任,因此客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客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作为无责方,是否意味着可以不赔偿程某的人身损害损失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程某对客运公司不享有诉权,因此客运公司也就不应承担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其理由是,在本次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客车司机无责任,运煤货车负全部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原告程某应以运煤货车司机为被告起诉赔偿损失,客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作为无责方,不应赔偿程某的人身损害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程某对客运公司享有诉权,客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作为无责方,也应赔偿程某的人身损害损失。其理由是,原告程某买票乘坐客运公司的客车,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客运合同关系,应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在此客运合同履行期间,程某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客运公司构成违约,尽管其属于无过错方,但仍应根据法律规定赔偿程某因车祸造成的各项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原告程某对客运公司享有诉权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应搞清楚其中共涉及几种法律关系,哪种法律关系会影响赔偿权利人权益的维护。具体到本案而言,存在三种法律关系,程某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客运法律关系;程某与货车司机苏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客运公司与货车司机苏某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基于以上三种法律关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案中存在竞合。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两类责任常发生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购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不法加害人侵害他人法定民事权利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两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范围等等方面均有不同。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权利人应当在起诉前恰当地做出选择,以期使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权利人在实施权利救济时享有选择权,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间择其一而选。那么,究竟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权利人完全可以自主选择。他既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义务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全部义务人承担责任。
因此,原告程某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时获得了两种请求权,即对于客运公司提起违约赔偿的诉权和对于货车司机提起侵权赔偿的诉权,他既可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客运公司,也可以侵权纠纷起诉货车司机。
二、无过错的客运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侵权与违约竞合。对于受害人程某,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十分重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应从自身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举证责任的承担、被告方的赔偿能力、索赔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因为不管怎样打官司,其最终目的是获得赔偿款。由于肇事司机苏某无赔偿能力,原告程某选择了违约之诉。程某搭乘客运公司的客车,双方客运合同已经成立,应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除非是旅客自身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旅客故意自杀,承运人才免责,否则客运公司不能免责。因此,尽管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客运公司对事故无责任,但只要客运公司未将乘客程某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不管其有无过错,都不能因此免除其违约责任。在此客运合同履行期间,程某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客运公司构成违约,尽管其属于无过错方,但仍应根据法律规定赔偿程某因车祸造成的各项损失。此外,被告客运公司向原告程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可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向肇事司机追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作为无过错的客运公司应承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孙清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