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乘甲运输公司的客车去某地,涂中被混入客车的三名歹徒持刀抢劫致重伤。司机在歹徒的要求下开了车门将歹徒放走,之后紧急将王某送往医院抢救。王某出院后要求甲运输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中,甲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有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甲运输公司虽有义务通过合理方式防止乘客遭受不法侵害,但并不表示就必须与不法分子搏斗或制止不法行为。故甲运输公司不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保证运输工具内的正常秩序的义务,故运输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王某与甲运输公司之间已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6条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保证运输工具内的正常秩序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所乘坐的客车上有歹徒实施侵害乘客财产与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而该车的驾售人员明知车上存在不法行为,但仍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且司机在歹徒的要求下将车门打开,使得歹徒能顺利的逃离现场。甲运输公司的消极和不作为行为,违反了运输合同确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胡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