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不可不知的侵权责任法维权“新”武器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后,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了这一关系老百姓日常生活法律的立法亮点,立法官员及专家学者等侵权责任法的亲历者或关注者也纷纷以不同的视角向媒体阐述了对立法本身的赞许或质疑。而对于老百姓而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已是盖棺定论的事情,任何学术性探讨似乎都离老百姓相距甚远,这部号称“维权圣经”的侵权责任法,与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看病治疗、交通事故、高空坠物、产品质量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生活万象都息息相关,并规定诸多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规定的事项,必很快直接影响老百姓的法律生活,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莫过于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解决了他们生活中的哪些关心的问题,他们将如何行使这些现有的法律权利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笔者从多年的法官审判经验出发,以司法实践的视角全面解读中国侵权责任法在不同的生活领域赋予老百姓的“新的民事权利”,并作出相应的案例解析。
生活关注一:看病就医
维权武器第一件——过度检查可获赔偿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确立了禁止过度检查原则,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其中 “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了以医疗诊疗规范为标准,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可以认定为不必要的检查。
案例解析:刘先生得了轻微感冒去其附近某家医院就近治疗,刘先生主诉流涕、发热症状,医生除了给他测体温、做血常规之外,还要求他去检查,还要求进行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刘先生就是伤寒感冒。就本案而言,刘先生主诉感冒症状,医生在正常查体、验血未发现异常的情况下,继续做脑CT,核磁共振等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维权武器第二件——泄露医疗隐私信息可究侵权责任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对患者医疗隐私信息的保密义务及侵权责任,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的病历资料及相应的个人信息属于患者的个人隐私范围,受侵权法的合法保护,患者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解析:小张作为某小区社区医院的医务工作人员,为患者小李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及为小李治疗病情的过程中,知道了小李有关既往病史等个人信息,之后,小张出于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向与其比较熟悉的小区其他人员透露了小李既往病史中的特殊症状以资取乐,结果这个信息很快在小区传开,小区的人见到小李后都拿小张透露的信息取笑小李,小张作为医务人员未经小李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小李的社会评价降低,小张的行为则构成对患者小李的侵权。
维权武器第三件——隐匿、拒绝提供、伪造、销毁病历可推定侵权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第五十八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伪造、销毁病历,患者有损害的可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解析:小王到某医院妇产科建立围产保健档案,小王定期到该医院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该院进行生产,结果在生产过程中胎儿发生宫内窘迫,产出之后,患儿又出现严重脑部缺氧症状,医院在未向小王及家属进行说明的情况下,对患儿进行了多项检查,称患儿属自身疾病所致,经该院治疗并无大碍,要求患儿立即出院,小王出院后发现患儿没有其他正常孩子的生理反应,后经检查,发现患儿重度脑瘫,小王要求该医院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鉴定,结果该医院拒绝提供病历原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推定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生活关注二:居家生活
维权武器第一件——买到“楼脆脆”可由开发商及建筑商先行连带担责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由开发商与建筑商先行连带担责的赔偿原则,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是对传统的物件致害赔偿责任的创新及突破,直接针对当前建筑开发质量堪忧的现实问题,加重了开发商与建筑商的赔偿责任,有利于充分保护购房人及住房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案例解析:如果今后购房人再购买到像上海“楼脆脆”那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房屋,并造成购房人及其居住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权利人可以先行请求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和作为施工单位建筑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该房屋如果是邻近开发商开发其他房屋在旁边挖地下工程而导致房屋倒塌的,则不应当由房屋原开发商和建筑商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武器第二件——高空抛物挨砸由邻里“连坐”补偿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或坠物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不能证明自己无侵权可能的使用人补偿原则。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规定是中国侵权责任法对传统侵权法的理论及实践突破,虽颇具争议,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了高空抛物损害的风险责任,加强了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高空抛物能确定责任人的情形不适用;第二、能证明不是侵权人的邻里不用补偿;第三、本条规定的是“补偿”而非“赔偿”,邻里共同承担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责任。
案例解析:小李一日饭后在某小区13门楼下散步,突然被该楼门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到头部造成重伤,小李顿时昏迷,小李抢救之后不记得是被谁扔下的烟灰缸砸到头部,该小区也没有监控探头,经警方调查也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损害,于是小李起诉了13门的所有居民。如果13门的居民无法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那么该楼门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对小李人身损害的补偿责任。
维权武器第三件——遗弃、逃逸的动物伤人亦可由主人担责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主人应对弃逃动物致害担责的原则。即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强化了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动物的注意义务,对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事项亦纳入了承担侵权责任的范畴,改变了人们对于动物伤人传统观念,确立了“流浪狗咬人,原主人担责”的新观念,极大的保护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解析:小徐在一空地上放风筝,突然被一只流浪狗冲过来咬伤了。后来,小徐在在场的其他人的帮助下抓住了这只流浪狗,发现该流浪狗可能是被主人遗弃的狗,狗脖子上有狗牌,通过该线索,小徐找到了狗的原主人小王,小王称该狗是逃逸的狗,其咬伤小徐系狗自身的动物性造成的,与其无关,此时,小徐即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狗的原主人小王主张侵权责任。
作者:陈昶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