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提倡的“立体刑法学”引起了学界一定的关注。“立体刑法学”既涉及刑法学研究的方法革命,也涉及刑法学研究的内容革新。它的中心意思是:刑法学研究要“瞻前望后”,即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右盼”,即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上下兼顾”,即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管理处罚和劳动教养;“内外结合”,即对内加强刑法的解释,对外重视刑法的运作。
之所以要前瞻犯罪学,是因为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密不可分。国际刑法协会前主席耶赛克有一个著名的论断:“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盲目的,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漫无边际的”,进而认为:“犯罪学可以向刑法学家提供源自现实的对于刑法立法必要的经验知识,只有基于这种知识的法规范才可能符合实际而公正合理。”他还指出:“在刑法史中,许多刑事政策的重大进步均要归功于犯罪学,少年刑法、限制自由刑的适用、对罚金刑的改革、缓刑帮助、保留刑罚的警告、矫正及保安处分和刑罚执行的改革等,在很大程度上均是建立在犯罪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之上的。”后望行刑学,是因为只有建立科学的行刑机制,才能提高对犯罪人的改造质量,有效减少再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从行刑效果反过来检视现行刑罚制度的利弊得失,是促进刑罚改革的一个重要视角。
刑法学研究要“左看右盼”。首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乃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国际上很多知名的刑法学家都在刑事诉讼法学方面有很深的造诣,而很多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专家同时又是刑法大家。我国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彼此隔绝,严重阻碍了二者的沟通和发展,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诸多问题上的不协调就是这方面的反映。其实,刑法中的不少问题都与程序相关,如死刑执行、减刑、假释等,而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问题也需要刑法来落实,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哪些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有赖于刑法来规定。过去刑法学界探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时,总是从犯罪圈的大小来切入,我们忽略的是,在实体法“犯罪圈”大小不变的同时,通过程序法的暂缓起诉等分流措施,也能大幅度地实现“除罪化”。量刑问题也是如此,在实体法刑罚量不变的情况下,程序法中的辩诉交易、协商性司法、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等都可降低刑罚的严厉性。
其次,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乃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刑法既不能越过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过早地介入社会生活,也不能在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需要刑法提供保障时刑法却到不了位。应当说,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很多的。另一方面,有些刑法上的法定犯,本应建立在相关的行政和经济法规的基础之上,但由于后者欠缺,因而引起对其正当性的质疑。
“上下兼顾”的主要考虑是:宪法是一国之母法,刑法作为宪法之子,应当在合宪性方面保持高度的一致。可以不夸张地说,我国刑法要真正实现现代化,就必须自觉树立宪法意识。与此同时,国际公约也应当纳入我们的视野。对于那些我们已经签署并批准的公约,其地位应当是高于国内法的,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国际公约要通过国内法转换这样一种机制,因此对于国际公约中涉及的国际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问题,国内刑事立法如何衔接,就成为刑法学界不容回避的课题。与“上”相对应的是“下”,即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我国刑法在结构上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将国外刑法中的违警罪和部分轻罪排除于刑法之外,另归入治安管理处罚和劳动教养。我国的劳动教养、治安拘留虽名为行政处罚,但其后果的严厉性丝毫不亚于刑罚,甚至比起管制、缓刑等开放性刑罚还要重。
最后,我们来说“内外结合”。先来看刑法解释。学者的使命除了发现和指出法典的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还要在既有情形下合理地解释法律,为法律的适用找出适当的路径。国外的经验表明,即使是不太理想的法典,在高质量的解释机制下,仍可能保持较好的稳定性。当前,我们一方面存在法律解释功能发挥不够、言必称修改法律的倾向,另一方面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滥用法律解释权的现象缺乏应有的制约。
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良性的刑法适用解释机制,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刑法解释方法、规则和理论,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
“立体刑法学”的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它远可溯源于李斯特的整体刑法学,近受储槐植的“刑事一体化”的启发。立足于中国现实,在继承中超越,在坚持中发展,试图解决中国目前所面临的种种刑法危机。
刘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