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A担任故意伤害案件第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A,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的辩护观点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A犯有故意伤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A无罪,被告人A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1、被告人A根本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A平常和被害人没有任何矛盾,平常关系很好,案发前也没有任何仇怨。且双方在一个号,里面床位都很近,而且在出事的时候双方也没有任何争吵,这从A,D,以及被害人N自己的的询问笔录都可以看出在N受伤前双方没有任何争吵。虽然A有摔饭缸的行为,但根本没有意识去伤害他人,被告人由于被害人不给予自己打饭,很生气摔了缸子也是人的自然反应,根本没有明确的伤害目的,从常人的思维来说,摔一下缸子不可能致人重伤,从本案的证据情况来看被告人疏忽大意至被告人重伤,我们不能依据后果论原因,应该依据罪行法定,罪当其罪去处罚。所以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指控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不能成立。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本案中证人有B,C,D,E,F,G,O,等人,其中只有B,C看到了被告人用缸子把子打了被害人,但二人所说的有矛盾,A一直都说被告人是用左手至被害人受伤的,而C肯定的说确是右手,而A说是用缸把子甩过去的,C只是说是弹过去个白色的东西,很明显前后不一致,都在跟前应该看到的一致,怎么会连最基本的左右手都分不清楚呢?对于这样的证言依法不应该给予认定。其他的证言都没有直接看到被告人用缸把子伤害了被害人。很多都是听被害人自己说的。对于本案的重伤鉴定结果本辩护人认为是这样的,刚出事的时候请监所里M医生看了后说眼球应该没有问题,而重伤鉴定分析说明中说的很清楚是被害人右眼包扎后五个小时才收住的市中心医院,很明显在这中间有耽搁了五个小时,对于眼睛的治疗很明显存在延误,不能真实的反映重伤的结果是有被告人直接造成的。所以对于此重伤结果本辩护人表示异议。
3、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指向单一性,有其他可能性的存在,被害人五个小时候才住进医院,完全有可能是当饭缸渣子溅到眼里由于被害人自己处理的不当(如自己用手去柔眼睛啊)造成的重伤结果。
4、关于本案具有的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1、案发后被告人委托家人在家庭经济极其贫困的情况下,为被害人支付了部分的医疗费,并四处筹借万元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而且被害人在写的谅解书中也明确的指出了被告人A是意外至其受伤的,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再依据最高院量刑规则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所以本辩护人恳请法院从社会效果、和谐大局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的机会,对此法庭应依法应酌情考虑减轻处罚。2、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当被告人让被害人帮忙打饭时被害人却不闻不问,还故意刁难被告人,这才导致被告人出于一种很气愤的样子,把饭缸摔在了地上,被告人也没有想到饭缸摔碎后会溅到人的眼睛里,这才导致被告人受伤。所以对于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所引发的犯罪起因,人民法院量刑时应考虑减轻被告人责任。3、被害人受伤后五个小时后才被送到医院抢救,耽误了治疗的最好时机,如果出现这伤害事故后立刻送到医院抢救有可能不会导致被害人的眼睛失明,所以对被害人眼睛失明的后果不能全部加在被告人的头上,作为监狱的管理者没有做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在出事后又没有对伤者及时有效的抢救,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请求法官综合考虑过错责任的承担。不能把全部的损害后果都加在被告人一个人的头上。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明显本案应该是民事纠纷案件,但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A构成犯罪的话,辩护把对A有利的量刑情节也都一一指出来了,请求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A从轻减轻处罚!
此案判五年零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