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
本案事情发生在长沙市XX区,审判法院为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原被告均为长沙本地人,本律师为被告的代理人。
基本案情:原告本拥有位于长沙市公路局坪XX号的私户一栋。2003年某房产公司因进行房产开发,拆除了原告部分房子,造成了安全隐患,长沙市XX区私有房屋安全监督部门鉴定属危房,建议拆除改建。原告于是拆除了该房屋。2005年3月28日,XX区人民政府以05年001号文件发给原告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原告的房子建成将严重影响到被告房子的采光,被告就阻止原告进行施工,于是,原告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因阻工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本律师工作过程:由于原告建房行为系改建而不是新建,且有合法的手续,有规划许可证,又与被告的哥哥签订有私房改造协议书。
本律师接到案件后,亲自到现场进行实地察看,通过实地察看,发现原告的房子建成后,其墙壁到被告家防盗窗的间距将不足一米,严重影响到被告采光,通风,极大地增加了被告房子的安全隐患。通过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进一步发现原告的房子已在1998年划拨给了房产公司进行安居工程建设。被告哥哥不是房屋产权人,无权签订同意原告施工的协议。
通过审阅材料和实地查看,本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长沙市XX区向原告发放的规划许可证,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就必须要撤销规划许可证。于是,本人代表原告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XX区规划管理局颁发给原告的编号为00X的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请求被法院采纳,撤销了原告的规划许可证。
审理结果:原告的规划许可证被撤销后,原告的建房行为就失去了合法基础,自然也就是一个违法行为,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承担受理费用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