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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0-08-26    作者:110网律师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人打交道,尤其是与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关系尤为密切。但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也不断涌现一系列的相邻权纠纷,在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该如何正确地处理相邻权纠纷,让生活变得更加简单轻松呢?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者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有权要求其相邻方履行一定义务的一种资格。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时,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以下是相邻权纠纷中比较常见也比较重要的几类:
一是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时,对方应当允许;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对方适当的补偿。对于相邻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独自占有。
 二是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多方共临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而影响相邻方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邻方水源减少,甚至使对方水井干涸。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水源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对方的土地排水时,对方应当允许,但使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建房时应尽量避免屋檐滴水造成相邻方损害,造成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是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时,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方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地窖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对方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时,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
四是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垃圾、恶臭物、有毒物等,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废渣、废气等,应与相邻方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水源等环境污染。如因此影响邻人的生产生活,损害邻人健康的,邻人有权依法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五是因通风、采光、噪声产生的相邻权。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各方使用噪声过大的生产生活资料时,不得影响邻居生产、生活,否则就侵害了对方的相邻权,对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解决相邻权纠纷方式:1、在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协商解决;2、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但真正从根本上解决相邻权纠纷更多的是靠尊重。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且在这一方面,法律并不是全部具有强制性的。“比如,邻居在公共通道上堆了杂物,影响你出行了。协商不成,你去法院告,法院判了,强制执行,邻居把杂物移走了,从起诉到执行完毕,可能半年时间过去了。你以为事情结束了,可过一阵,邻居又把杂物堆出来了,这时你就犯愁了,是不是再打官司重告一次呢?”其实,有些相邻权纠纷看似处理方法很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有不可操作性。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将人们的一切行为纳入到秩序的轨道。靠什么纳入?我认为需要的是法律所体现的影响力和权威,也就是说对法律的尊重要真正融入到我们的内心甚至血液中去。另一方面也要靠邻里之间的尊重,这在处理相邻权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有句古话说得好:“冤家宜解不宜结,一场官司一世仇”。我们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时,也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妥善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以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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