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齐林总结属地管辖外的特殊情况[司考刑法复习]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阮齐林总结属地管辖外的特殊情况
(1)对域内犯罪不适用属地原则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为他们有刑事豁免权,不受中国的刑事管辖。
(2)港澳特区发生的犯罪,根据“一国两制”,由港澳特区管辖,适用该地区的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但注意,如果“跨境”犯罪,可确认犯罪地在内地的,适用内地刑法。
例: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还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在香港绑架多次多人,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其犯罪行为过程横跨两地,属于跨境犯罪。
(3)《刑法》典之外,有特别刑法或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