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军律师------蒋某某工伤赔偿案
2008年12月24日下午6点,就在律师收拾好电脑准备下班时接到了郑州某消防工程公司办公室李主任的电话,李主任称该单位在南阳有一家工厂12月22凌晨发生了一个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事故,事情很急想赶快向专业工伤处理律师咨询一下相关的规定。李主任说事情很急,我们约好25号上午8点30分到律师事务所面谈。第二天上午8点30分,李主任和该公司党委陈书记准时来到经三路的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陈书记介绍完工伤事故情况,说现在职工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很高,企业承受不起,对方的情绪很强烈,很可能会将职工的遗体抬到工厂闹事,现在快到春节了工厂生产任务很紧张此时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影响到现有职工的情绪和正常的生产秩序。通过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并将国家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详细地向二位领导一一解答并针对具体案情提出律师处理此事工伤赔偿的几种方案的具体如何操作流程。
最终,二位领导当即决定委托律师全权代表企业处理该工伤赔偿事宜。办理完委托手续后,事不宜迟,律师马上赶到汽车站乘坐下午1点30分到南阳的大巴,5点半到达南阳。住下后立即与职工家属代表联系,代表公司要求立即与其见面协商工伤事故处理。见到职工亲属代表后,对方情绪激动称公司领导不出面想推卸责任并说了一些很过激的话。律师首先代表公司领导表达了对职工因伤死亡的慰问和同情并表示愿意按照工伤法规规定的标准对亲属进行赔偿,请家属将具体工伤赔偿请求的事项明确下来,同时明确告诉对方关于要求公司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的请求单位无法满足。要求对方将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赔偿数字列一个清单26号上午见面谈。26号上午对方提出了一个出乎公司所有人意料的60万的工伤赔偿要求。律师坚持以国家工伤保险法规为基础作为赔偿依据,对于具体的赔偿项目标准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一天之内与对方连续进行了三次面对面谈判,但对方的态度非常强硬必须以60万为基础而不是工伤保险的规定为基础来谈。
谈判无法进行,律师代表公司表示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对方可以走法律途径或者一次性调解或者其他途径让对方选择,并表示以60万为基础就没有谈判的可能性。对方表达了将发动几十名亲属到工厂闹事或者将职工的遗体运抵郑州总公司的威胁语言。谈判失败后,为了避免几十名亲属到工厂闹事,律师和南阳工厂的陈厂长一起到辖区派出所备案,将可能发生的冲突情况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27日上午律师回到郑州,下午3点公司陈书记突然向律师打来电话称对方的态度发生一定的改变,对方要求重新见面商谈赔偿事宜。
律师购买了27日晚上最后一班到南阳的班车,临行时省会郑州已下起了入冬以来的第一场小雪,飘飘洒洒,到达南阳时已将近夜晚11点钟。28日律师与对方进行了2次深入的沟通交流,最终双方以21万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晚赔偿协议已是下午5点多钟,律师乘坐的6点20分发往郑州的大巴车,离开美丽的豫南名城南阳时城市已是一片灯火辉煌,汽车驶上高速公路时雾气慢慢笼罩上来。路途中接到3岁女儿打来的电话,律师心中充满了对于亲情的憧憬,心里满是充实和坦然,希望所有的朋友都能够健康快乐!大巴车一路欢歌,一路急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