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承办农民工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案
保定律师承办农民工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案
案情简介:2008年12月份金某开始在白沟某二期工地上班。该白沟某二期的开发商是xxxx有限公司,建筑商是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时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和金某签订劳动合同,12月26日金某在上班拆模板时掉下摔伤,经手术治疗现仍然下半身无知觉、大小便失禁,现正在治疗中。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
法律文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金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地址:xxxxx村 身份证号码:xxxxxx 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xxx 地址:xxxxx
仲裁请求: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份申请人开始在白沟某二期工地上班。该白沟某二期的开发商是xxxx有限公司,建筑商是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时被申请人并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12月26日申请人在上班拆模板时掉下摔伤,经手术治疗现仍然下半身无知觉、大小便失禁,现正在治疗中。
自事故发生这么长的时间,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其用人单位的职责即对申请人的意外伤害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等,只是支付医药费用到了2009年4月份,以后就不再支付任何的费用。因此申请人也并未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
申请人的家庭情况非常困难,上有年近70岁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十几岁的孩子需要抚养,申请人系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及唯一的经济来源,可是现在却要面临终生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凄惨生活,这让原本就困难的家庭如何承担如此重大的变故及负担?原本还以为用工单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被申请人的作为实在让人无法接受。不得已申请人找到了白沟镇政府,镇领导指示由白沟劳动分局协调解决,虽经白沟劳动分局多次调解,并对被申请人下达了罚款20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书,但被申请人仍然不出钱给申请人治疗,只同意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十几万元。由于被申请人的赔偿太少,申请人的家人无数次往返白沟、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管委会、保定市劳动局及北京与公司进行协调。这些往返的费用再加上在北京医院自己垫付的医药费好几万元,使原本困难的家庭增加了更沉重的负担,且申请人现在已经无处借钱。
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及裁定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各种工伤赔偿费用。
此致
保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金某
2009年8月5日
保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保劳仲案字[2009] 479号
申请人:金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xxxx村
委托代理人:要鸿志,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某某,申请人父亲
被申请人: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仲裁请求: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诉称:2008年12月申请人开始在xxxx建筑有限公司白沟某二期工地上班,被申请人未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12月26日申请人在上班拆模板时不慎掉下摔伤,经手术治疗现仍然下半身无知觉、大小便失禁。2009年4月因六建公司不再出医疗费为申请人治疗,白沟镇领导指示由白沟劳动分局协调解决,虽经多次调解,并对六建公司下达了罚款20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书,但六建公司仍不再为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只同意一次性赔偿我十几万元,申请人现在在北京医院自己垫付的医药费就有好几万,且自申请人摔伤后公司不再支付申请人工资,也没有指派护理人员,一直由家人照顾申请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xxxx建筑有限公司未招用金某为工人,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进行劳动管理、指挥、监督,未对申请人支付过工资,申请人未向六建公司提供过有偿劳动,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08年12月11日由赵某、洪某介绍到李某(自然人)所承包的被申请人承揽的白沟某工地上班,双方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与李某于2008年4月5日签订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赵某当庭作证,证明申请人给李某干活。且申请人出具了白沟劳动部门于2009年5月19日16时30分至17时20分所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中显示申请人系在被申请人白沟某二期工地上班。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将白沟某二期工程发包给自然人李某,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 】12号)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确定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裁决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xxx
年 月 日
金某工伤赔偿项目(二级伤残)
金某现年38岁,到退休60岁还有22年。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月)×2100(元/月)=46200
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伤残津贴:2100(元/月)×85%×12(月)×22(年)=471240
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养老保险:2100(元/月)×28%×12(月)×22(年)
=155232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四、 护理费: 24756(元)×40%×22(年)=217852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以上赔偿费用共计890524元。
相关劳动法规规章: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7]5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4]95号,以下简称《意见》),因工受伤达到1-4级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的农民工供养亲属可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其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意见”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计算办法: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1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14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1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9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9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8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7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8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7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6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供养亲属为3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支付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认真抓好相关标准的调整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提高对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的认识,抓好农民工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抓紧抓好。
三、新标准的实施范围和时
2008年1月1日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及其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适用本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六月一日
律师点评:
农民外出打工挣钱为的是养家,为的是供养孩子上学,因此再苦再累的活也没有抱怨。但是有些商家却利用农民工的淳朴、法律知识的匮乏,克扣农民工的利益为自己谋求最大的权益,这与国家不断出台相关的规章、规定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及社会对农民工的热情关注是背道而驰了。本案即为一起典型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案例,本律师在详细的研究了案情,详细搜集关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后,最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了当事人金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