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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对涉密证据的质证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是指证据事实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公开的军事秘密、国防情报、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决策及其他国家秘密事件或秘密文件等。这些证据对国家安全及政治、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必须保密。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此类证据的质证,只能在相关当事人中进行,其他人员不能参与。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是指证据事实涉及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商业秘密必须是合法的,法院对涉及违法事实和行为的证据不予保护。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秘密情况,对此类证据,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知道后会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予公开质证。依据指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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