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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为法治奠基
发布日期:2011-02-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已经发榜了。“躲猫猫”、开胸验肺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邓玉娇案、“钓鱼”执法、河南灵宝“跨省抓捕”、杭州“飙车”、冒名顶替“罗彩霞”、李庄案、“临时性强奸”改判等十起案件入选。

  连续三届的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据统计本届共有35万人参与投票评选。这说明影响性诉讼愈来愈深切地影响着人们的法治意识、社会的法治观念以及国家的法治建设。影响性诉讼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我国的法治,它在悄然地为我国法治奠基,这个事实不容否定。

  不妨看看这次评选出来的十大影响性诉讼分别在哪些方面夯实了我国的法治根基。

  1、躲猫猫。“谁来看守‘看守所’”背后更实质的问题是像李荞明这种被羁押人员的生命权等基本人权应如何保障。与普通人的人权相比,被羁押人员等特定群体的人权更值得关注和关怀,对他们的人权的保障力度才是衡量一个社会人权保障程度的最佳标杆。通过本案,人们第一次但又是深深地感知到《看守所条例》的合法性和合宪性问题原来竟人命攸关。相信不久的将来该条例会被修订,“躲猫猫”必将成为被羁押人员等特定主体的人权保障进步的阶梯。

  2、开胸验肺劳动仲裁。农民工是我们这个社会最弱的弱势群体,这有目共睹。面对维权机制缺乏的冷酷现实,张海超选择了“开胸验肺”,以牺牲自己的身体来维护自己被“尘肺”的权利。如此沉重的身体维权给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上了沉重百倍的一课。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权利救济机制缺胳膊少腿特不健全久矣。如何完善这两种机制,使劳有所保、老有所养,是一项不容忽视的人权问题。张海超的开胸无论如何不能白费,期待它成为我国解决此等人权问题的最好契机。

  3、唐福珍“暴力抗法”。与张海超相比,唐福珍“自焚”维权更加沉重、悲剧十足。如此“不维权,毋宁死”,说明该是对有关拆迁法律及执法体制进行“拆迁”了。包括土地权在内的财产权因“拆迁”而失去保障在我国已是见怪不怪了。财产权的保障是人格独立发展的基本前提。黑格尔就说“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以自焚抵抗《拆迁条例》下的强拆,证明了唐福珍是理性的存在,她是在为人格独立发展而斗争。如今她的自焚之火已经化成法治拆迁的文明之光,照亮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前进之路。

  4、邓玉娇案。法院最终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这被称为“庶民的胜利”,亦即网络民意的胜利。有人质疑法官的理性是否该向激荡的网络民愤低头。斯言诚哉。如果由于民意压力事实上造成司法对邓玉娇的保护救济“过当”,那对死者邓贵大及其亲属是不公正的。更有人反思在后邓玉娇时代究竟有多少民意可以重来。窃以为,这才是本案带给我们的最大的问!任何依赖网络民意才能赢得公平正义的个案诉讼,其影响越大对整个社会走向法治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或许也越大。如何在没有滔滔民意的正常情况下实现每个个案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皆合法合理,才是邓玉娇案这个影响性诉讼留给我们的不容回避的思考。

  5、“钓鱼”执法。钓鱼执法的本质是执行法律的政府部门知法犯法,它以下设诱饵的方式所执行的与其说是法律,毋宁说是它手中的部门利益。在法治成熟国家,任一政府部门都没有自己的部门利益,它的任何执法行为都纯粹是为了公共利益和法治的社会秩序。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张晖、孙中界等人钓鱼执法,公开暴露了公权力行使本身是缺乏诚实信用和职业伦理的,这是公权力在道德上堕落、在法律上滥用的绝妙例证。政府诚实信用才能推动社会诚信信用,政府法治执法才能引领人民懂法守法。钓鱼执法的冬天来了,法治执法的春天应该不远了。

  6、河南灵宝“跨省抓捕”。王帅“因言获罪”,遭遇“跨省追捕”,这说明言论并不自由,追捕已无界限。一组“抗旱绝招”照片也能成为“诽谤、污蔑政府抗旱不力”的法律证据,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其实,在法治成熟国家,是不存在诽谤、污蔑政府一说的。有关政府的任何言论都是允许的,即人民有评价、批评政府的自由,至于具体如何评价和批评政府那更是个人自由。对有关政府的赞美之音不鼓励、批评之声不限制,这是法治政府的国际惯例。但愿跨省抓捕事件只会使我们距离这种国家惯例越来越近,而不是愈来愈远。

  7、杭州“飚车”。警方首次公布车速70码的调查结果,使“70码(欺实马)”迅速成为红遍大江南北的热门词汇。何以如此?因为白痴也不敢相信70码能将一个大活人撞飞致死。但本案的最大启示不在于警方的调查是否严肃诚实,而在于司法对闹市飚车行为该如何定罪以及立法如何完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量刑。法治的底线是公共安全有基本保障。闹市飚车明显冲破这根底线因而宜从重处罚,但问题是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在这方面都没有做好应有的准备。谭卓的逝去能换来从速“亡羊补牢”么?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吧?

  8、冒名顶替“罗彩霞”。这是湖南版的“齐玉苓案”。此案再次提出了一个让全社会都焦虑不已的大问题,即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无分贵贱的教育公平会不会成为传说。受教育权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也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但地域歧视、权钱交易在我国高校招生中早已是司空见惯。没有招生部门的滥权腐败哪有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所以,强化法治高考、法治招生已是刻不容缓。教育机会平等是社会平等的起点。保障每个人的机会平等在我国依然任重道远。

  9、李庄案。季卫东教授认为,“李庄案的宣判将成为一个被历史记住的时刻。该案的有罪判决,在不经意间削弱了权利与正义的屏障”。所幸有罪判决尚是一审结果,李庄最终是否有罪我们还可以侥幸期待。如果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那律师这道权利和正义的屏障终将在打黑的狂澜面前岿然未倒。本案的关健并不在龚刚模为何神奇地“揭发”自己的律师李庄,而在于对李庄的审判怎么会呈现出惊人的“重庆速度”以及原本个个可以出庭作证的八位证人为何无一人现身法庭。这还是现行法律之下的问题,更深层的问题是本案适用的刑法第306条所谓辩护人伪证罪的规定符合法治精神吗?这一刑法条款是合宪的良法?李庄案二审会化解这些攸关律师职业前途命运的疑问吗?相信会,祈祷它会。

  10、“临时性强奸”改判。浙江湖州南浔法院考虑到邱某、蔡某对两名女性实施的奸淫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各3年。后经湖州市中院再审,邱某、蔡某最终被判处11年和11年6个月。案情本身异常简单,且无复杂的背景因素参杂其中,为何两次量刑相差如此之悬殊?难道刑法第236条有关强奸罪处罚量刑之规定是可以随法官恣意拿捏的泥团?“临时性强奸”流行于我国长城内外说明,提升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伦理已是刻不容缓、时不我待。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直接攸关着司法的公信力以及法治本身的存亡兴衰。

  以上十大诉讼案件都在其各自领域对我国的法治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它们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治观念进步、权利意识觉醒的标志。同时,身为影响性诉讼的它们必将在推动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进步方面扮演着不容低估的角色,有了它们为我国明天的法治奠基,我们没有理由对不乐观地看待我国法治的明天。
 
【作者简介】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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