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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1-28    作者:孙新律师
**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二人担任**辩护。在此之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以及其他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寻衅滋事,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平填补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两罪区别:(1)主观目的不同;(2)对人身侵害的暴力程度不同。下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分析如下:
、本案事出有因;据公安侦查笔录中我方被告人**供述及起诉书所述事实,是‘以摩托车与停在路边的拖拉机斗发生碰创为由索要赔偿引发案情。
二、并非严重危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被告人**是出于哥们义气、逞强好胜的主观心态实施了粗暴行为,虽有侵犯受害人的身体权情节,但轻微的暴力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法律特征,而不具备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程度:即行为人的暴力程度未使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
三、主观方面并非以取得财物为目的;被告人**在现场并没有索要钱财、事后也没有分的钱财的事实进一步说明,**的行为并非以取得受害人之财物为目的。
四、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纵观本案,**看到案犯***摔倒,使用轻微暴力是出于对受害人的报复心理;其心理态势是争强好胜,酒后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心理需要;并非为了钱财。反映出其对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公然蔑视,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行为目的不是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
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按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应以‘寻衅滋事罪’定案为宜。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可以从轻情节;**并非主犯,一向守法,首次初犯,;酒后冲动,属于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并没有逃跑,且被拘后一直配合办案,主动交待自己及同案被告所犯罪错;今天庭审表示认罪伏法,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的前科劣迹,应该说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正值青春,尚未结婚,应考虑**的家人及本人对未来生活的憧憬与希望本辩护人请求法庭能给其在社会上改正的机会,
鉴于此,本辩护人郑重请求人民法院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一个新做人悔过自新的出路,使其在家人、社会的温暖感化下健康成长;以利于本人、利于社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书波
二零零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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