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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予以解除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前财产保全有以下几种情形时应当予以解除:

  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如申请人声明自动放弃请求权、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等。

  2.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的要求,法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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