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法院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日期:2011-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