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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日期:2011-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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