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就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马上要转移或处分财产,而债权人来不及起诉,需要马上采取保全措施,否则,申请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难以实现。
2.必须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即是由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