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优抚安置工作
发布日期:2011-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04】156号《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办事机构和对象:
办事机构:州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各县市民政局
主要服务对象:民政部门优待抚恤的优抚对象通常称为重点优抚对象。他们是: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3、红军失散人员;4、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5、在乡复原军人;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烈士遗属;8、因公牺牲军人遗属;9、病故军人遗属;10、残疾军人;11、伤残人民警察(行政编制);12、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3、伤残民兵民工。14、退役士兵(士官)
·服务内容:
1、负责做好伤残军人和国家行政机关人员、人民警察(行政编制)的伤残评定、换证、补证工作。
2、认真做好国家和社会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 。
3、负责承办退伍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申请残疾等级评定条件审批程序:
1、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需要新评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4、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
5、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民政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第二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退役士兵(士官)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资格: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自治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该证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失效。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士官)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营业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退役士兵本人的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3、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管理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6、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7、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士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企业职业总数×100%)×2。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企业职业总数×100%)×2。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士官)享受贷款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辖区内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经商业银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要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士官)享受户籍办理的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随迁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落户手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民政局窗口:2613572
投诉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2030110
网 址:州民政局://mzj.xjb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