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退伍义务兵安置
发布日期:2011-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安置。
第九章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章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新政办[1999]65号《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第七条 城镇退伍军人待分配期,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最长时间为三年。城镇退伍义务兵12月底退役至次年6月底不计待分配期。7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待分配期;转业志愿兵当年4月1日转业,8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待安置期。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已自谋职业的不发生活补助费。
第九章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退伍兵离队前,部队应将其档案邮寄或派专人送交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退伍兵回到原征集地60天内(从部队开出退伍行政介绍信之日起),持退伍证、部队介绍信和优待安置证,到地、州、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并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凭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盖有服预备役印章的退伍证办理户粮关系。退伍军人自带档案或档案材料不全,并有严重误差者,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受理接收。
第八条第四项规定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并具备立功证书。立功奖章、立功登记表、立功喜报等证件的,可按城镇退伍义务兵对待,予以安排工作。退伍后补办的立功证明手续一律无效。
第九条规定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接受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规定 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由城镇迁往城镇,或由农村迁往农村,需跨省、区安置的,由自治区安置办公室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跨地、州、市安置的,由地、州、市安置部门协商办理;在地、州、市范围内变迁的,由本地、州、市安置部门审批。
(二) 入伍前是农村户口,服役期间全家迁往城镇落户的,退伍后由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县、市退伍安置部门审查上报,经地、州、市安置办公室批准后,由父母迁入地的县(市)落户并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凡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或农村户口占用城镇征集指标入伍的退伍兵,均应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办公室不予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