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可否直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基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理论,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公司的债权人面前,公司为债务人,抽逃出资的股东为次债务人。倘若公司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抽逃出资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返还出资,并按其抽逃出资之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债权人起诉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出资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