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后,股东的出资财产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标的物。因此,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为预防公司资本和公司资产被不法侵蚀,确保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分性,立法者有必要确认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侵权责任。公司有权根据侵权法的几本法理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侵权责任,对其提起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之诉。
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返还出资,并按其抽逃出资之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