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户
新设立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经办银行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程序:
第一步 单位到公积金中心或经办银行领取或通过本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简称《调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简称《汇总表》),按填表说明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到中心审批。
《调整清册》反映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公积金个人账号、个人月平均工资、月应缴额。
《汇总表》反映单位详细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公积金账号、承办银行、经办人、联系电话、在职人数、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公积金调整前、后缴存人数、比例、及金额。
第二步 单位携带填写后的《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和以下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第三步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上表册、支票或现金到经办银行办理首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四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汇缴清册开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根据单位此后的每一次缴款进行记录。
其它提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本单位应建立并按要求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辅助账。
汇 缴
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其工资中代扣,并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到经办银行汇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补 缴
欠缴单位应自欠缴月份起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变的,按月缴存方式携带资料办理缴存手续。
欠缴单位自欠缴月份起降低缴存比例,或欠缴单位自欠缴月份起调整月缴存额的,应先办理调整登记,后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款单位为离、退休职工、转出职工和新增职工一次性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个人补缴清册》,到经办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缴存额调整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若有变化需要调整的。单位应将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全部缴清后,在每年的7月办理调整登记业务。
办理程序:
第一步 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或经办银行领取或通过本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简称《调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简称《汇总表》)。按填表说明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到中心审批。
第二步 单位携带填写后的《调整清册》和《汇总表》经中心审批后,到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变 更 登 记
单位名称、地址、职工姓名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比例变更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需提供的资料有:
1、如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的批准文件。
2、如职工姓名变更或身份证号错误需改正的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经办人应在职工调离本单位30日内携带《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到经办银行办理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单位的转移手续。
2、职工调离本地个人住房公积金需办理转移的,,本人应在职工调离本单位30日内携带工作调动手续、身份证复印件、《转移通知书》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再到经办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单位的转移手续。他人代办的还需供委托授权书和代办人身份证件。
3、单位职工集体调入同一个单位的,原单位可填写《博州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根据《转移清册》转移人数和金额合计,填写《转移通知书》,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通知书》在经办银行领取,为六联单。办理转移业务时需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需进行封存管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在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公章后交给中心及经办银行办理封存业务。
《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在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取或从本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