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
⑴内地居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由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⑵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申请,由地州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其他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的申请由地州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⑶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1年以上的签注申请,由地州市公安机关审核报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其他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的签注申请,由地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审批。
承办机构及电话:出入境管理科 (0909)2313581-3054